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基本知識問答

  公務員法是規範公務員行為的基本法,你還知道哪些關於公務員法知識呢?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的內容,提供給大家參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歡!

  

  1、公務員法對任職迴避是怎麼規定的?

  答: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2、公務員工資制度貫徹什麼原則?

  答:公務員工資制度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體現工作職責、工作能力、工作實績、資歷等因素,保持不同職務、級別之間的合理工資差距。

  3、對公務員辭職的審批時限是怎麼規定的?

  答:任免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審批,其中對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申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予以審批。

  4、公務員在什麼情形下不得辭職?

  答:一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二在涉及國家祕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式尚未終結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5、領導成員在什麼情況下應當引咎辭職?

  答:領導成員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引咎辭去領導職務。

  6、公務員在什麼情形下予以辭退?

  答: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併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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