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一般納稅人廢業庫存處理

  在我國龐大的流動人口中,存在著“外來個體工商戶”這樣一個群體。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開AAA,希望能幫到你。

  

  1、一般納稅人廢業存貨處理行為  對所有的一般納稅人而言,不管是外國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個人獨資企業,還是個體工商戶,廢業登出時,對未抵債、未做銷售的存貨,一般只有兩種處理行為:  ***1***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2***無償贈送他人。

  2、政策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個體經  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該條規定無疑對一般納稅人廢業時存貨的處理是適用的。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廢業***不包括破產、出租出售、被兼併等形式***時未作銷售的存貨,只要處理行為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就應該按照適用稅率進行徵稅。

  廢業企業存貨處理有新規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條件也同時大幅放寬本報訊***劉華***近日,大連市國稅局出臺了新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辦法》,對廢業企業的存貨處理作了修改。

新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因停止經營辦理廢業的,對其存貨應按照視同銷售貨物,計算應納稅款。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中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在辦理廢業時,仍按增
 
值稅一般納稅人轉為小規模納稅人的規定處理,計算補繳其存貨已抵扣的增值稅稅額。此規定是對增值稅抵扣鏈條的一個延續,避免了廢業企業的存貨在進入下一個流通領域時發生斷節,從而導致稅源流失。

  與此同時,新辦法大幅放寬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條件,將更多的企業納入了一般納稅人進行管理:年度銷售額達到標準的個體經營者***個體戶***,如取得企業程式碼並申請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管理的,可以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小規模工業企業凡申請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管理的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小規模商業企業凡申請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管理的,認定標準由原年度銷售額180萬元降為50萬元等。

  個體工商戶一般納稅人廢業處理的手續

  國稅交:

  增值稅=銷項稅-進項稅

  地稅交:

  城建稅=增值稅*7%

  教育費附加=增值稅*4%

  所得稅=利潤總額*33%

  附所得稅率:30000以下的 18%

  30000-100000 的 27%

  100000以上的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