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是怎樣規定公民和國籍的
公民指具有某一國國籍,並根據該國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公民意識與臣民意識等相對,指一個國家的民眾對社會和國家治理的參與意識。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公民與國籍的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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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歷史上是與臣民***subject***相對稱的一個概念,也稱為“國民”,是指具有某個國家國籍的自然人。
在1953年以前,我國使用“國民”一詞,此後便只使用“公民”的稱謂了。1982年憲法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這就表明,任何自然人要成為中國公民,除了應具有我國國籍外,沒有其他資格的要求。從公民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在我國,公民和國籍是分不開的。
國籍,在憲法上是指一個人隸屬於某個國家的法律上的身份。
一個人具有某個國家的國籍,通常就被認為是該國的公民或國民,就享有該國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及應向該國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另外,該國對僑居他國的本國公民有義務給予外交保護,並在必要時接納此人回國。
確定享受憲法權利的公民資格,也就是要確定某人的國籍。根據198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我國國籍的取得方式有兩種:出生國籍和繼有國籍。
所謂出生國籍,是因出生而取得國籍。對於出生,各國或者採取血統主義原則,即確定國籍時以一個人出生時父母的國籍為準,不問他的出生地為何國;或者採取出生地主義原則,即確定國籍時以一個人的出生地所屬的國家為準,不問其父母屬於何國國籍;或者採取血統主義與出生地主義相結合的原則。
與世界大多數國家一樣,我國對出生國籍採用以血統主義為主、出生地主義為輔的結合原則,《國籍法》規定:
1、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的,具有中國國籍。
2、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的,具有中國國籍;但如果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則不具有中國國籍。
3、父母無國籍,或者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的,具有中國國籍。
所謂繼有國籍,是指因加入而取得國籍。我國《國籍法》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加入中國國籍,必須具備兩個前提,並且還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兩個前提是:
第一,申請人必須願意遵守中國的憲法和法律;
第二,必須是出於本人的自願。
法定條件是:
1、申請人為中國公民的近親屬;
2、本人定居在中國;
3、有其他正當理由,如享有在中國政治避難的權利等。
只要具備上述前提並符合上述條件中的任一條件,就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國籍。
我國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是申請人居所地的縣、市公安機關,在國外是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這些機關只是受理申請並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最後的審批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經公安部批准,由辦理申請的有關機關發給證書後,申請人就具有了中國國籍,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被批准加入中國國籍的人,不得保留外國國籍。
中國公民也有權申請退出中國國籍,辦理程式與申請程式基本相同。曾經具有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如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在申請被批准恢復中國國籍後,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在香港和澳門迴歸祖國後,我國《國籍法》也適用於香港和澳門的中國公民。我國不承認雙重國籍,但在香港和澳門的特殊情況下,中國公民可以保留其在外國的居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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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關於公民的相關條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卹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