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法律書籍後心得體會
當今社會是一個法制的社會。接下來就跟著小編的腳步一起去看一下關於學習法律書籍後心得吧。
學習法律書籍後心得篇1
孟德斯鳩是十八世紀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前期啟蒙運動的傑出代表,也是法國資產階級著名的法學家。《論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當時的伏爾泰把此書推崇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 《論法的精神》是資產階級法學最早的經典著作,它不僅為法國和其他國家的資產階級提供了理論武器,而且也為資產階級國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則,追求自由、主張法治、實行分權的理論。
孟德斯鳩開篇便闡述了他的自然法理論。他認為,“世間我們看到的萬物都是由一個盲目的命運所創造的”,這種說法荒謬絕倫,盲目的命運是無法創造“具有智慧的創造物”的,而是有一個最淺顯的理性的存在。法就是這個淺顯理性與各種存在物之間關係的總和,同時也體現著所有客觀存在物彼此之間的關係。因此,從最大限度廣義上理解,法是源於客觀事物性質的必然聯絡,世界上所有的存在物都有屬於自己的法。
孟德斯鳩把法分為自然法和人為法。他認為所有規律產生之前,便有了自然法,理性是自然法的淵源,自然法是人為法的基礎。在《論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鳩並沒有將政治法和民事法截然分開,因為他探討的並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法的精神。法律與一國國情相符合、同已經建立或將要建立的政體的性質及原則相吻合,法律與國家自然條件的關係,與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度、與居民的信仰、性情、財富、人口、貿易、風俗習慣的關係,以及法律條款之間的內在關係等等,這些關係和觀點的綜合便構成了所謂的“法的精神”。
三權分立學說是其思想核心。他提出了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權理論,認為三權相互制衡,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三權分立原則作為一種學說,最先由英國資產階級思想家洛克提出。《論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鳩進一步發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權學說,主張“必須建立三權分立的政體,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原則組成國家。當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同一機關之手,自由便不復存在了,因為人們將要害怕這個國王或議會制定暴虐的法律,並暴虐地執行這些法律”。他還根據英國的政治制度說明各種權力之間的制衡關係,指明立法機關由兩部分組成,可通過相互的反對權相互鉗制,立法機關的兩部分都受行政權的約束,而行政權亦受立法權的約束,彼此協調前進。如同他的著作所說“當我一旦論證了原則,人們便將看到法律從原則引申出來,如同水從泉源流出一樣”。他的分權說並非空洞的政治理論,而是順應時代的步伐,提出的具有實際意義的政治綱領,其實質在於“階級分權”,這在當時適應了新興資產階級參與政權的需要。
孟德斯鳩用大量的篇幅論證了他提出的著名政治理論之一:政體分類學說。他把政體分為共和、君主、專制三種。共和又可分為民主政治和貴族政治。他反對專制政體,認為專制政體意味著恐怖,“既無法律又無規章,由單獨一個人按照一己的意志與反覆無常的性情領導一切。”即使有法律,也無實際意義,因此在那裡沒有任何保證維護法律。共和政體是一部分人民或全體人民擁有最高權力的政體。當全體人民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時是民主政治,其需要一種更為強悍的原動力,這就是品德——對祖國的熱愛、熱愛平等,這種愛要求人們持續不斷地將公共利益置於個人利益之上;當最高權力集中在一部分人民手中時,那就是貴族政治了,而建立在品德之上的節儉是貴族政治的靈魂。在民主下,制定投票權利的法律是基本法律,它對公民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議會及政府官吏的職權做出規定。在貴族政體下,貴族是統治者而且有一定的數量,需要設立一個處理貴族事務的“參議會”,所以制定有關參議會的成員、資格、職權的法律,就是基本法。孟德斯鳩最為推崇君主政體,他認為,君主政體雖然由單獨一人執政,但卻遵照固定和確立了的法律執政;榮譽是其原則“它能喚起優美的行為,與法律的力量相結合,能夠和品德本身一樣,引導政府達到其目的。”
