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獲賠後仍可主張保險賠償金
工程施工人員若因工傷致死,其近親屬獲得了工程公司的賠償,其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利益是否還應由近親屬享有?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場糾紛。
岳陽市某置業有限公司開發的“濱水•新境界”三期工程由岳陽市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了濱水新境界專案部。2010年9月6日,某置業有限公司向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岳陽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建築工程施工人員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數為300人,每人保額為100 000元。保險期間自2010年10月29日0時起至2012年3月31日24時止。易某明為在該專案從事作業的農民工,2011年5月23日下午,易某明在工地施工時不慎失足墜落地面,當場死亡。5月24日,某建築工程有限濱水新境界專案部***甲方***與易某明之妻王某英***乙方***簽訂了《死亡賠償協議書》,約定甲方願一次性賠償給乙方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撫養費、贍養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撫慰金等所有費用合計人民幣820000元;甲方履行匯款義務後,此事的處理即告終結,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權利。8月29日,岳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了嶽市人社工傷認字[2011]575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易某明的死亡為工傷。2011年11月30日,某建築工程有限、某置業有限公司向某財產保險岳陽中心支公司申請建築工程施工人員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理賠,《人意險理賠給付申請書》中將某置業有限公司列為被保險人,並提交了《岳陽市工傷事故報告表》、岳陽縣雲山鄉田坳村村民委員會、岳陽市公安局白石嶺分局金鳳橋派出所證明、死亡者易某明戶籍證明、戶口登出證明、王某英、易某、易某漫、易某暉、李某香身份證明以及由王某英等五親屬及證明人易某偉、易某桂簽名的要求將保險金匯入某建築工程有限濱水新境界專案部的委託書等。某財產保險岳陽中心支公司於2012年1月4日將保險金100 000元匯入了某建築工程有限濱水新境界專案部。其後,易某明的近親屬王某英、易某、易某漫、易某暉、李某香將某財產保險岳陽中心支公司、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某置業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某建築工程有限、某置業有限公司承擔協助義務。
裁判結果:岳陽市岳陽樓區和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所涉及的是建築工程施工人員團體人身意外保險,死者易某明是被保險人之一。易某明施工作業不慎從腳手架上墜落而導致死亡,某建築工程有限作為該工程的承建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事故發生之後,某建築工程有限與易某明親屬經協商簽訂了《死亡賠償協議書》,該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且已實際履行,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但是,該協議中並未約定某建築工程有限所支付的賠償款中包含了保險金。王某英等五親屬在獲得某建築工程有限的賠償款後仍有權要求某財產保險岳陽中心支公司支付人身保險的保險金。本案中某置業有限公司向某財產保險岳陽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團體人身意外保險,某置業有限公司為投保人,某財產保險岳陽中心支公司為保險人,包括易某明在內的300名施工管理人員為被保險人。雖然在投保時未指定受益人,但保險條款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後,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由此可見,易某明因意外死亡後,某財產保險岳陽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險金的物件為王某英等五親屬而非其他人。因本案不能確認王某英等五親屬及易某偉委託某建築工程有限領取保險金簽名的真實性,某建築工程有限濱水新境界專案部既非投保人,又非被保險人,更非受益人,故某財產保險岳陽中心支公司向某建築工程有限濱水新境界支付保險金不是正當履行保險合同的行為,其仍應當向王某英、易某、易某漫、易某暉、李某香承擔履行支付保險金的義務。綜上,由某財產岳陽中心支公司支付王某英、易某、易某漫、易某暉、李某香保險金100000元。
典型意義:勞動者在工地上受工傷,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鑑定並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包括工傷期間的工資、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等,當事人因工傷死亡的其直系親屬還可以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撫卹金等。如果勞動者購買了人身險,即使投保人為用人單位,勞動者的近親屬在從用人單位獲得賠償後,仍可向保險公司主張保險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