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的一般期限總彙
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時,都會規定一般期限。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的相關法律知識。
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
《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行政許可的法律知識
行政許可直接關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生產、生活,對申請人來說,得到行政許可越早越好。從北京市就有關行政許可制度實施情況的調查問卷看,被調查物件對行政許可辦理時限、辦事效率評價最低。其中,除機關人員外,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認為辦理審批“時間太長”的人數都高於認為時間“合適”的人數;對辦事效率評價“一般”和“不高”的樣本之和,是評價效率“高”的樣本的7.66倍,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居民的評價完全一致,其中企業對辦事效率評價最低。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一般期限不宜過長。“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制定行政許可法、規範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有關一般期限的規定不能過長。
行政許可決定的一般期限規定為多長才比較適宜,這在行政許可法的起草過程中是一個爭論較大的問題。從現行法律規定看,有關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期限的規定是不統一的,有3日、7日、10日、30日、60日、6個月等多種規定:
1、期限為3日
森林法實施條例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受理木材運輸證申請的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發給木材運輸證。
2、期限為7日
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條例規定,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權利登記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的權利登記事項進行審查。
3、期限為10日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准。公司登記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核准或者駁回的決定。
4、期限為15日
導遊人員管理條例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領取導遊證之日起15日內頒發導遊證。
5、期限為30日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公司登記機關自發出***公司登記受理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准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旅行社管理條例規定,申請設立旅行社的,旅遊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內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驗收。
6、期限為40日
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規定,申請轉讓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轉讓申請之日起40日內,作出准予轉讓或者不準轉讓的決定,並通知轉讓人和受讓人。
7、期限為45日
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規定,設立臺灣同胞投資企業,應當向國務院規定的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接到申請的審批機關應當自接到全部申請檔案之日起45日內決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8、期限為50日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註冊的決定;不予註冊的應當說明理由;證券法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應當自受理證券發行申請檔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決定;不予核准或審批的,應當作出說明;外資企業法規定,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審批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90天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9、期限為60日
建設專案環境保護條例規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6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新藥由研製單位報國務院衛生部門審批。衛生部門應當收到全部材料後,儘快組織藥品評審委員會審評,並在審評後的兩個月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從現行法律規定看,多數規定是30日,因此,國務院提交全國人大會審議的行政許可法草案曾規定,行政機關一般情況下應當在3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但是,在全國人大會審議行政許可法草案時,不少委員提出,行政許可法有關期限的規定是指工作日,因此行政機關在3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規定過長。從地方行政審批改革看,多數行政許可可以在巧日內辦結。
因此,從提高行政機關辦事效率原則出發,行政許可法規定,一個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該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一般期限為20日;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依法由兩個部門以上分別實施的行政許可,各部門的時間不得超過45日。
關於一個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期限的計算問題。本法關於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決定期限的計算,自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計算;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依法履行告知義務的,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計算。
關於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時間計算問題。本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45日。這裡的45日是指,在實行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中,從第一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起至最後一個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止其期限跨度不得超過45日。
對於同一行政許可事項,由分別實施行政許可的每個行政機關在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兩個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時間之和不會超過40日;但是,對於同一行政許可事項,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行政機關分別實施行政許可的,如果每個行政機關在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各個行政機關辦理行政許可事項之和可能就超過印日了,但是本條第二款又要求該行政許可事項必須在45日內完成,怎麼辦?
解決問題只能從改革行政許可的實施方式出發,變過去部門之間因前置審批與後置審批的關係而形成的串聯審批改為多個部門同時對申請事項實行審批的並聯審批;更進一步的思路是,行政機關應當減少不必要的行政許可事項、精簡不必要的行政許可審查環節。可以說,本條的規定,既是為了促進行政機關提高辦事效率,也是為了推進行政許可權的相對集中、行政許可事項的進一步精簡。
行政許可的範圍
1、行政許可範圍的確定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2條的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巨集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的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准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裝置、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題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2、行政許可的排除範圍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4***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行政許可的原則
1.合法性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許可權、範圍、條件和程式。合法性原則也稱為行政許可法定原則。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行政機關從事某種活動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公開;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時,不僅在實體和程式上都要合法,而且還要合乎常理。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平等地對待所有個人和組織。
3.便民原則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由一個機構統一受理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併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許可儘量提供方便。
4.救濟原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5.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應當對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的財產損失依法給予補償。
6.行政許可一般不得轉讓原則
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轉讓的行政許可外,其他行政許可不得轉讓。
7.監督原則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
行政許可的基本作用
1.行政許可是國家對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活動進行巨集觀調控的有力手段,有助於從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過渡到間接許可的法律手段
2.行政許可有利於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廣大消費者及公民的權益
3.行政許可有利於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
4.行政許可有利於控制進出口貿易,保護和發展民族經濟
5.行政許可有利於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環境保護,促進人與環境的和諧、健康、協調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