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浮動抵押
浮動抵押,是一種特別抵押,指抵押人將其現在和將來所有的全部財產或者部分財產上設定的擔保,在行使抵押權之前,抵押人對抵押財產保留在正常經營過程中的處分權。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講講。
浮動抵押的特點
浮動抵押的特徵1.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無論是現在所有的還是將來將要掌有的,無論動產或不動產,都在設押之內
浮動抵押的特徵2.浮動設押範圍內的某些標的物經常發生形態上的變化
浮動抵押的特徵3.浮動設押生效後,借款人在日常業務中仍然對於設押資產享有處分權,浮動設押資產的價值實際上僅限於浮動設押範圍明確後的資產
浮動抵押的特徵4.浮動設押資產的價值在借款人業務經營過程中是經常發生變動的,但最終價值是固定的
浮動抵押的特徵5.浮動設押也需要登記
浮動抵押的特徵6.浮動設押貸款中常常要設定財產管理人,形式貸款人所做出的規定與決定,監督設押範圍內的所有資產及其所滋生的收入
浮動抵押制度的優勢以及劣勢
浮動抵押的優勢在於:首先,浮動抵押作為一種以將有和現有財產為標的的擔保物權制度,無疑擴大了可以作為擔保的財產範圍。其次,浮動抵押人擁有對被抵押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因此兼顧正常經營和融資的需要。此外,實行抵押權時,接管人制度的存在,亦可以保持企業的整體存在,不至於被迫出賣,拍賣企業,能夠充分發揮企業的價值。
浮動抵押的劣勢主要在於浮動抵押人具有自由處分被抵押財產的權利,造成抵押標的具有不穩定性,擔保權人的利益處於不穩定狀態,不利於其利益的實現。
我國對浮動抵押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直接規定浮動抵押制度的條文為:
第一百八十一條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第一百八十九條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九十六條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設定抵押的,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確定:***一***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未實現;***二***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三***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四***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物權法中關於浮動抵押制度的規定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主體未作限制,根據第一百八十一條,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都可以採用浮動抵押這種擔保方式。
2、浮動抵押的客體只能是動產,而把不動產、智慧財產權、債券等排除出浮動抵押標的物範圍之外。
3、我國物權法規定設立浮動抵押須有浮動抵押合同。
綜上所述,我國浮動抵押與通行的浮動抵押在設立主體、設立客體和設立方式上是不同的,在發揮浮動抵押的優勢方面,我國《物權法》規定的浮動抵押可以保障抵押人對抵押物的自由處置,能更大地發揮抵押物的價值,登記機關的統一有利於對浮動抵押的管理,同時我國的浮動抵押把設立主體擴大到農業生產經營者,農民可以以將來農作物的收益進行抵押,這種規定有利於農民進行貸款,可滿足農民的資金需求。然而,我國《物權法》在規避浮動抵押的劣勢方面並不是完善的,而且在一些具體制度的實施上也存在著一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