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庭迴避的申請書怎麼寫

  申請回避書,是當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請求審判人員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迴避的文書。下面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整理的法庭迴避申請書,希望能給您帶來幫助。

  法庭迴避申請書篇一

  申請人: 有限公司

  住所: 。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 ,職員,電話:

  被申請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長。

  申請事項:

  要求BB迴避。

  事實及理由:

  另因被申請人起訴申請人 糾紛案,案件在立案審查中。 20 XX年 月 日,申請人收到貴院送達的開庭傳票,申請人起訴被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案,被申請人不服 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貴院決定二審合議庭人員,審判長BB。

  從以上事實可以看出, ,那麼申請人與BB客觀上就存在衝突與矛盾。申請人不信任BB能公正審理本案的二審,申請人失去了對BB的信任,並進而懷疑法院、法律的公正,BB參加合議庭可能影響對本案的公正審理。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特向貴院提出申請,請依法決定。

  此致

  zhuna

  20xx年x月x日

  法庭迴避申請書篇二

  申請人:......

  申請事項

  申請人民法院責令 。

  申請理由

  《法官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法官從人民法院離任後,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迴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二款也有相同規定。經過我們調查瞭解, 。由此,請求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迴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責令 停止相關訴訟代理行為。

  此致

  zhuna

  20xx年x月x日

  法庭迴避申請書篇三

  申請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申請事項:申請合議庭迴避。

  事實與理由:關於原告魯頌坤、劉小林訴河南萬里周口分公司、張國新,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周口中心支公司人身權糾紛一案,案件經過沙北法庭一審,案件上訴到周口中院,案件被髮回重審,貴院指定到沙南法庭重審,案件經過開庭,開庭後,辯論結束,案件拖了好長時間,申請人拿到的是重審原告魯頌坤、劉小林撤訴裁定,申請人認為案件已經終結,但是我們有收到了魯頌坤、劉小林的民事訴訟狀,金額由原來的十幾萬變成了五十幾萬,案件還是由沙南法庭同一法官審理,申請人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人員嚴格執行迴避制度的若干規定》的第三條 凡在一個審判程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不得再參與該案其他程式的審判。

  故本案不應由沙南法庭的法官進行審理,並且第六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或者根據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舉報,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違反本規定第一條至第三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經核查屬實,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為了使本案公正審理,並結案,本案應當移送到該庭外的其他合議庭進行審理。

  此致

  zhuna

  20xx年x月x日

  當事人申請回避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一、申請回避的原因,即迴避的理由。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和勘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本案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當事人是實體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只能以當事人的身份參加訴訟,而不能以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的雙重身份出現,所以必須迴避。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是指本案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所謂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是指案件的處理結果直接或間接地涉及到審判人員自身的利益。這種利害關係,既可能是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也可能是事實上的利害關係。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其他關係,指除上述關係以外的其他關係。比如,與當事私交甚篤的同學、朋友或與當事人積怨很深的仇人、對手,等等。這些關係,只要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就應當迴避。

  上述三個條件,只要具有其中之一,審判人員即應自動迴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他們迴避。

  以上關於審判人員迴避的規定,同樣適用於本案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從理論上說,適用迴避制度的人員是在審判活動中具有一定審判職能或代行某種職能的人,上述人員雖非審判人員,但都擔當或執行本案有關任務,參與案件審判,為確保審判公正,具有法定情形的,亦應迴避。

  二、申請回避的時間。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