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安置費要怎麼納稅

  企業破產,職工必然面臨一個再就業的問題。所以企業破產中,解決職工的就業安置問題關係要破產能不能順利進行,社會矛盾能不能平穩處理。它是企業破產,尤其是國有企業破產過程中要處理的一個重大問題,它是一個政府負擔起社會責任的體現。你對職工安置費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職工安置費的相關法律知識。

  職工安置費的納稅問題

  企業重組是涉及企業戰略的大事,不僅涉及企業資產的交換、組織結構的調整、稅務的處理,而且涉及另一個重要的問題,即重組企業原有職工的安置問題,一般人數、金額都較大。

  此前,有關重組企業原有職工的安置原則的規定分散在《勞動合同法》、《企業財務通則》、《企業破產法》等相關檔案中,但有關職工安置費用的財務處理沒有統一政策,執行中存在不規範等問題。

  例如,既有不予預提離退休及內退人員有關費用的,也有僅預提內退人員費用而不預提離退休人員費用的,還有預提離退休人員及內退人員全部費用的。同時,預提標準與發放標準也不一致。例如,有的企業對有關費用未予折現,而折現的企業所採用的折現率、預計通脹率等也各不相同,最終導致提取數額存在明顯差距。

  此外,資金充裕企業職工安置費用可能大大高於資金不充裕的企業,可能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和社會分配不公,處理不好將直接影響被安置職工的切身利益及構建和諧社會的大局。

  相關法律知識:

  破產法有關規定

  為更好規範國家出資企業的重組行為,正確評估企業淨資產價值,維護職工和國有權益,對涉及產權關係變動、股權結構調整的企業重組中有關職工安置費用的財務管理問題,近日財政部出臺了《關於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117號***,就以下具體問題進行了規範。

  一、財企[2009]117號檔案適用範圍,是指國家出資企業,即國有、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以改制、產權轉讓、合併、分立、託管等方式實施重組時,如果涉及產權關係變動和股權結構調整,其有關職工安置費用就應當嚴格執行財企[2009]117號檔案的規定。

  二、企業重組過程中,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職工的經濟補償及一次性繳付的社會保險費的財務處理。財企[2009]117號檔案規定,企業重組過程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給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職工的經濟補償,以及為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的職工一次性繳付的社會保險費,除正常經營期間發生的列入當期費用以外,應當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一***企業重組中發生的,依次從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實收資本中支付。

  ***二***企業清算時發生的,以企業扣除清算費用後的清算財產優先清償。

  ***三***產權轉讓發生的各項職工安置費用,在資產評估之前不得從擬轉讓的淨資產中扣除,也不得從轉讓價款中直接抵扣,應當從產權轉讓收入中優先支付。對已經按照《企業會計準則》預提的職工安置費用餘額,在資產評估之前應當調增擬轉讓的淨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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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破產的原因

  破產原因是適用破產程式所依據的特定法律事實。它是法院進行破產宣告所依據的特定事實狀態。按照現行法律,它也是破產案件受理的實質條件。其特點是:

  ***1***它必須是實際存在的事實狀態。

  ***2***它必須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事實狀態。

  作為破產原因的法律事實,可以是單一的,也可以是複合的。目前,各國關於破產原因的立法通例,是採用單一規定,即以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唯一原因。而破產法第2條第1款採用了複合規定和單一規定並存的方式。

  1.複合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即無力償債,國際上也稱作“非流動性”,又稱“現金流標準”,其含義是“債務人已全面停止償付到期債務,而且沒有充足的現金流量償付正常營業過程中到期的現有債務”。無力償債的認定,不以債權人已經提出清償請求為必要條件。

  “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又稱“資不抵債”,國際上稱作“資產負債表標準”,主要是指企業法人的資產負債表上,全部資產之和小於其對外的全部債務。這一標準的依據是:資不抵債即表明遇到財務困難。但是,由於這一標準依賴於受債務人控制的資料,因此,採用資產負債表標準有一定的侷限性。

  在能夠證明企業同時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和“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情況時,企業有充分理由適用破產程式。此時,如果企業管理層既不申請破產,又不採取積極措施對企業實施拯救,造成企業財產流失,甚至實施導致企業責任財產減少的資產處分或個別清償的行為,致使債權人權益受損,相關責任人員應當依照破產法第125、128條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2.單一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以“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替代“資不抵債”作為與“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列的條件,是對後者的一個限定。根據這一限定,一時不能支付但仍有償付能力的企業不適用破產程式。

  本項標準代表了破產法起草的一個指導思想,即鼓勵適用破產程式,特別是再建型的破產程式***重整、和解***,以積極清理債務,避免社會中大量的債務積澱和資產閒置,並減少企業長期困境下的道德風險以及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此外,破產法第7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申請其破產重整或者清算。商業銀行法第71條規定,商業銀行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合夥企業法第92條規定,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這些也屬於單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