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債權債務如何處置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並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或個人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家庭債權債務的相關法律知識。

  家庭債權債務處置規則

  家庭債權分為內部債權和外部債權;相應地家庭債務亦分為內部債務和對第三方所負的外部債務。目前的司法實踐認可夫妻內部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如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此種情形在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對於外部債權和債務的處置而言,如果夫妻關係合法存續期間,則此類法律關係相對簡單,即夫妻雙方作為財產共同體和責任共同體,共同對外享有債權並承擔債務。需要指出的是, 家庭共同債務的承擔不以某一時段的夫妻共同財產為限而承擔“有限”責任,而是夫妻雙方對其家庭債務應當承擔“無限”責任。

  較為複雜的法律關係是,當家庭共同財產權之責任主體解體後如何對原有債務承擔法律責任?綜合現有司法實踐的裁判原則,筆者認為應當按照下列原則進行處置。

  第一,以優先保護第三方的債權為基本原則。即以認定該類債務為家庭共同債務為原則,因為婚姻法《解釋二》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第二,以認定其為個人債務為例外。即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顯然,此時應按照證明責任規則準確分析該類債務的性質,來分析其到底系原家庭共同債務或是個人債務。前述除外條款具體是指“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但是,“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的法律事實必須由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債權人對此有權以證據反駁該種異議。

  第三,將婚前債務納入家庭共同債務的承擔範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法院的基本原則是“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也即,無 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或解除後,第三方主張債務方的配偶承擔婚前債務的,持有異議的配偶一方不負有排除性舉證責任,而是實行由債權人舉證的倒置證據規則。

  第四,婚姻關係解體後雙方對原有家庭共同債務應承擔連帶責任。即無論是婚內或離婚後或者是夫妻一方死亡的,第三方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即便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了處理,並不消滅原夫妻連帶法律責任。但是,任何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對於超出自身應當承擔份額的,有權基於離 婚協議或者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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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概述

  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係不能對抗第三人。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體之間關於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合同是引起債權債務關係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據。

  ***2***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一般侵權行為中,當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時,才負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而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過錯,你仍要負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不當得利人負有返還的義務。因而,這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

  ***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無因管理行為一經發生,便會在管理人和其事務被管理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其事務被管理者負有賠償管理者在管理過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及直接損失的義務。

  貨款;加工款;租金;交貨;貨物運輸;技術服務。

  對於前三種:貸款、加工款、租金,我們可歸之為金錢債權,因為它們都是直接以貨幣為內容的。對於後三種,我們可稱之為非金錢債權,它們不直接以金錢為內容,而是直接表現為一種行為、一種物或者智力成果。

  金錢債權,是我們最常見的債權,也是最重要的債權。

  從會計意義看,債權是指單位未來收取款項的權利,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和應收補貼款告等。

  債務概述

  從會計意義看

  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並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或個人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有時也指所欠的債;為了清償所有的債務而工作。

  從經濟意義看

  必須返還的資金。除了借入的資金以外,如果發行的是債券的話,還必須返還本息***本金+利息***,這也被稱為債務。把不能夠返還債務稱為債務的不履行。另外,把債務自身資本的上漲稱為債務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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