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編外聘任教師的職稱評定問題初探論文

  高校教師職務評聘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引進競爭機制,提高教師教學、科研的積極性,提高高校辦學的整體效益。對於這一點,高教工作者及高教研究人員都已達成共識,但對於如何去實現這一 最終目的 ,克服現行職務聘任制的弊端,卻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中學編外聘任教師的職稱評定問題初探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中學編外聘任教師的職稱評定問題初探全文如下:

  【摘要】:職稱是按照一定的行業標準,對從事本行業專業技術人員工作能力與水平的認定。但是,在教師這個專業隊伍中,有這樣一些人,他們具備教師資格,從事教育職業,但由於沒有編制,他們被聘為編外人員。正是由於他們身處編外,他們的職稱評定受到影響,甚至根本沒有機會參與職稱評定,極大地影響到他們的合法權益。編外人員的職稱問題應該予以應有的重視。

  【關鍵詞】: 職稱評定製度 教師法 教師聘任制 教師職務 民辦學校 編制 公立學校 地方政府 機會 教師資格證

  職稱是按照一定的行業標準,對從事本行業專業技術人員工作能力與水平的認定。但是,在教師這個專業隊伍中,有這樣一些人,他們具備教師資格,從事教育職業,但由於沒有編制,他們被聘為編外人員。正是由於他們身處編外,他們的職稱評定受到影響,甚至根本沒有機會參與職稱評定,極大地影響到他們的合法權益。編外人員的職稱問題應該予以應有的重視。

  一、編外教師難以獲得晉級評職稱機會的現狀及其原因分析

  1.編外教師難以獲得晉級評職稱機會的現狀

  編外教師是目前比較普遍的現象,筆者在中部某地區的中學瞭解到,即使在公立中學裡,也有一些編外聘任的教師。這些教師中,有的在學校工作已經有五六年了,而且工作業績很好,但至今連初級職稱也沒評上;不僅如此,他們得到的各種評優評先機會也都比較少,既影響了他們的工作積極性,也大大影響了他們的發展前途。一位已擁有教師資格證的民辦學校教師,她非常熱愛教育事業,已被所在學校連續聘用了多年,教學成績總是名列前茅,她所指導的學生多次在縣市級比賽中獲獎,但是她至今還沒有拿到初級職稱,由於沒有職稱證,很多更好的機會都和她擦肩而過。事實上,由於沒有職稱資格證,這類教師作為一般公民和一個勞動者的很多權利的實現都受到了限制。

  2.編外聘任教師難以獲得晉級評職稱機會的原因

  中部地區不少公立學校有編外聘任教師,他們很少能有晉級評職稱的機會,他們的付出沒能得到應有的回報,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舊觀念尚未擯除,思維定式尚未打破,認識上仍有偏差。從起源上看,職稱評定只是對相關人員所具有的能力層次的認可,與教師已達到的思想水平、學歷、學術標準及身體狀況有關,職稱是擁有一定職務人具備了相應等級的知識技術的一個證明。由於我們傳統上把與級別有關的事情都看得很重,儘管進行了多次財政工資制度改革,許多領域的職稱評定已與編制和工資分離,但是我們不少學校中的職稱評定、晉級與國家編制和工資仍有比較密切聯絡,在實際操作中常常把晉級評職稱的物件限制在在編人員範圍內,職稱級別不同,基本工資也不同,其他福利待遇也有差別。不在財政編制內的教師因不需財政部門發工資,也就被認為不需要參加職稱評定。

  第二,關於教師職務評定的相關規定對教師職稱評定的規定不全面、不合理、有衝突,各地的理解有偏差。《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教師職務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這一規定並沒有指出參加職稱評定的具體物件及政府和學校的義務。《中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1986第三條明確規定,“聘任或任命教師職務,必須經過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從政治思想、文化專業知識水平、教育教學能力、工作成績和履行職責等方面進行評審,認定具備擔任相應職務的條件,由學校或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領導進行聘任或任命。”這條規定只從參與評定職稱教師從事教育教學應滿足的條件方面作了規定,並沒有拒絕無財政編制的教師申請參加評審。

  但是教育部在《關於當前做好中小學教師職務聘任工作的幾點意見》1991中又規定“各地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可在人事職改部門批准的職務數額內聘任或任命教師職務。因自然減員、人員變動等出現職務空額時,可根據工作需要進行補缺聘任或任命。”這造成各地常常將無財政編制的教師擋在職稱評定的大門外,也使各地在具體執行中各有千秋,比如某市在《關於做好2007年中小學教師職務資格評審工作的通知》中明確指出,“畢業生初定教師職務,必須是見習一年期滿即轉正定級後由學校統一申報”,其規定明確指出參加初級職稱評定的教師必須是有財政編制的,而沒有初級職稱是不能參加更高一級職稱評定的。

