予家畜狸花二貓一日狸者獲鼠未食而花者私竊原文賞析

朝代宋代 詩人強至

狸貓得鼠活未食,戲局之地或前後。
貓欺鼠困縱不逐,豈防厥類怠其守。
花貓狡計伺狸怠,帖耳偷銜背之走。
家人莫究狸所得,只見花銜鼠在口。
予因竊覘見本末,卻笑家人反能否。
主人養貓不知用,謬薄狸能服花厚。
花雖利鼠乃欺主,竊狸之功亦花醜。
人間顛倒常大此,利害於貓復何有。

詩人強至

      強至(1022年~1076年),字幾聖,杭州(今屬浙江)人。仁宗慶曆六年(1046年)進士,充泗州司理參軍,歷官浦江、東陽、元城令。英宗治平四年(1067年),韓琦聘為主管機宜文字,後在韓幕府六年。熙寧五年(1072年),召判戶部勾院、群牧判官。熙寧九年(1076年),遷祠部郎中、三司戶部判官。不久卒。其子強浚明收集其遺文,編《祠部集》四十卷,曾鞏為之序,已佚。清代強汝詢《求益齋文集》卷八《祠部公家傳》有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