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骨折的認定程式有哪些
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今天小編給大家講解的是工傷骨折的認定程式,大家一起隨小編了解下吧。
工傷骨折認定程式
一、申請登記
***一***申請人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都有權向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登記,並領取《工傷認定申請表》等有關須知和材料。
市、縣級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二***申請時間
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發生工傷之日或者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三***申請材料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和《工傷申報證據清單》,並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合同文字影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2、受傷害職工《居民身份證》影印件;
3、醫療機構出具的工傷職工受傷害後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4、屬於下列情況的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工作時間表及與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內容的相關材料;
***2***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需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以及其他有效證明;
***3***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傷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單”,“出差通知書”或者“能證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證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間工作原因證明材料;
***4***因工外出期間,屬於由於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決書;
***5***屬於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時間表,單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線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遇肇事者逃逸的,需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相關證明;個人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機動車駕駛證;
***6***屬於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傷害的,需提交單位或者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7***屬於因公、因戰致殘的復員轉業軍人舊傷復發的,需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舊傷復發後醫院的診斷證明和勞動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
***8***屬借用人員,需提交雙方單位的協議書、借用單位對事故調查的材料,並由勞動關係所在單位申報並提交勞動合同文字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
***9***直系親屬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還需提交有效的委託證明、直系親屬關係證明
***10***單位工會組織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還需提交單位工會介紹信,辦理人身份證明
***11***其他特殊情況,需提交能夠證明情況的材料。
二、稽核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申請人上報的材料進行稽核,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1、工傷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出具《提交補正材料通知書》;
2、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關係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
三、受理
1、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或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則予以受理,並開具《受理通知書》;
2、經審查申請人提供的材料 不符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範圍的, 則書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四、調查核實
1、根據需要對申請人上報的材料存有疑問的,則進行調查核實;
2、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傷發生爭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開出《舉證通知書》,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五、行政決定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是否為工傷的行政決定。
六、送達
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工傷產生背景
工傷是工作傷害的簡稱,亦稱職業傷害,是指生產勞動過程中,由於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機體組織的突發性意外損傷,如因職業性事故導致的傷亡及其急性化學物中毒。
1921年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公約中對“工傷”的定義是:由於工作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事故為工傷。
1964年第48屆國際勞工大會也規定了工傷補償應將職業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內。因此,當前國際上比較規範的“工傷”定義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即由工作引起並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工傷的主要種類
1.按受傷程度分類:一般分為輕傷和重傷。也可分為
⑴輕傷;
⑵中度傷;
⑶無生命危險的重傷;
⑷有生命危險的重傷;
⑸危重、存活和不明。
2.按致傷因素分類:
⑴機械性損傷:如銳器造成的切割傷和刺傷,鈍器造成的挫傷,建築物倒塌造成的擠壓傷,高處墜落引起的骨折;
⑵物理性損傷:如燙傷、燒傷、凍傷、電損傷、電離輻射損傷;
⑶化學性損傷:如強酸、強鹼、磷和氫氟酸等造成的灼傷。
3.按受傷部位分類:可分為顱腦傷、面部傷、胸部傷、腹部傷和肢體傷。
4.按面板或粘膜表面有無傷口分為開放性損傷和閉合性損傷。
5.按受傷組織和器官多寡分為單個傷和多發傷。
老工傷
至2012年,老工傷缺乏準確的概念定義,在工傷保險實務中,一般理解是將發生在1996年10月1日《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實行以前的工傷統稱為“老工傷”.事實上,這理解也存在偏差。筆者認為,恰恰是這個用詞導致了人們對於“新”“老”工傷的劃分,進而導致了對於工傷政策適用的爭議.“老工傷”的規範定義應該是“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的工傷人員”,這意味著不僅1996年10月1日以前,就是2004年1月1日《工傷保險條例》生效後,因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發生工傷後無法從工傷保險基金獲得相關待遇的人員,都可以稱為“老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