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安置補償協議的簽訂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為明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中的權利義務關係而訂立的協議,是約定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的合同,它適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你對安置補償協議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安置補償協議的相關法律知識。

  

  拆遷補償的方式

  拆遷補償的方式有兩種:既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產權調換可以實行以房屋建築面積為基礎,結算差價或不結算差價的就地安置或異地產權調換。

  我們律師在接受被拆遷人委託時應提示委託人,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但是選擇權要受到以下兩種條件的限制:一是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拆遷時被拆遷人只能選擇貨幣補償;二是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協議的,只能實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不能選擇貨幣補償。


  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主體

  由於被拆遷房屋有私有房屋與公有房屋之區別,故拆遷私有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拆遷公有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房屋使用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分別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1***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

  ***2***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私有居住房屋的。

  ***3***拆遷房管部門依法代管的房屋的。

  ***4***拆遷宗教團體委託房管部門代理經租的房屋的。

  上述所稱的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包括由房管部門代理經租的私有居住房屋、落實私房政策後由房管部門代為經租的居住房屋,以及1983年12月17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實施前已經建立租賃關係,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且租賃關係延續至今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

  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要注意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1***訂立協議的主體。

  ***2***被拆除房屋的位置、性質、建築面積。

  ***3***補償安置方式。

  ***4***貨幣補償金額。

  ***5***搬遷期限。

  ***6***違約責任。

  ***7***爭議的處理。

  ***8***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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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法律特徵

  屬於法律行為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1]是房屋拆遷雙方的法律行為。協議關係主要有房屋拆遷雙方當事人參加,僅有一方當事人,協議關係便不能成立。

  法律平等性

  房屋拆遷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是無論當事人雙方的經濟實力、政治地位如何,不允許任何一方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二是體現房屋拆遷權利義務的對等性,即一方從對方獲得某項權利時,也承擔相應的義務。凡顯失公正的協議是可撤銷的。

  合法必須性

  協議必須是房屋拆遷雙方的合法行為。所謂合法行為,是指按照房屋拆遷法規規定的要求而實施的行為。如當事人的資格,社會組織作為房屋拆遷協議當事人要有法人資格;承辦人簽訂協議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權證明;委託代理訂立協議的要有合法手續;被拆遷人簽訂協議時,應當出具產權證書、使用權證明等法律檔案。凡違反法規規定,採取欺詐手段等所訂立的協議都是無效協議。

  具有法律效力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檔案。表現在其權利依法產生後受到法律的保護;其義務依法產生後,則受到法律的強制。其次是依法訂立的協議必須認真恪守,當事人任何一方均無權擅自變更或解除。再就是在履行協議中發生糾紛,協議條款便是解決糾紛的主要依據。

  雙務有償性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一種雙務有償協議,協議的當事人依據協議享有一定的權利,同時又要承擔相應的義務。

  房屋拆遷安置協議必須採用書面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