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修法完善對紅十字會監督機制

  全國人大會24日表決通過新修訂的紅十字會法,規定紅十字會應當建立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公開和監督檢查制度,建立健全資訊公開制度,並要求各級紅十字會設立理事會、監事會,以進一步完善對紅十字會的監督機制。下面小編整理的相關資料。歡迎閱讀了解。

  

  此前報道

  紅十字會法修訂草案三審:紅會能參與器官捐獻工作

  2月22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三審的紅十字會法修訂草案,在二審稿基礎上,對紅十字的職責作了改動:“參與、推動無償獻血、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參與開展造血幹細胞捐獻的相關工作,開展其他人道主義服務活動”。

  修訂草案二審稿中,曾規定紅十字會能開展造血幹細胞、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的相關工作。

  不過,有的會委員提出,根據現行有關規定和紅十字會的實際工作情況,紅十字會在造血幹細胞捐獻和遺體、人體器官捐獻給兩項工作中的職責是有所區別的,建議將兩者分開表述。

  實際上,在2016年11月1日,全國人大會分組審議修訂草案二審稿時,多名委員即指出,紅十字會的這一職責並不合適。

  張鳴起委員說,“我最近帶一個調研組去了河南、山東兩省調研,分別聽取了省、市、縣一級的衛計和紅會及相關部門組織的意見,聽取了對於此次新增加的這項職責的意見,他們所謂能參與的工作,據講主要是宣傳、推動等工作,具體的實質工作他們承擔不了。”

  張鳴起認為,根據地方實踐情況和紅十字會法的宗旨,對於該項職責的寫法還應該再斟酌,最好的方式是將這兩項工作分開寫,即紅十字會可以承擔造血幹細胞的工作,對於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紅會可“參與”這方面的工作。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採納了委員們的意見。

  此外,修訂草案三審稿還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的規定,刪除上級紅十字會有權“責令改正”下級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規定,增加規定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向捐贈人反饋情況的”的法律責任。

  紅十字會財產要不要受監督?人大會委員意見不一

  紅十字會財產的收入和使用情況,要不要接受民政部門的監督?2月22日上午,全國人大會會議分組審議了紅十字會法修訂草案,對這一問題有不同意見。有的委員認為,接受民政部門監督與慈善法不符;有的委員提出多一個民政部門來監督,只有好處,沒有壞處。

  修訂草案第二十四條規定:紅十字會財產的收入和使用情況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人民政府審計、民政等部門的監督。

  修福金委員建議把這一規定中的“民政”拿掉。他說,紅十字會財產來源包括會費收入、捐贈款物、政府撥款、動產和不動產收入、其他合法收入五個方面。慈善法第九十二條賦予民政部門的職責是,對慈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慈善行業組織進行指導。

  “紅十字會是人道組織,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慈善組織。紅十字會開展人道工作,有時也包括一些慈善活動,屬於慈善的部分,可以遵從慈善法接受民政部門的監督和檢查。”修福金認為,在紅十字會的財產中,捐贈收入只是紅十字會財產來源的五個方面之一,接受民政部門的監督,與慈善法不符,與實際情況也不符。

  此外,修福金還指出,財產收入和使用方面的監督主體主要是審計部門,而不是民政部門。即使是民政部門自身的財產和收支情況,也要通過審計部門監督。

  喬曉陽委員則持不同意見。他解釋說,這一條之所以這樣寫是和慈善法掛鉤的,因為紅十字會有一部分資金是募捐而來,那就要歸慈善法管。慈善法明確要求這部分資金要由民政部門來監督。

  喬曉陽說,紅十字會的收入來源五個方面,比較多,因此草案條文寫的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政府審計、民政部門的監督”,民政部門該管什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已經管住了,民政部門就不可能大包大攬,把所有的收入都監督。

  “這樣寫,沒有危險性,多一個民政部門來監督,只有好處,沒有壞處。”喬曉陽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