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設立調解中心批覆範文
調解中心以確保社會穩定為宗旨,積極發揮調解中心的應有作用以確保社會穩定為宗旨,積極發揮調解中心的應有作用。下文是小編收集的關於同意設立調解中心的批覆範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篇一
瑞安市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
你委《關於要求建立瑞安市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湖嶺調解室的報告》悉,經研究,同意建立:“瑞安市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湖嶺調解室”。
此復
瑞安市司法局
2014年4月16日
篇二
瑞安市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
你委《關於要求建立瑞安市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湖嶺調解室的報告》悉,經研究,同意建立:“瑞安市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湖嶺調解室”。
此復
瑞安市司法局
2014年4月16日
篇三
義烏市人民調解協會籌備小組:
你們要求成立“義烏市人民調解協會”的報告收悉。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浙江省社會團體管理辦法》及有關政策規定,經研究批覆如下:
一、同意成立義烏市人民調解協會,其業務主管單位為義烏市司法局,登記管理機關為義烏市民政局。
二、成立大會後一個月內向我局申請核發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三、協會成立後,充分發揮自律研討、交流、協調、諮詢服務等方面的作用,為推動我市人民調解領域規範管理、健康有序發展、構建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四、協會開展活動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及核准章程。
五、協會在每年5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年檢材料,辦理年度檢查。
此復
義烏市民政局
201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