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合資經營和合作經營

  由兩個人或兩個以上不同國家的投資者共同投資,共同管理,共負盈虧,按照投資比例共同分取利潤股權式投資經營方式,稱之為合資經營。合作經營通常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企業基於合同進行合作,共同從事某項產品的研究、製造或銷售,或者某個專案的經營,合作者之間依合同的約定投入資金、技術或裝置以及勞務,並依合同的約定分享權益和分擔風險。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這兩者的相關法律知識。

  

  一、國際合資經營

  1.合資經營的概念

  合資經營是由投資各方實行股權式的合營,由投資各方共同商定註冊資本和投資比例,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和共負盈虧。各方的權益由出資比例決定,按出賢比例分配盈餘或承擔經營虧損。合營各方可用貨幣出資,也可用廠房、機器裝置、生產原料、工業產權***專利權和商標權***、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等作價作為股本。合資經營企業是一個經濟實體,具有法人的地位。合資經營的期限沒有明確的規定,由投資各方共同商定,為了鼓勵合資經營和保護國外投資者的利益,世界上大部分國家都制定了關於合資經營的法律,確立了合資經營企業的法律地位。我國於1979年7月首次公佈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後又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  例》,規定了中外合資企業的組織形式,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確立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我國的法律地位。中外合資企業在組織形式和經營自主權方面有以下幾個特點:

  ***1***中方的投資者不能是個人,只能是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但外國和港澳臺地區的投資者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2***合營企業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責任制。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雙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中外合營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由他方但任副董事長。

  ***3***合營企業的法律形式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固定的,股份不得隨意轉讓,特殊情況需要轉讓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股東對公司承擔的責任是有限的,只限在其出資範圍內對債務負責,按股權比例承擔責任。

  ***4***合資企業享有較大的自主權。董事會有權討論決定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如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規劃、勞動工資計劃、利潤分配、收支的預算和決算、人事任免和職工的聘用和解僱等。

  ***5***對進出口業務享有充分的自主經營權。合營企業有權從國內或國際市場直接購買本企業所需的原材料、燃料、裝置以及零部作、配套件,產品可在國內外市場上銷售。中外合資企業的組織形式和所享有的各種自主權,使企業在供、產、銷各個方面都能同國際市場保持密切聯絡,實現靈活多樣的經營方式,適應國際市場激烈競爭的需要。

  2.合資經營中的技術作價入股

  合資經營是國際技術貿易的一個重要形式,具體表現為合資經營各方以技術作價入股。其作價由合營各方按照公平合理原則協商確定,或聘請各方同意的第三方評定。在中外合資經營中,當外國投資者以專利技術使用權、專有技術使用權和商標權作價入股時,如何評定它們的價格,這是一個複雜的問題,在估價中,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充分掌握技術情報,正確評估技術的效果。

  作為投資的技術,必須是先進和適用的技術,對外商用作投資股金的各種型別技術,應事先調查這些技術的先進性和可靠程度,如果是專利技術,要通過專利文獻的檢索查明專利技術的法律狀態,專利期限何時屆滿,弄清技術所處的生命週期階段,有多少企業已獲此項專利技術的使用許可。如果是專有技術,應瞭解其擴散程度。此外,對技術在生產中實施後產生的效果應作出一個正確的評價,包括技術產品在市場上的競爭能力和市場銷售預測等。只有對技術進行充分、全面的綜合性評價,才可能對入股技術確定一個合理的價格。要防止技術估價偏高,自為這不僅擴大了外商的股本,而且使外商在整個合營期內多分利潤,損害中方利益。

  ***2***注意技術資本化後的技術貶值。

  技術作價入股,有利也有弊。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商將其擁有的技術作價投資入股,企業在投產之初就不必支付技術轉讓費用,即可獲得所需要的技術,這對企業是有利的,同時外商作價入股技術的補償只能通過分紅來進行,如果企業經營不善發生虧損,外商投入的技術就得不到補償,這樣就迫使外商必須自始至終關心企業的生產經營,特別是關心技術的實施效果。

  技術作價入股的不利之處在於,技術以資本方式入股,這種資本化實際上使技術的價值固定了,但技術是不斷老比的,它的價值會隨時間推移逐漸減少和消失。現代技術的生命週期縮短,技術更新換代加快,一項引進技術可能在使用幾年後便被淘汰。而一旦該技術作價入股,在整個合資經營的十年或更長的期限內,它都要求按其最初確定的股權比例分享利潤,這顯然是不合理的。事實上,外商從技術作價入股所獲得收益往往大大超過該技術以許可方式轉讓所獲得的收益。同時,外商將其技術作價入股,很容易形成對企業技術上的長期控制,這對中方是不利的。正因為如此,世界上有些國家對技術資本化進行限制,甚至明令禁止。如羅馬尼亞、南斯拉夫等國對技術作價入股有比例限制,而印度、哥倫比亞則不允許以技術作為投資。我國目前尚未限制採用技術資本化方式引進技術,《中外合資經營法》也明確規定合資各方可用工業產權及專有技術出資。

