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讓員工簽訂不購買社保承諾書屬違法

  社保即社會保險,是指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安全制度。然而卻有很多企業罔顧員工的社會福利,想讓其簽訂不購買社保承諾書,法設法逃過社保繳納。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社保的相關法律知識。

  

  【案例】

  2011年8月中旬,徐某與一外省藥業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在成都某知名藥店從事藥品銷售工作,徐某填寫了員工入職表,但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隨後,公司與徐某又簽訂《員工不購買社保***申請***承諾書》,內容為“一、本人作為公司正式員工,自願要求公司不要為本人在就職期間購買社會保險,並同意接受公司給予的補貼。二、本人在做出本承諾書後,不得在事後以公司未為本人購買社會保險為由要求與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或要求公司承擔經濟補償金。三、本人簽訂本承諾書完全出於自身真實意願,自簽訂之日起,即時生效”。

  2013年8月,徐某申請仲裁。次月,徐某以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為其繳納社保為由,向公司郵寄了《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仲裁裁決被申請人藥業公司支付徐某未籤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部分32450元,經濟補償金14750元,補繳相關期間社會保險費等。

  藥業公司不服仲裁裁定,依法起訴到法院。

  法院庭審查實,原告是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發放工資,徐某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2950元,其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不包括提成***為1400元。

  法院一審認為,原、被告之間建立勞動關係,應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原告卻未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依法向被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其中二倍工資應以正常工作時間所獲工資數額即1400元/月為計算標準,不包括非常規性獎金及風險性專案收入等,經濟補償金依法按2.5個月工資標準計。至於補繳社會保險費,系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社保機構就欠費等發生的爭議,屬行政管理的範疇,法院不予處理,法院認為原告某藥業公司未與被告徐某簽訂勞動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應向徐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故判決藥業公司支付徐某二倍工資的差額部分15400元、經濟補償金7375元。

  【法官說法】

  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個人承諾無效

  本案承辦法官舒興波表示,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其目的是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相對來說,用人單位是占主導地位的,一般處於強勢,而勞動者處於被動地位,相對弱勢。現實生活中,往往是用人單位不願簽訂或不願履行勞動合同,本案情況則比較特殊。若以個人承諾放棄社保、補償等來維繫相關勞動關係,就容易使勞動者處於被動、脅迫地位,使相關規定成為一紙空文。

  該案也再次警醒相關企業,妄圖以合法形式來掩蓋非法目的是行不通的,結果只能是得不償失。現實中必須嚴格落實勞動合同制度,不能存有不籤勞動合同就可以不買“五險一金”的違法心理。建立勞動關係,就要依法簽訂勞動合同,這既是切實保障員工享受的社會保險權利,同時也可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給他人以漏洞、可乘之機,免受不當侵害。

  社保的概念

  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所以,在討論社會保險的歷史就不能把社會保險從社會保障中抽出來。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建立社會保險基金,對參加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在喪失勞動能力或失業時給予必要的特質幫助的制度。社會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

  社會保險主要是通過籌集社會保險基金,並在一定範圍內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統籌調劑至勞動者遭遇勞動風險對給予必要的幫助,社會保險對勞動者提供的是基本生活保障,只要勞動者符合享受社會保險的條件,即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或者已按規定繳獲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即可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中的核心內容。

  社保的特徵介紹

  特徵1:社會保險的客觀基礎,是勞動領域中存在的風險,保險的標的是勞動者的人身;

  特徵2:社會保險的主體是特定的。包括勞動者***含其親屬***與用人單位;

  特徵3:社會保險屬於強制性保險;

  特徵4:社會保險的目的是維持勞動力的再生產;

  特徵5:保險基金來源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繳費及財政的支援。保險物件範圍限於職工,不包括其他社會成員。保險內容範圍限於勞動風險中的各種風險,不包括此外的財產、經濟等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