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變更與承攬合同的關係

  合同變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畢之前,由於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而使合同內容發生改變。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合同變更和承攬合同的的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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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王某於2000年8月向興旺傢俱店定作結婚傢俱一套,雙方約定,興旺傢俱店應於9月10日交貨,王某付定金1000元。9月8日,興旺傢俱店通知王某,因工作失誤傢俱店發生火災,燒燬了部分已做傢俱,要求遲延履行合同。其時,王某因與其未婚妻鬧意見,婚禮推遲,但未對興旺傢俱店要求作出答覆。9月15日,王某與其未婚妻興旺傢俱店以傢俱已大部分做好為由,拒絕解除合同,雙方因此發生爭議。

  【問題】

  1、本案中,王某與傢俱店的合同是否已經變更?為什麼?

  2、本案中,王某是否有權解除合同?為什麼?

  【評註】

  1、本問涉及合同變更問題。

  合同的變更是指合同成立後,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基於當事人的意思或者法律的直接規定,不改變合同當事人,僅就合同關係的內容所作的變更。合同的變更包括協議變更和因法定原因變更。因法定原因變更是指出現法律規定的原因時,享有變更權的一方當事人單方面變更合同的內容,這些原因包括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和重大誤解,以及情事變更。因法定原因變更的變更權人可請求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進行裁判。

  協議變更是指根據當事人之聞的協議變更原合同的內容。協議變更只要不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法律不加任何限制。協議變更既然是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合意發生的,因此,《合同法》第78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內容變更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本案中,傢俱店要求延期履行合同,但王某沒有作出答覆,應認為雙方對變更合同履行期限沒有達成一致意思,故合同沒有變更。根據合同約定,傢俱店應在9月lO日交貨,傢俱店沒有按期交貨的,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2、本問涉及承攬合同的解除問題。

  合同解除可分為協議解除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的共同原因一般包括不可抗力、預期違約、根本違約和遲延履行。就承攬合同而言,除適用合同解除的共同原因以外,法律還規定了其特殊原因。依《合同法》第

  268條規定,定作人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權。定作人任意解除合同,造成承纜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本條規定法律依據在於,承攬合同往往是定作人不能從市場上購買通用產品以滿足自身要求,為了滿足自身的特殊要求而與定作人簽訂承攬合同,這種特殊要求可因情況的變化而變化,如果定作人本人的特殊要求發生改變,或者特殊要求已不存在,如果不能解除合同,則會造成定作人損失的進一步擴大,進而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為了平衡定作人和承攬人的利益,法律因此規定;定作人可隨時解除合同,但因此給承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根失。

  本案中,傢俱店按照王某的要求定做傢俱,為典型的承攬合同。王某為承攬合同中的定作人,傢俱店為承攬合同的承攬人,作為定作人的王某,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權。但王某解除合同給傢俱店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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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攬合同的注意問題:

  1、合同形式的選擇:承攬合同是諾成、不要式合同,當事人可任意選擇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因為書面式合同形式有較強的證據力,在發生糾紛時,便於取證;而口頭合同的證據力較差,在發生糾紛時不易證明合同的存在及相關內容,雙方一旦發生糾紛,難以得到確切的證據,常常因無據可查而不易分清責任。因此,當事人應儘量採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雖然比較複雜,但通過書面文字可以使雙方權利、義務更加明確、詳盡、具體、肯定地表示出來,這不僅僅大大加強了簽約雙方的責任心,敦促各方恪守合同同,而且一旦發生糾紛,書面承攬合同也以成為可信的書證,成為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正確裁決案件的重要根據,因此,當事人應儘量採取書面形式簽訂合同,雖說書面形式有可能會減少締約的機會,但與可能引發違約而造成了損失,甚至不得不提起訴訟的後果相比,仍然是微不足道的。當然,對那些能夠即時清結的承攬合同,比如少量的影印、修理、快速擴充等,自無訂立書面合同的必要。

  2、報酬條款的訂立報酬條款是承攬合同非常重要的條款,報酬支付的方式、時間對合同各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影響甚巨。 對定作人而言,付款時間越晚越符合其利益,他可以藉此約束箝制承攬人,進而保證工作成果的質量,甚至要求獲得後續服務。

  相對而言,承攬人卻希望儘早獲取報酬,最好的支付方式是在合同訂立後即付款,至少也要分階段或分期付款,這樣不至於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陷於非常被動的境況。因此,在簽訂承攬合同時,無論定作人還是承攬人,都十分關注報酬條款的簽訂,當然,報酬條款的最終確定不僅僅取決於各方的談判能力,更取決於雙方的實力對比及市場因素,在當今的市場經濟中,相對而言,定作人的優勢是較為明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