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原創作品被侵權如何處理
由於網路的發展,我國的很對法律法規的範圍都會延伸到網路。而網際網路的廣泛性,導致原創內容被瀏覽、被盜用等情況數不勝數,那麼網際網路原創作品被侵權該如何維權?下面就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
基本案情:
胡某與李某完成AB卡通人物形象創作後,為了讓更多人認識和看到這對卡通人物,又由於缺乏經費和宣傳經驗,因此,他們主要是通過部落格進行傳播。然而,一個月後,部落格的訪問量開始陡增,大批網友留言表示了對AB卡通人物的喜愛。由於胡某與李某創作的卡通自畫像AB很網友喜歡,商家在文化衫、手機殼等各種商品上廣泛使用,卻從未經作者許可使用這一對卡通人物形象,在網店及實體店銷售過程中,也未向二人支付任何報酬。因此,李某與胡某急忙到河北省版權局進行了AB的版權登記。版權登記後,李某發現北京某家居用品公司在其開設的網店中售賣印有AB卡通人物的床上用品四件套。同時,該公司已進行工商註冊,且網店中的銷售記錄顯示該商品已銷售近兩千套。據此,她們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兩人先後兩次在公證處保全侵權商品的所有資訊以及銷售交易記錄。
判決結果:
一審判決,法院做出賠償6萬元的判決。胡某、李某認為根據該公司的銷售額,他們所應獲得的賠償遠遠不止這些,因此,她們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明確北京某家居用品公司對其侵權的事實,要求消除因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影響,並將一審中賠償胡某、李某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6萬元增加到10萬元。
網際網路產權保護相關知識拓展:
智慧財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作品具有較強的可複製性,因此智慧財產權的權利主體對知識產品的控制相對較弱。對於網路侵權而言,網際網路傳播極易造成商家侵權的連鎖反應,導致侵權行為的不斷擴大。侵害著作權財產權的行為主要有擅自使用;擅自複製;製作出售假冒他人作品;擅自制作、轉播;未按規定付酬。
小編提醒創意工作者:
1.要樹立智慧財產權的意識,明確“知識即財產”的觀念。
2.完成後,應第一時間進行版權登記。
3.產權尤其是著作權的保護,收集好證據是關鍵。
網際網路原創作品面臨網路“雙刃劍”:一方面需要藉助網際網路擴大作品影響力,另一方面也面臨著作品被盜用的風險。為了保護青年人創新的動力,加大對網際網路上青年原創者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就很有必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