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干預

[拼音]:shehui baoxian

[英文]:social insurance

國家通過立法形式,為年老和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或勞動機會的社會成員提供物質幫助而建立的一種保險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產生與發展

19世紀80年代,德國政府迫於工人運動的巨大壓力,為緩和勞資雙方的矛盾,先後頒佈了疾病、工傷、老年和殘疾保險法令,在世界上首創了社會保險制度。20世紀30年代,社會保險傳播到拉丁美洲、美國和加拿大。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隨著非洲、亞洲和加勒比海地區民族的獨立,這些地區的許多國家也相繼實行了社會保險制度。至1985年,建立社會保險的國家已有142個。西歐、北歐大多數經濟發達國家的社會保險物件已擴大到全體公民。一些經濟發達國家已初步形成完整的社會保險體系,其特點主要是:

(1)社會保險的資金由國家、僱主、僱員三方負擔。工傷保險例外。它通常全部由僱主資助或部分由財政撥款資助。國家一般通過直接承擔部分費用和撥款彌補社會保險基金收支差額兩種形式負擔。僱主和僱員通過繳納工薪稅或社會保險稅(費)的形式負擔。工薪稅,1985年創行於美國,現已成為許多國家籌集社會保險基金的重要手段,是構成這些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內容。

(2)社會保險是一種強制性的制度,凡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社會成員都必須依法投保,承擔交納社會保險稅費等的義務,同時,享有受保障的權利。

(3)社會保險與國家財政關係密切。國家財政既負擔了一部分社會保險費用,又可從社會保險結餘基金中通過購買財政債券形式,用於經濟與社會發展。同時,社會保險部門的結餘基金也得到無風險增值。

(4)社會成員交納的社會保險稅費和應得的保險金的標準與其身份及所掙得的收入有關。

作用

(1)社會保險為社會成員的生、老、病、死、傷、殘提供了某些經濟援助,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勞動力再生產過程的順利進行,為社會再生產的連續進行創造了條件;

(2)為社會成員提供了經濟保障,促進了社會的穩定,起到了“社會減震器”的作用;

(3)通過對收入的再分配,調整了各類社會成員之間的經濟利益關係,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社會公平原則,有利於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促進勞動生產率的提高;

(4)社會保險籌資除少數國家實行現收現付方式外,大部分國家都採取收大於支的基金式,社會保險結餘基金成為政府投資的一個重要來源。

中國的社會保險

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並於1953年作了修訂,從而建立了中國企業勞動保險制度。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也逐步實行了單項保險制度;城鎮集體企業則參照《勞動保險條例》實行單項保險制度。這些制度主要規定了職工在患病期間的醫療待遇和病假期間的生活待遇,生育待遇,工傷、殘疾和職業病待遇,離退休待遇,以及供養直系親屬待遇。其資金開支渠道為:

(1)從成本中列支。如國營企業職工的醫療費、產假工資、六個月內的病假工資等。

(2)從稅前利潤中列支。如企業離退休金、六個月以上長期病假人員的生活補助費等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由企業實報實銷,國家在徵收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國家預算撥款。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生、老、病、死、傷、殘等待遇,由國家財政通過預算撥款解決。中國社會保險制度建立後,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社會經濟的發展,曾就各單項制度陸續補充和完善。

1986年,國務院釋出《關於釋出改革勞動制度四個規定的通知》,規定國營企業實行職工待業保險制度。職工待業保險基金來源為:

(1)企業按全部職工標準工資總額的1%繳納的待業保險基金(繳納所得稅前列支);

(2)該基金存入銀行或購買財政債券所得利息;

(3)財政補貼。同時,規定國營企業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並對勞動合同制工人實行退休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為:

(1)企業按勞動合同制工人工資總額15%左右繳納的養老保險基金(在繳納所得稅前列支);

(2)勞動合同制工人按不超過本人標準工資3%的比例繳納的資金;

(3)基金存入銀行或購買財政債券所得利息;

(4)財政補貼。另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還以市縣為單位,對國營企業固定職工退休費用實行社會統籌的辦法。統籌比例由當地統籌主管部門報財政部門核定,在企業交納所得稅前列支。所籌集的待業保險基金和養老保險基金及統籌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專戶儲存。財政部門通過實行待業保險基金、養老保險基金預決算制度,加強監督和管理,並通過運用該兩項基金購買財政債券,既保證了基金的無風險增值,又增加了財政可使用的資金量。

參考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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