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智論
[拼音]:wuzheng
[英文]:material evidence
對案件事實有證明作用的物品或痕跡。物證以其外部形狀、性質、存在情形等證明案件,是一種重要的訴訟證據,在刑事訴訟中使用尤為廣泛。刑事訴訟中常見的物證,有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工具,犯罪過程中留下的物品或痕跡,犯罪行為侵犯的客體物,以及其他可供揭露犯罪和查獲犯罪人的物品,如凶器、血衣、現場的指紋、贓款贓物等。在羅馬法中,物證已被使用。古巴比倫的《漢穆拉比法典》有審盜竊案要“認證失物”的規定。在中國古代訴訟中,也廣泛使用物證。《睡虎地秦簡·封診式》,有將私鑄錢幣、血衣等物證交官檢驗,以及詳細描述現場腳印大小形狀的記載。
中國刑事訴訟中,物證主要由偵查和審判機關通過勘驗、檢查、搜查等方法收集,也可由單位或個人提供。民事訴訟中,物證應由當事人向法院提供,也可由法院主動收集。物證應妥善保管或封存。不能長期儲存的,可作成模型儲存,或攝影、繪圖附卷。
物證可能被偽造,又容易與疑似的物品相混淆,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絡也不易判明,因此,對物證應認真進行審查。審查物證可以通過鑑定、辨認等方法進行,並應聯絡案件其他證據分析對照(見司法鑑定、刑事技術、痕跡檢驗、司法物理檢驗、司法化學檢驗、法醫學物證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