皮特-裡弗斯,A.H.L.-F.
[拼音]:haixia
[英文]:strait
處於兩塊陸地之間連線兩個海域的狹窄水道。從其連線的水域來說,海峽可分為:
(1)一端是公海或專屬經濟區、一端是內海的海峽;
(2)兩端都是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海峽。
海峽的法律制度
關於一端是公海或專屬經濟區、一端是內海的海峽,如果海峽兩岸及所連線的內海的沿岸屬於同一國家的領土,而海峽的寬度不超過該國領海寬度的一倍,則這種海峽是沿岸國的領峽,其水域具有內水的性質,如連線亞速海和黑海的刻赤海峽。在這種海峽,沿岸國完全有權不許外國船舶通航。如果海峽的兩岸屬於不同國家,則兩個沿岸國在海峽內各擁有自己的領海。關於海峽內領海的劃分,有不同的主張,有的主張依海峽的中間線,有的主張由沿岸各國協商解決。
關於兩端都是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海峽,如果兩岸屬於同一國家的領土,而海峽寬度超過領海寬度的一倍,則沿兩岸分別劃定該國的領海。如果海峽寬度不超過沿岸國領海寬度的一倍,則這種海峽是沿岸國的領峽,其水域具有內水的性質。如果兩岸屬於同一國家的領土,而海峽依測定領海起算線的直線基線法(見領海)被劃入領海基線以內,這種海峽也是該國的領峽,其水域具有內水的性質,可以不對外國船舶開放。中國政府1958年9月4日發表的關於領海的宣告明確宣佈,瓊州海峽是中國領海基線以內的水域,是中國的內海。1964年6月8日國務院還頒佈了《外國籍非軍用船舶通過瓊州海峽管理規則》。
至於兩岸屬於不同國家的海峽,由於沿岸各國採用的領海寬度可能不同,其海峽水域的劃分、使用和通航,應由沿岸各國協議解決。
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
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特別是構成世界性主要海洋通道的海峽,不論其海岸是屬於一國領土還是分屬於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領土,目前大都是以國際條約保證其通行。例如,位於阿根廷與智利之間的麥哲倫海峽的法律地位,就是以1881年阿根廷和智利兩國締結的條約規定的。這一條約宣佈麥哲倫海峽中立化,締約雙方承擔義務不在海峽兩岸修築任何防禦工事,一切國家的商船和軍用船舶均可自由航行。兩岸分屬於西班牙、英國和摩洛哥的直布羅陀海峽,對世界上一切國家的軍用船舶和商船開放。1904年英、法兩國協定規定,保證直布羅陀海峽航行自由,兩國在沿海峽的摩洛哥岸上不修築防禦工事。同年西班牙也加入了該協定。1907年英、法、西三國重申了上述義務。兩岸完全屬於土耳其的達達尼爾和博斯普魯斯海峽,其法律制度則由一系列國際條約,即1871年《黑海和多瑙河航行條約》(《倫敦條約》)、1923年《關於海峽制度的公約》(《洛桑公約》)、1936年《關於海峽制度的公約》(《蒙特勒公約》)規定。依照《蒙特勒公約》,無論平時或戰時,各國商船均有航行該海峽的完全自由,但須繳納該約所規定的通行稅,並遵守衛生等規定。但在戰時土耳其有權拒絕對其作戰的敵國的商船通行。至於軍用船舶,公約對黑海國家和非黑海國家的軍用船舶在平時和戰時通過海峽的條件作了不同的規定。
關於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的法律制度問題,是第3次海洋法會議的一個鬥爭焦點。在討論過程中,中小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認為,屬於沿岸國領海範圍內的海峽,即使經常用於國際航行,也決不能改變它的領海地位,沿岸國當然對它擁有主權和管轄權,擁有制訂和執行一切必要的法律和規章的權利。外國的非軍用船舶可以無害通過這種海峽。外國軍用船舶通過則須事先通知沿岸國主管機關或經其事先許可。與此相反,蘇、美和一些海洋強國則極力反對沿岸國對其領海範圍內的海峽行使主權。它們把這種海峽說成是“國際海峽”,認為外國軍艦和飛機可以像在公海上一樣不受任何約束地在那裡自由航行和飛行。
過境通行制度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的一種制度。指在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一個部分和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另一部分間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內,一切船舶和飛機都享有不受阻礙地過境通行權利的制度。但如海峽是由海峽沿岸國的一個島嶼和該國大陸形成的,而且如果該島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徵方面同樣方便的一條穿過公海或穿過專屬經濟區的航道,過境通行就不應適用,而適用無害通過制度。過境通行僅為繼續不停和迅速過境的目的而行使的航行和飛越自由。但這並不排除在該國入境條件的限制下,為駛入、駛離一個海峽沿岸國或自該國返回的目的而通過海峽。船舶和飛機在行使過境通行權時應毫不遲延地通過或飛越海峽,不得非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除因不可抗力或遇難外,不得滁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3/304897.html' target='_blank' >郵路槍乘ǔ8醬⑸幕疃徊壞麼郵氯魏窩芯炕蠆飭炕疃鵲齲徊⒂ψ袷毓賾詿氨芘觥⒎牢鄣裙使嬲潞廳a href='http://www.baiven.com/baike/223/313620.html' target='_blank' >國際航空和無線電頻率的規章,遵守沿岸國有關航行安全、防汙、捕魚、海關、財政、移民、衛生的規章。
無害通過制度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的另一種制度。無害指不損害沿岸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也不違犯國際法規則(見領海)。在以下情形,對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適用無害通過制度:
(1)上述由大陸和一個島嶼所形成的海峽,其島嶼向海方面另有航道可行者;
(2)海峽是連線公海或專屬經濟區和一國領海者。相形之下,過境通行比無害通過對海洋大國更為有利;在無害通過時,外國船舶所受限制比過境通行要多些,對沿岸國的主權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