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呆賬債權核銷的性質與效力

  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普遍執行的是貸款四級分類制度。貸款四級分類制度,是把貸款劃分為正常、逾期、呆滯、呆賬,後三類,即“一逾兩呆”合稱為不良貸款。那麼你聽說過銀行呆賬債權核銷嗎?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銀行呆賬債權核銷的相關法律知識。

  

  財政部《核銷辦法》,以及中國銀監會《關於加強銀行已核銷貸款管理工作的通知》***銀監發〔2004〕89號,以下簡稱《核銷工作通知》***,是目前規範銀行呆賬核銷的主要檔案。

  綜合上述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從其與債務人關係方面來看,呆賬債權核銷具有如下特點:

  1、呆賬債權核銷是銀行內部事務,要求對外保密。

  《核銷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金融企業必須建立呆賬核銷保密制度。金融企業按照規定核銷呆賬,應當在內部進行運作,做好保密工作”。

  該條第二款規定:核銷呆賬的有關情況不得向借款人和擔保人透露。第十八條規定:“除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包括債務人不得干預、參與金融企業呆賬核銷運作”。

  由此可見,呆賬債權核銷作為銀行不良貸款管理工作的組成部分,屬銀行內部管理範疇,不具有對外效力,相關工作安排和實際核銷情況作為商業祕密,未經批准一律不得對外披露。

  2、呆賬債權核銷堅持賬銷案存原則。

  根據《核銷辦法》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對於已核銷的呆賬,應當建立核銷臺賬和進行表外登記,單獨設立賬戶管理和核算,並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呆賬核銷的檔案管理。因此,呆賬債權核銷,其實是將不良貸款從銀行對外公佈的會計賬目中轉移至銀行內部掌控的賬目上,銀行可以按照內部規定設立能夠清晰記載所核銷之呆賬債權的檔案。

  3、已核銷的呆賬債權需繼續追索。

  《核銷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金融企業必須建立呆賬核銷後的資產保全和追收制度。除法律法規規定債權與債務或投資與被投資關係已完全終結的情況外,金融企業對已核銷的呆賬繼續保留追索的權利,並對已核銷的呆賬、貸款表外應收利息以及核銷後應計利息等繼續催收”。

  4、核銷後追回的貸款,仍有規定的會計處理方式。

  銀監會於2004年出臺的《關於加強銀行已核銷貸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行應根據財政部制定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對已核銷貸款進行會計核算。對於已核銷後又收回的貸款,作轉回貸款損失準備處理,超過原貸款本金的部分,包括收回的應收利息,計入當期利息收入。

  對於取得非現金資產抵償已核銷貸款的,按實際抵償部分作為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同時轉回貸款損失準備;抵債資產處置時取得的抵債收入與抵債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調整貸款損失準備。

  綜上可知,呆賬債權核銷僅僅是銀行內部賬面上的處理,屬銀行“內政”,一般情況下,不具有對外免除債務的性質,不發生呆賬債權實體消滅的後果。呆賬債權核銷之後,銀行並未免除貸款人的還款義務,反而要積極主動地催收其全部本息。

  “賬銷、案存、權在”,是呆賬債權核銷的簡練表述,核銷後的呆賬債權在民事效力上並無“矮化”或“異化”。核銷後追回的貸款,應按規定的方式處理,並非如傳聞中所言,“成了銀行內?a href='//' target='_blank'>咳嗽彼繳璧男〗鸝?rdquo;。

  當然,實務中,有些銀行可能因工作不重視、制度不健全、激勵政策不足或者對核銷制度存在誤解,而存在對核銷後的債權追索力度不夠的問題,甚至存在內部人員利用核銷制度漏洞參與違法犯罪問題。

  針對這種情況,國家有關部門一直在強調堅持賬銷案存管理原則,明確指出貸款核銷只是銀行賬面上的處理,並未免除借款人應向銀行承擔的還款義務,並不表明銀行放棄債權,並要求銀行應繼續積極催收和追償,最大限度地保護銀行資產少受損失,切實維護銀行的合法權益。銀行系統內部也在不斷加強完善呆賬債權核銷後的資產保全和追收制度,真正實現賬銷案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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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良貸款的危害性

  根據日本的經驗,中國經濟也象日本一樣被不良貸款所拖累。越來越多的人看到了不良資產的危害性。

  1.不良貸款率高,最大的危害是影響銀行對經濟的支援能力。中國的銀行對貸款極其謹慎小心,就是因為不良貸款太多,影響了銀行放款能力。

  2.如果靠發行基礎貨幣來解決不良貸款問題,容易引發通貨膨脹。如果對之掉以輕心,不良貸款的大量發生還會誘發社會道德風險,如果加大處理不良貸款的力度又可能會引起企業連鎖倒閉破產,增加財政風險和社會危機。

  解決辦法

  1、加強金融企業的業務監管,保證今後每一筆貸款的質量,防止新的不良貸款產生。

  2.加大中國企業的體制改革,強化企業的經營和競爭機制。

  3.適當採取擴張性貨幣政策,給一些能救活的企業輸血,使之起死回生。

  4.發行基礎貨幣,沖淡不良貸款。

  第3和第4種辦法都是增加貨幣供給,通過適度通脹抵消不良貸款,從而活躍中國經濟,使經濟增加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