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自殺保險公司的賠償情況

  你聽說過保險賠償嗎?保險賠償,是指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使被保險人財產受到損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損害時,或保單約定的其它保險事故出現而需要給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根據合同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行為,是直接體現保險職能和履行保險責任的工作。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保險賠償的相關法律知識。

  

  自殺賠不賠,看看滿不滿兩年

  自殺屬於人身保險合同中的除外責任範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66條的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滿二年後,如果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給付保險金。

  自殺賠不賠,要看免責條款裡有沒有“故意行為”不保之說

  自殺,在法律上是指故意剝奪自己生命的行為。如果沒有主觀上的故意,則不能稱之自殺。在壽險合同中,一般都將自殺作為責任免除條款來規定,這主要是為了 避免蓄意自殺者通過保險方式謀取保險金,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有些意外險雖然沒有直接列舉,但將自殺列入了範圍更廣的"故意行為"。在"責任免除"一項中 列明"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由於自殺出於主觀意願,並非不可抗力帶來的意外傷害,所以個別投保的意外險不會得到理賠。

  自殺時,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賠

  無民事行為能力一般是指10週歲以下兒童以及行為人是在神志錯亂,不能自控的情況。由於自殺是死亡的原因之一,編制新生命表時已考慮了這個因素,向投保 人收取的保險費的計算正是以生命表為依據。為了保障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利益,在很多人壽保險合同中都將自殺列入保險責任範圍,但規定保險合同生效 一定期限後***通常是兩年***發生被保險人的自殺行為,保險人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不論是養老險、少兒險、女性險,還是分紅險、萬能險、重疾險,若以死亡為 給付保險金條件,都遵循這樣一個原則。

  畏罪自殺的,保險不賠

  若被保險人畏罪自殺,根據《保險法》第67條和《條款》第3條第1款第2項免責範圍,保險公司不予理賠。主要還是要從意外和壽險兩大類產品上,來看待自殺是否理賠! 意外傷害保險不賠:不管是在神智是否清醒的情況下,發生的自殺行為,都是不予理賠的。人壽險滿兩年賠付:是在合同成立兩年後或自復效後的兩年後,發生的自殺行為,是可以理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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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賠償的理賠依據

  理賠是保險公司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它的依據是保險合同及保險相關法律、行業規定和國際慣例 , 其他任何理由或解釋均不能作為理賠的依據。

  保險理賠是指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受理被保險人提出的保險賠償請求,進行查勘、定損、理算和實行賠償的業務活動,是保險法律制度中十分重要的一環,是保險人履行其義務的主要形式。為了使被保險人儘快獲得經濟補償,保險人應積極主動地作好理賠工作。理賠遵循以保險合同為依據、遵守國際慣例和有關國際公約、及時和合理作出賠償的原則。

  保險的理賠一般是從接受出險通知開始,經過查勘、檢驗或委託檢驗、核實案情、理算賠償金額和支付賠償六個階段。根據我國《海商法》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前,可以要求被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性質和損失程度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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