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有案底的人不能從事哪些職業
案底,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不能讓留有案底的人所從事的職業,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留有案底的人不能從事的職業
一、法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十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二、人民陪審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
第六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三、檢察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十一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四、公務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四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五、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七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