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保全票據權利的價值

  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它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付款請求權又稱第一次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對票據主債務人***如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發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請求其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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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擔保法》第70條規定:“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並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因此,票據被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以及票據債務人主體資格喪失或者下落不明的,質權人首先可以依據《擔保法》第70條規定請求出質人提供擔保。但應指出的是,在質權人明知供作質押的票據被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而仍接受質押的,如前文所述,由於該票據不能作為質押的標的,應認定質押未生效,受讓人不享有質權,亦不享有保全質物的權利。

  出質人以某種財產權來出質,其意在維護債權的安全,因此,出質權利的交換價值的保全事關質權人的切身利益。在某些情況下,當出質權利的交換價值有可能降低而危及質權人利益時,則出質人負有保全價值的義務。票據質押中,票據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票據付款人或者承兌匯票人破產或者死亡、下落不明,票據權利訴訟時效已過等,都將導致票據權利的價值受損,質權的擔保功能受到削弱。在這種情況下,質權人的利益如何保障,是擔保法應予以迴應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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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據權利的取得:

  票據權利的取得是簽發、取得和轉讓票據,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

  1、基本規定

  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即如果是因為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則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於其前手的權利。

  ①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當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據權利,無償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樣的票據權利。

  ②如果前手是因欺詐等取得票據的,不享有票據權利,無償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據權利。

  ③如果前手因善意取得票據但未付對價或者對價不相當,該前手的權利應受其再前手權利的影響,無償取得之人也受前手的影響。

  2、取得票據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

  ***1***依法接受出票人簽發的票據;

  ***2***依法接受背書轉讓的票據;

  ***3***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

  3、取得票據不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

  ***1***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於惡意取得票據的;

  ***2***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的。

  票據權利的行使與保全:

  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權利,或者保全票據權利,應當在票據當事人的營業場所和營業時間內進行,票據當事人無營業場所的,應當在其住所進行。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