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合同裡條款細節設定不對等的地方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那麼對於建工合同裡的條款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地方?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相關的額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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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招標檔案內容設定的不對等

  建設工程合同條款是招標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合同主要條款除引用主管部門釋出的通用合同示範文字內容外,往往還結合實際對通用條款進行細化與補充設定專用條款,合同關係的不對等就隱含在專用條款中。

  產生問題的主要原因,除我國的建設市場長期處於買方市場,僧多粥少,競爭激烈,、施工單位合同法律意識淡薄外,還在於我國建設工程合同法律法規體系不完善及施工單位的合同管理意識不強、投標策略不當等。

  2、合同擔保方面的不對等

  建設工程合同擔保包括業主方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擔保和承包方提供的合同履約擔保、工程預付款擔保、工程質量保證擔保等。完整的建設工程合同擔保內容,體現了擔保活動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有利於合同的順利實施。建設工程合同的擔保主要是承包方提供擔保,業主方很少提供擔保,甚至有的業主要求以現金方式提交合同履約保證金,變相佔用承包方資金。

  如某合同約定以現金方式提交合同價款5%的合同履約保證金,等於在合同實施前業主方就佔用了承包方的資金。

  3、合同違約條款設定的不對等

  合同違約條款,旨在通過條款設定,約束合同主體行為,督促合同主體按合同約定完成合同標的物建設,違約追責,是一種懲罰性條款,應對合同主體雙方都有約束,體現了公平公正的競爭原則。在我國違約追責條款往往對承包方約束多,對建設單位約束少,甚至沒有約束。

  如對施工單位在工期、質量、進度、安全方面違約要承擔違約責任,但對業主不按時提供場地、不及時支付工程,款、不及時辦理驗收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約定少或根本沒有約定,這種罰多獎少的合同模式勢必造成合同的不對等。

  4、合同時間條款約定不詳細引起的不對等

  合同中時間條款約定:一種是通用條款中已明確的時間,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中工程質保期和進度款支付約定,另一種是通用條款中沒有明確時間,由合同雙方通過協商確定的時間,是引起合同不對等的主要誘因。

  如合同時限約定明確,起止時間不詳,某合同結算條款約定“工程結算經審計稽核結束後,方可辦理結算手續”,由誰審計、何時開始審計、審計結果如何確認,何時確認,這些都沒有約定,致使業主對工程結算反覆稽核,審而不定,長時間拖欠工程款。

  5、合同用語不規範或漏項引起的不對等

  合同用語規範、用詞準確、意思表達正確,才能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合同主體知道自己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相反合同語言不規範、事項約定模糊或沒有約定,合同事件發生時合同主體不知所措。

  如工程施工措施費屬於競爭性費用,施工合同對其調整辦法約定應詳細,但合同談判中人們往往易忽視這點,從而是措施費糾紛成為工程結算中常見的問題。

  6、合同計價方式設定不合理引起的不對等

  合同的計價方式設定應與工程專案的實際情況相對應,專案前期準備充足,施工圖紙完整,工期要求短,宜採用總價合同,前期準備不充分,圖紙邊設計、邊施工應釆用綜合單價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這是合同主體權利義務關係對等的基礎,基礎穩固,才能合作共贏、風險共擔。

  業主方為管理方便,減少風險,一般採用總價合同,在招標階段給施工方設陷阱,施工方為了中標,常釆用低價競標策略,希望中標後變更索賠,但合同總價已確定,變更的可能性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