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協會

[拼音]:Mi'er

[英文]:John Stuart Mill (1806~1873)

舊譯穆勒。英國哲學家、政治思想家、經濟學家和邏輯學家,19世紀自由主義政治思想的代表。1806年5月20日在倫敦出生。英國思想家J.密爾的長子。自幼在父親嚴格管教下學習,未受過學校教育,深受其父及J.邊沁功利學說的薰陶。1822~1823年組織“功利主義學會”,從此功利主義成為一個通用名詞。1823~1858年在東印度公司任職。1835~1840年曾先後擔任《倫敦評論報》、《國會評論》兩刊的主筆。1865~1868年任國會下院議員,是國會中資產階級激進派代表。1873年5月8日在法國阿維尼翁去世。密爾一生著述甚豐,政治思想方面的著作有《論自由》(1859)、《代議制研究》(1861)、《功利主義》(1863)、由政論文章彙集成 4卷本的《論說與探討》(1875)。

主要政治思想

密爾發展了邊沁的功利理論,提出幸福不僅有量的差別,還有質的區分。功利不僅包括對幸福的追求,也包括對痛苦的避免或減輕,減少痛苦與增進快樂同樣重要。密爾以這種功利主張為基礎,對傳統自由主義的放任原則進行了修正。指出國家的目的是要放任和鼓勵個人充分發揮才幹,增進福利,保護公民的財產和安全。但為了增加快樂,減少痛苦,國家不能一味放任,還應發揮積極的作用,為人民提供更多的獲得自由的機會。他認為放任原則的實施應當是有限度的,為了“偉大的善”應當實行一定程度的國家干涉。密爾把國家干涉分為命令式與勸告式兩種,他反對前者,主張後者。

自由論是密爾政治思想的核心。密爾主張維護個人自由和個性發展,提出不僅要反對國家壓迫,保證政治自由;而且要反對社會習俗和輿論的奴役,維護個人在社會中的自由。他強調反對“多數的暴虐”,認為它壓制個性、窒息自由,是比其他政治壓迫更可怕的壓迫。與J.洛克、孟德斯鳩、邊沁等自由主義者不同,密爾從更廣闊的社會生活領域探討個人自由,把以往僅限於個人與國家間關係的政治自由擴充套件到個人與社會的關係之中。密爾在自由主義思想史中首次提出社會具有合法施用於個人的權力,劃定了個人自由與社會控制的界限。主張個人行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個人就有完全的自由而無須向社會負責,個人行為不受他人干涉;當個人行為危害他人利益時,這種行為才應受到社會的控制,個人就要承受社會的或法律的懲罰。

密爾闡述了資產階級議會民主制的一般原則和具體問題。提出議會具有控制政府和批評政府的兩大職能;強調議會民主制中知識的作用和智力的權威;推崇“傑出人物”統治。密爾以智力原則為指導,提出一系列具體主張:成立由專家組成的立法委員會,由議會委託創制法律;實行比例代表制,以保證數量雖少但有教養的人當選,避免多數人專制;從兩方面擴大選舉權,既讓更多的普通公民獲得政治權利以減少社會的不穩定因素,也通過實行“複數投票權”加強上層階級在選舉中的力量;發揮智力優等者的諮詢作用,重用智者,加強代表的自由裁量權力;公開投票,直接選舉,確定議員的合理任期,等等。

對於19世紀40年代初期流行於西歐的形形色色的社會主義,密爾始而反對,繼而提出“有限度的社會主義”。主張勞資雙方合作互助,變階級衝突為友好競賽;允許私有財產自由和競爭自由。他企圖以這種方式消除資本主義社會的弊病,鞏固資本主義制度。密爾在晚年主張由國家或集體管理私人企業,實現自然資源、礦山、鐵路國有化,救濟社會最底層民眾,為他們創造增加財產的機會。

影響

密爾是自由主義思想史上最具影響的思想家之一。他發展了傳統自由主義原則,他的政治思想是從傳統自由主義向現代自由主義過渡的中介,是英國自由主義思想發生巨大變化的標誌。他的思想至今在英國,乃至整個西方仍有著深遠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