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業對拖欠運費的客戶有留置權嗎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物流企業對留置權的相關知識。
【案情簡要】
某公司拖欠某物流公司運費約7萬元,某物流公司留置了某公司8批服裝,宣告保險價值25萬元,某公司以貨物丟失為由起訴到法院主張賠償貨物損失25萬元,某物流公司反訴主張運費7萬元。法院判決某公司支付運費7萬元,在某公司履行了支付運費後某物流公司返還留置的8批服裝,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分析】
一、物流企業享有留置權的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條規定:託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該條明確規定了在託運人不支付運費的情況下,承運人對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該條也有除外約定,如果託運人和承運人的運輸協議里約定不得對運輸貨物進行留置的,那麼承運人不享有留置權,因為承運人以約定的方式自願放棄留置權,這種情況下,託運人拖欠運費承運人不得留置貨物。
《物權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託運人拖欠運費的情況一般都是以月結的方式結算,在約定的月結支付日並未按時支付運費,往往都是拖欠幾個月以上的運費。託運人不履行到期的運費支付義務,承運人可以留置託運人的貨物,並享有優先受償權。
二、在實踐中承運人如何行使留置權
行使留置權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涉及到以下幾個問題:
1、留置多少貨物合適?貨物託運時都被包裝完整,承運人不能開箱檢驗內裝的具體貨物,貨物價值也是託運人單方宣告,確定貨物實際價值是一個問題。留置的貨物價值一般與拖欠的運輸金額相對應。如果貨物實際價值無法確定的情況下,如何確定留置貨物的數量?如果留置的貨物價值明顯高於運費的,承運人應留置相應的部分貨物,如果貨物價值遠法確定的,承運人可以留置全部貨物。
2、如果留置貨物價值遠遠高於拖欠運費,因留置造成託運人損失的,承運人是否要承擔損害賠償?留置貨物目的是敦促託運人支付運費,承運人在留置貨物後應立即通知託運人,託運人在收到留置通知後,要麼支付所拖欠運費,承運人繼續履行運輸義務,要麼置之不理繼續拖欠運費,貨物被留置。如果託運人明知貨物被留置而拒不處理,在這種情況下留置貨物造成損失的,應由託運人自行承擔。承運人在留置的過程中應通知託運人,最好用書面通知,並保留相關的送達證明。
3、託運人是否可以先履行抗辯權抵抗承運人的留置權?託運人往往以所留置貨物的運費還未到期,拖欠的運費與未到期的運費屬於不同的債權債務,以此抗辯承運人要先履行運輸義務。《物權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就案例中,承運人留置的服裝與拖欠的運費是否屬於同一法律關係?筆者認為留置的服裝與拖欠運費都是基於運輸合同產生,具有關聯性,屬於同一法律關係。判決書中並沒有對是否屬於同一法律關係進行認定,而是引用但書部分,即認定雙方當事人均為公司企業,不需要與所主張的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故某公司辯稱物流公司應先履行運輸貨物的義務不予採納。
三、留置貨物的法律風險
1、留置貨物的首要目的是敦促支付運費,在留置的過程中儘量避免擴大損失。不宜留置的貨物不能留置,比如易變質、腐蝕的貨物,不易保管的貨物等。如果留置過程中造成了貨物損壞,不但不能敦促運費支付,反而擴大的損失將在拖欠運費中抵扣。
2、在能確定貨物實際價值的情況下不能明顯的擴大留置權。案例中留置的服裝,因服裝的吊牌價與實際價值相差很大,雖然吊牌價有25萬多,但實際價值仍無法確定,某物流公司留置全部8批服裝並無不當。
3、在留置貨物後,應及時通知託運人,積極與託運人就拖欠運費糾紛進行合理的、及時的處理,以免擴大損失。
4、與託運人進行交涉後,仍不支付運費的,應及時起訴到法院,通過訴訟程式解決爭議糾紛問題。
5、留置的結果有三種:其一,支付運費返還貨物;其一,支付運費,如因留置造成了擴大損失在運費中抵扣;其三,留置貨物經過拍賣、變賣仍不能抵償拖欠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