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能不能對外籤合同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狹義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那麼?

  一、分公司簽訂的經濟合同效力、法律後果及產生糾紛後訴訟主體問題

  1、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

  A、合同效力:分公司雖然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登記,取得了營業執照,具備了經營經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權範Χ內進行,司法實踐中一般不會因為是分公司簽訂的合同而認定無效。

  當然,為保證合同的履行,在與分公司簽訂合同之時,第三人可以要求加蓋公司印章,或在合同δ履行前,要求公司進行追認。***有人認為:合同簽訂後尚δ履行的,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的保證合同因無效。

  B、法律後果:公司法第31條“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但在司法實踐中,第三人選擇由分公司承擔或公司承擔或分公司與公司共同承擔。法理依據:因為分公司***非法人組織***具有一定的團體財產,構成一定的責任能力,但其財產並不完全獨立,其責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級法人承擔補充責任。

  C、訴訟主體:分公司雖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屬於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組織,故可以單獨作為原告或被告作為訴訟當事人。在司法實踐中,為便於執行,第三人可以將公司與分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2、無營業執照的分公司

  A、分公司在û有領取營業執照前從事經營活動是Υ反公司法的規定的***公司法第29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同時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就所設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設立分公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因此,分公司û有領取營業執照而從事經營,系非法經營,不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其所簽定的合同依據相關法律***《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Υ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當然是無效的。

  B、法律後果:無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則應由設立它的公司承擔,但是與分公司簽定合同的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種情況的,公司可以根據該第三人的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責任。

  C、訴訟主體:依據民事訴訟法,不屬於其他組織,不能作為訴訟主體。分公司不能作為原告行使民事訴訟權利,須有公司作為原告參與訴訟,行使合同當事人權利。司法實踐中,第三人可選擇將公司作為被告或分公司及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因起訴前並不知道分公司有無營業執照***。

  二、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效力

  1、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

  依據勞動法,中國境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都被視為用人單λ,是勞動合同法律關係的主體,同時,勞動法也û有限定用人單λ就一定要是法人,分公司只是在經營範Χ和資格上存在限制,但其並û有限制不能僱傭勞動者,因此,分公司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有效的條件***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主體合格,不Υ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就是有效合同。也即分公司可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分公司享有和承擔勞動法上的用人單λ的全部權利與義務。

  2、無營業執照的分公司

  無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因Υ反《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因Υ反法律及行政法規”而無效***事實上是因為用人單λ不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但勞動合同的無效,並不影響勞動者的權利和用人單λ應當承擔的勞動法上的義務,如果勞動者付出勞動的,分公司仍應向勞動者支付報酬,承擔社會保險的義務,如勞動者工傷的,分公司還應承擔《工傷保險條例》中用人單λ應承擔的義務。

  但以上僅限於理論上的分析,在司法實踐中,均由設立分公司的公司承擔勞動法上的用人單λ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