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兵

[拼音]:duzhizui

[英文]:malfeasance

中國刑法規定的一類犯罪,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玩忽職守,危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這類犯罪使國家的政策、法律的貫徹實施受到破壞,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削弱國家機關與人民群眾的聯絡,甚至造成人民生命財產和國家經濟建設的重大損失。本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83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是指一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這裡說的“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企業、事業單位”指生產、建築、運輸、財貿、文教、衛生、科研等單位;“依照法律從事公務”,是指根據法律規定,經人民選舉或國家委任、聘用,從事國家管理或教育、科研、醫療等專業活動。這類工作人員,無論常任職或臨時職,編制內或編制外,只要是在依法從事公務,都屬於“國家工作人員”。普通工人、社員,已退職、退休的人員,以及集體經濟組織的工作人員,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成為瀆職罪的主體,但可作為瀆職罪的共同犯罪人。本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必須與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活動相聯絡,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玩忽職守為特徵。雖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但其行為與執行職務無關,就不可能構成瀆職罪。本罪的主觀方面就多數罪來說必須是出於故意;但個別罪如玩忽職守罪則是出於過失。

一般瀆職罪

賄賂罪

受賄罪、行賄罪和介紹賄賂罪的總稱。受賄罪有兩個基本特點:一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行賄人謀取私利或小集團利益;如果與執行職務無關,則不構成受賄罪。二是非法索取或接受行賄人給予的財物或不正當利益;如果只是為某人謀取私利或小集團利益,而未索取或接受其財物或不正當利益,也不構成受賄罪。受賄與親友之間的正常往來、接受一些禮物或贈品是截然不同的。行賄罪指為了使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謀取私利或小集團利益,而非法給付財物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如果行為人不是出於上述目的,而是由於國家工作人員的威脅訛詐而被迫給付財物或某種利益的,則不構成行賄罪。介紹賄賂罪指在行賄人和受賄人之間進行引薦、撮合,使行賄和受賄得以實現的行為。介紹賄賂行為通常是在行賄、受賄雙方都有犯罪意圖的情況下實施的,其主要特點是在雙方之間進行溝通跑合、牽線搭橋;因此它與單方的教唆受賄或教唆行賄的行為是有區別的。後者應依受賄罪的教唆犯或行賄罪的教唆犯論罪科刑。

洩露國家機密罪

違反國家保密法規,洩露國家重要機密,情節嚴重的行為。“國家保密法規”主要指1951年6月8日政務院公佈的《保守國家機密暫行條例》。該條例規定,國家機密包括國防、外交、政法、財經、文教、科學技術等方面的機密事項以及其他機要、統計資料等。“國家重要機密”指國家機密中涉及國家的安全和重大利益、需要更加嚴格保密的國家重大事項,例如關係軍事勝負、外交成敗、國防尖端技術以及其他有可能影響全域性的機密事項。只有洩露國家重要機密,才有可能構成本罪;如果洩露的是一般機密,應視情節由有關部門酌予處理。洩密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書面的;也可以是將包含重要機密的檔案、資料、照片、實物、圖紙等交與不該交與的人或者遺失了。從主觀方面分析,有一種意見認為,只有出於故意才能構成本罪;另一種意見認為,洩密行為既可以是故意的,也可能是過失的。無論是出於故意或過失,都必須是“情節嚴重”的,才構成本罪。如出於貪利或其他個人目的有意洩露國家重要機密;利用國家重要機密進行非法活動;因洩露國家重要機密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等。構成本罪的主體,主要是國家工作人員,但也可以是非國家工作人員。無論國家工作人員或非國家工作人員,如果以反革命為目的,為敵人竊取、刺探、提供情報的,則構成刑法規定的間諜、特務罪(見反革命罪)。

玩忽職守罪

國家工作人員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的主要特點是:

(1)客觀上造成重大損失;如果沒有造成重大損失,是屬於工作上的錯誤,不應作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2)主觀上出於職務上的過失;如果是有意造成重大損失,那就構成破壞罪。玩忽職守罪同刑法規定的廠礦重大責任事故罪有類似之處:二者在客觀上都造成嚴重後果,在主觀上對此嚴重後果都有過失。但二者又有區別:

(1)後者是在生產作業中發生的,本罪是在非生產作業的工作中包括在經濟管理工作中發生的;

(2)後者的主體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工人,本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

司法工作人員瀆職罪

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故意顛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行為。本罪的主體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員。刑法第84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訊、檢察、審判、監管人犯職務的人員。”構成本罪的基本特點,一是徇私,即由於貪贓受賄,或為了袒護親友,或出於報私仇、洩私憤等而徇私或假公濟私。二是枉法,就是故意歪曲事實,違反法律,出入人罪。本罪只能是故意犯罪。它同司法工作人員因主觀片面、 粗枝大葉、 工作不深入,或因水平低、缺乏專業知識而在偵查、預審、起訴、審判工作中發生的錯誤,包括錯捕錯判、漏捕漏判等,有原則區別。對後者不能按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責任。

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罪

司法工作人員違反監管法規,對被監管人實行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也是隻能由司法工作人員構成的故意犯罪。“被監管人”不僅指監獄、勞改隊、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中的已決犯,也包括看守所中的未決犯以及被拘留審查等的其他人員。對被監管人實行體罰虐待,是指施用罰站、罰跪、毆打、凍餓、不讓睡覺等非人道手段折磨、摧殘被監管人。體罰虐待行為如果情節嚴重,例如多次進行體罰虐待,屢教不改的;體罰虐待的手段殘酷惡劣的;因體罰虐待造成嚴重後果的,即構成本罪。如果“情節特別嚴重”,例如因體罰虐待引起多人死亡等,還要處以更重的刑罰。

私放罪犯罪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私自將罪犯放走的行為。本罪也是隻能由司法工作人員構成的故意犯罪,特徵是把處於關押中(包括押解途中)的已決犯或未決犯私自放走。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郵電工作人員瀆職罪

私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

本罪的主體須為郵電工作人員,包括郵電幹部、營業員、分揀員、投遞員、 接發員、 押運員等。非郵電工作人員私拆、隱匿、譭棄他人的郵件、電報,如果情節嚴重,應按刑法規定的侵犯公民通訊自由罪論處。本罪的主觀方面是出於故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6條的規定,公安、檢察機關在必要的時候,可通知郵電機關將被告人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郵電工作人員執行這一任務的行為是合法的,與私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的行為有本質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