  中方在與外商簽訂合資經營合同時,應充分注意技術資本化後的技術貶值現象,為了減小和消除技術貶值的影響,中方應在技術作價時考慮合資經營年限的長短,提出較為合理的價格。中方還可在合同中明確要求外商在臺營期內必須不斷對入股技術進行改進或更新,確保企業技術的先進性,並無償提供給合營企業使用。

  二、國際合作經營

  合作經營***CotractuaIJointVentute***是以合同為基礎的一種契約式合營方式。在國際合作經營中,通常由外國合營者提供資金、裝置、特需材料、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等,當地的合營者提供土地或土地使用權、廠房和其它基建設施、勞力等。合作經營企業可由合營的一方負責經營,也可由雙方或多方共同負責經營。合作各方的責任、權利、義務均通過協議或合同加以規定,合作經營企業不以貨幣計算股權,不按投資比例分享利潤,而是按合同規定的一定比例進行分配。利潤可按產品分成、收入分成或利潤分成三種方式分配。合作經營有一定的期限,期限長短由各方商定後在合同中規定。期限屆滿後,合作經營企業即屬於所在國合營者所有,剩餘資產不再按比例分配。

  在合作經營中,對投資各方所提供的裝置、技術、土地、廠房等各種專案,在簽訂合同時一般要求作出各方同意的價格,但這種作價只是作為分配利潤和償還合營者投資資本的參考。有的合作經營企業,為了避開對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價格評估困難的障礙,在合同中並不註明各方投入專案的價格,而只註明每個專案的內容、規格和數量等。合作經營的利益分配原則,主要是使外國合營者在合營期滿前能回收其投資,並得到合理的收益。通常可以通過裝置等固定資產的折舊,從每年提取的折舊費中償還外國合營者當年應收回的投資資本和利息,並列入成本攤銷,然後再按合同規定的比例分配利潤。當外國經營者通過折舊收回其投資時,則其在合作經營所有專案年的財產歸中國合營者所有,如不能如期收回其投資,可按合同規定辦理清算,或經各方同意,申請延長合作期限。以保證盈利達到要求。

  三、國際合資經營與國際合作經營的比較

  國際合資經營與國際合作經營有相同之處,不論哪一種方式,合營的各方都要對企業共同投資、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它們的投資目的也基本一致,因而都要考慮投資專案的利潤水平。投資的安全保障,以及東道國投資地區的投資環境。它們的不同之處是在法律依據、組織形式,利潤分配、債務負擔等方面。

  1.組織形式

  合資經營必須組成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由各方共同組成董事會,決定企業重大問題。合作經營方式可以組成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買體,也可以不組成這種實體,而以合營各方各自的法人身份進行合作,企業可委託一方管理,也可共同管理。

  2.投資方式

  合資經營必須有一定數額的註冊資本,其中必須有各方一定數量的貨幣投資;合作經營如不設立具有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的,則不需要共同的註冊資本,現金投資一般都由外商提供,本地合作者可以不用現金出資。

  3.利潤分享和風險承擔

  合資經營按各方出資的股份比例,分配盈餘或承擔經營虧損。合作經營不採用股權方式,而完全按合同規定來分配收益或承擔虧損。這是合資經營與合作經營的主要區別。

  4.投資的回收

  合資經營各方的投資從企業的盈利分配中逐步收回。合作經營允許國外投資者用提取固定資產的折舊費攤入成本的方式收回投資。

  5.剩餘財產的處理

  合同期滿後,合資經營企業應對其資產進行情算,並按各方的股權比例分配企業的剩餘財產。而合作經營期滿時,一般對資產不進行清算,企業的全部剩餘財產歸當地合作者所有,因為外商在合作過程中已將其投資逐年收回,並獲得了一定的利潤。

  從上面的比較可以看出,合作經營方式比合資經營方式具有較多的靈活性,這主要表現在組織形式、收益分配方法和企業各方責、權、利的承擔和分享都由合同來規定。

  四、國際合資經營和國際合作經營的作用

  舉辦合資經營企業和合作經營企業是建立在互惠互利基礎上的,對合營各方都有好處。對外國投資者來說,可以開拓新的市場,為其過剩的資金、技術和裝置尋找出路,並利用發展中國家的廉價勞動力或原材料,降低生產成本,增加產品的競爭能力,獲得更大的利潤,同時可以得到稅收和其他方面的一些優惠待遇。對於發展中國家來說,合資經營和合作經營是引進技術、吸收外資的主要途徑之一,不僅可以直接利用外資補充本國建設資金不足,同時外商作為投資提供技術和裝置,也節省了本國的外匯;引入的先進技術可以填補國內的一些空白,有效地促進本國經濟和技術的發展。有助於訓練和培養本國的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擴大本國勞動力的就業面;可以利用外國投資者的國際銷售渠道,擴大商品出口,開拓國際市場,增加本國的外匯收入。

  我國改革開放十多年來。尤其是近兩年多來,外商投資企業發展十分迅猛,截止1993年底,累計批准外商投資專案17.4萬個,協議外資金額2172.16億美元,實際投入外資金額600.42億美元,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額已佔全國進出口額的1/3。共有100多個國家和地區來華投資辦廠。據1994年5月的統計,在冊的中外合資企業達10.7萬戶,中外合作企業2.55萬戶,外商獨資企業3.4萬戶。它們已成為我國經濟發展中不可忽略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