孟德斯鳩非常強調自然地理環境對社會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甚至認為這種作用具有決定性。他說,在擁有廣闊平原的亞洲不能不實行專制,“因為如果奴役的統治不是極端嚴酷的話,便要迅速形成一種割據的局面。這和地理的性質是不能相容的。”“在歐洲,天然的區域劃分形成了許多大小不等的國家。在這些國家裡,法治和保國不是格格不入的。”他還認為,炎熱的氣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們懦弱而不能維持自己的自由。相反,貧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氣候能磨鍊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堅強而一心捍衛自由。因此,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首先要考慮這些因素。
孟德斯鳩的貢獻還體現在所運用的歷史主義和整體主義的研究方法上。孟德斯鳩的全部理論都建立在對歷史事實和世界各國古今政治、社會與法律制度實踐分析基礎之上,從社會——歷史——文化以及人們生存環境中的各個因素相互聯絡與影響的動態關係中把握一國政治法律發展變化的規律。這是對傳統政治學、法學研究方法的超越,使政治學和法學的研究向科學前進了一大步。
孟德斯鳩未能完全摒棄封建制度,他的觀點趨向於將封建制度和資本主義民主制度相結合,另外他也未能在立法方面脫離宗教。他認為宗教可以在法律中起到一定積極的作用。這些都成了他日後研究以及觀點的侷限。但是不能否認這位偉大的思想家的這部鉅著給世人帶來的巨大影響。《論法的精神》在那個黑暗的年代給了多少人思想的啟迪,給歐洲的黑暗的封建統治社會帶來無限的光明。更給後世留下一筆無可估量的財富,讓後世的人們不禁感嘆偉人的智慧與思想是如此之偉大。
學習法律書籍後心得篇2
伯爾曼的《法律與宗教》是在他1971年的一系列公開演講的基礎上整理而成的。作者的主要觀點是,法律與宗教是兩個不同然而彼此相關的方面,是社會經驗的兩個領域。儘管這兩個方面不容混淆,但任何一方的繁盛發達都離不開另外的一方。沒有宗教的法律,會退化成為機械僵死的教條。沒有法律的宗教,則會喪失其社會有效性。面對著60年代美國等西方國家的社會問題,伯爾曼認為西方人所面臨的危機並非法律的過度神聖化或宗教的過度律法化,即二者過分一體化的危機;而是相反,是它們過於分裂化的危機。因此,需要使二者重新融合,才能使法律真正被社會所信仰。
書中通過對法律與宗教的人類學把握、歷史上宗教對法律的影響、宗教中蘊含的法律方面、法律與宗教的死亡與再生的末世學角度,精闢論述了法律與宗教自始至終不可分割、互相滲透的密切聯絡,從而揭示出現代人對法律與宗教關係認識的嚴重片面性。
伯爾曼指出,在人類所有的文化裡,法律與宗教都共同具有四種要素:儀式、傳統、權威和普遍性。這四種要素的存在決定了法律與宗教的共通性。本書所要指出的關鍵即為:“儘管這兩方面法律與宗教之間存在緊張,但任何一方的繁盛發達都離不開另外一的一方。沒有宗教的法律,會退化成一種機械的法條主義。沒有法律的宗教,則會喪失其社會有效性。”也就是說,法律必須被信仰,以免退變成為僵死的法條;宗教必須有規則,否則易於變為狂信。
看完這本書,我對法律與宗教的關係有了更深的瞭解,法律之於我們,是一種外在的約束力,它指導著我們的行為,而宗教之於我們則是一種內在的約束力,它指導著我們的心靈,或善或惡。在我國,法律與宗教都有比較悠久的歷史,但顯然,宗教所宣揚的道德和倫理比法律的影響更加深遠。因此造成人們對於法律的意識相對淡薄,法律在中國缺少一份神聖性。法律是對權利、義務進行分配並解決社會糾紛的一些行為規則和制度。它用於調節人的行為和社會關係,在任何一個具有自主和自由、承認保護私人權利和利益的社會,法律是不可少的、維繫社會的重要基本手段。法律對於人們的保護遠比宗教來得全面而徹底。因此,在現今的中國,若要建設一個法治社會,必須建立法律至高無上的權威,使法律成為人們的信仰,溶入到血液中,落實到行動上。
人們發現,中國的落後,就在於我們的傳統文化中沒有對法律的信仰,我們過於注重道德和政治權力的作用,過於強調情理法的結合,法律在我們的社會調整中並沒有起到至上的作用。為了使我們的社會走向現代化,實現依法治國,就必須讓法律成為聖經,成為社會中唯一具有權威性的規範和機制。對民眾,需要的是為權利而鬥爭;而法律職業共同體應該以道德無涉、價值無涉為口號。
正如樑治平教授對中國表示出深刻的憂慮:“我們的現代法律制度包括憲法、行政法、民法、訴訟法等許多門類,它們被設計來調整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為建構一個現代社會奠定基礎。同時,它們也代表了一種精神價值,一種在久遠的歷史中逐漸形成的傳統。問題在於,這恰好不是我們的傳統。這裡不但沒有融入我們的歷史、我們的經驗,反倒常常與我們‘固有的’文化價值相悖。於是,當我們最後不得不接受這套法律制度的時候,立即就陷入到無可解脫的精神困境裡面。一種本質上是西方文化產物的原則、制度,如何能夠喚起我們對於終極目的和神聖事物的意識,又怎麼能夠激發我們樂於為之獻身的信仰與激情?我們並不是漸漸失去了對於法律的信任,而是一開始就不能信任這法律。因為它與我們五千年來一貫遵行的價值相悖,與我們有著同樣久長之傳統的文化格格不入。這樣的困境不是比西方人面臨的危機更難以擺脫嗎?”樑教授的憂慮點出了我國立法的尷尬處境。無論看上去多麼完美的法律制度和規則,如果缺少精神的基礎,不能喚起民眾的認同和信任,又怎能產生對它的信仰?因此,結合中國實際,有中國特色的法律才是真正能為人們所認同和遵守的法律。
最後,我想引用書中的一句話“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只有建立對法律的信仰,我們的法制道路才能夠越走越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