  第三,教師聘任制的實施與職稱評定製度、工資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等制度的改革脫節,政府政策脫離實際。教師聘任制實施的目的是打破教師終身制,增強教師的流動性和教育思想的交流與融合,為教育事業提供優質的師資。要達到這一目的,需要為教師能進能出教育行業提供通暢的渠道和必要的保障,包括完善的教師資格制度、與工資脫離的教師晉級制度、相關的社會保障制度。但是至今尚未見對無編制的教師進行職稱認定的具體措施出臺。

  目前在大多數地區,工資的級別和調整仍與職稱的級別和變動有密切關係,歷次提高工資標準都是根據教師工齡和現有職稱級別來確定的目前我國計算工齡的仍主要限於公立單位,工齡和職稱不同,工資漲幅比例和額度也都不同,在中小學教師工資由地方財政提供的前提下,大多數縣級地方政府財政收入並不是很多,為了壓縮開支,常常把中小學教師的晉級指標壓得很低,有財政編制的教師晉級的競爭已達白熱化,十幾名教師競爭兩三個晉級名額的事情經常出現,根本輪不到編外聘任教師。

  二、編外聘任教師難以獲得晉級評職稱機會的不良影響

  在我國早已放開市場實行市場經濟的今天,人員流動性已大大增強,很多與技術有關的行業都有了本行業比較完善的技術水平認定標準,他們的標準只從技術水平本身和從事該技術所需要的素質條件方面做出規定,並依照其標準決定參與技術職稱考核人員能否拿到相應級別的職稱證,其待遇標準主要由其職稱級別和工作成績來確定。但教師的職稱評定卻要加入過多的與職稱評定本身無關的附加條件,剝奪了編外聘任教師獲得職稱證明的資格,侵犯了這部分教師應享有的權利,對他們的心理也帶來了不良影響。

  1.不能獲得平等的評職稱機會打擊了這部分教師的工作熱情

  沒有參與職稱評定的機會,等於被剝奪了得到認可和晉級的機會,常常使編外聘任教師有被遺忘和受歧視的感覺;由於不能晉級也就用不著各種證書,他們常常成為各種競賽活動的局外人,參加各種各樣教學技能比賽的權利也自然而然地被剝奪;即使有了參加競賽和獲獎的機會,也常常要讓給那些需要晉級的同事。長此以往,他們感到了不公平,對學校的認可程度受到影響,對教育事業的熱情降低,甚至導致極端事故的發生。這既影響到學生的健康成長,也影響到真正的優勝劣汰制度的實施和優秀教師的培養,浪費了教育資源,浪費了人才。

  2.民辦學校師資難以保障,正常發展受阻

  我們很多民辦學校教師與公立學校的教師相比,獲得職稱評定的機會非常有限,在目前教師任用制度的大環境下,沒有職稱也就意味著進入自己希望的更好的學校的機會也失去了,使得很多暫無機會獲得財政編制的優秀人員出於對自己發展的更多考慮而放棄當教師,也使得民辦學校的教師將一些精力用在打通關係進入公立學校獲得財政編制上。這些現象使得民辦學校難以進行師資優化組合,最終反映在教學質量受影響,學校難以持續健康發展等方面。

  3.編外教師作為一般勞動者的權利受損

  由於各地基本上都出臺了教師聘任制的相關規章制度,不斷提高進入中小學的門檻,尤其是重點學校、示範性學校一般都要求參加應聘的在職教師必須至少擁有中級職稱,擁有與所教學科相關的獲獎證書等硬性條件,其中職稱級別已成影響教師被這類學校聘任的關鍵因素。而編外聘任教師由於沒有相關證件,很難被各方面都較好的學校聘任,自由選擇的餘地很小,一旦發現在教育領域中前途渺茫就很可能轉行。沒有了職稱資格證,這部分教師選擇學校的權利實際上被隱性剝奪了。

  三、兩點建議

  編外教師職稱問題牽涉到一個複雜的社會問題,既有歷史原因,也有現實困難,需要自上而下共同努力,提供一個系統完整方案。茲提兩點建議,供參考。

  第一,明確規定政府、學校對聘任教師應履行的責任。雖然《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由學校和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但是目前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對教師、政府、學校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都十分籠統,各地在執行過程中差別很大,即使沿海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也只有少數地方政府對財政編制外的教師參加職稱評定有比較明確的規定,給了編外聘任教師平等的發展機會。這樣的情況阻礙了師資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不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

  第二,制定合理的職稱評定標準,建立更科學的職稱評定製度。應該根據我國教師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制定與財政工資真正脫離的職稱評定和晉級制度,這種制度的物件包括所有有教師資格證和有教育教學能力的教師。這樣才能使所有教師得到平等的認可機會,尤其使不在編制的教師獲得心理平衡,也才能吸引優秀人才從事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