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法制宣傳條例
法制宣傳伴隨國家與法律的產生而產生,伴隨國家與法律的發展而發展。法制宣傳的最終目的,是要通過對各種法制資訊與觀念的傳播,教育廣大群眾樹立法律意識和民主意識。下文是,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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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推進依法治省程序,根據憲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議,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均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應當接受法制宣傳教育,做到學法、守法、依法辦事,維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法制宣傳教育堅持與法制實踐、經濟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相結合,採取統一規劃、分級實施、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方式進行。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法制宣傳教育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建立健全法制宣傳教育目標管理責任制,並保證必要的經費。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安排必要的經費,用於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第六條 法制宣傳教育的基本內容:
***一***憲法和國家基本法律;
***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法規;
***三***與維護社會穩定和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相關的法律、法規;
***四***與公民權利義務相關的法律、法規。
第七條 法制宣傳教育的基本要求:
***一***普及憲法、法律、法規基本知識,教育廣大公民依法行使公民權利,履行公民義務;
***二***增強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擔任各級領導職務的工作人員的法制觀念,提高依法決策、依法管理的能力;
***三***提高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使其忠實於國家法律,保證國家法律正確實施;
***四***推動各行業經營、管理人員學習掌握專業法律、法規和相關的法律知識,自覺地依法管理、依法經營;
***五***加強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培養具有法制觀念的社會主義合格人才。
第八條 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是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法制宣傳教育的法律、法規、決議、決定等;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指導、管理、監督、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四***組織法制宣傳教育培訓、考試、考核;
***五***總結、推廣法制宣傳教育先進經驗;
***六***決定或建議實施獎懲;
***七***承辦其他法制宣傳教育事宜。
第九條 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應當建立考試、考核制度。
省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法制宣傳教育考試、考核具體辦法,編寫全省統一的法制宣傳教育教材。
第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都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列入工作計劃,建立相應的工作制度和責任制度。
第十一條 司法、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對司法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制教育,實行部門執法責任制,規範執法行為,並結合執法活動向社會開展法制宣傳。
第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按照國家的要求將法律知識列入學校教學內容,組織實施,督促檢查。
第十三條 人事行政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應當把法律知識列為業務考試的內容。培訓、考核國家公務員時,要將法制宣傳教育的內容納入培訓、考核範圍。
第十四條 經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的法律知識的培訓和考核。
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非公有制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個體經營者的法制宣傳教育和考核。
第十六條 報刊、廣播、電視、出版等部門應當開辦法制專欄和專題節目,出版、發行法制宣傳教育圖書和音像製品,製作、刊登、播映法制宣傳教育公益廣告。
第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職工的法制宣傳教育,並組織經營管理人員和業務骨幹的法律知識培訓工作。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群眾自治組織做好本轄區村***居***民和暫住人口的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九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及其他社會團體和組織,應當加強對職工、青少年、婦女等聯絡物件的法制宣傳教育。
第二十條 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法制宣傳教育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一條 具有任免權的國家機關任命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時,應當進行相關的法律知識考試和執法實績考核,考試、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任命。
第二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考核沒有達到規定標準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法制宣傳教育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處分權的機關對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在法制宣傳教育中弄虛作假、騙取表彰獎勵的單位或個人,由法制宣傳教育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並由授予機關撤銷其相應的表彰獎勵。
第二十四條 縣以上法制宣傳教育主管部門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影響本轄區內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正常進行的,由上級法制宣傳教育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建議同級人民政府對其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執行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司法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全國法制宣傳日製定背景
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的《中央宣傳部、司法部關於在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四個五年規劃》中確定:將我國現行憲法實施日即12月4日,作為每年一次的全國法制宣傳日。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它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社會穩定的基礎,是公民權利的根本法律保障,是實現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的基礎,是依法治國的基本依據,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在全體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首要的任務,就是要進行憲法知識的宣傳教育,使廣大公民瞭解憲法、掌握憲法,增強憲法觀念,樹立憲法權威。因此,將現行憲法的實施日作為全國法制宣傳日,充分體現了憲法在我國政治、經濟、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地位,體現了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務,體現了***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
2001年以來,我國各地、各部門以“12·4”全國法制宣傳日為契機,在每年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通過舉辦座談會、書畫展、網上論壇,印發宣傳資料,在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制作播出專欄、專版、專題節目等多種形式,開展了豐富多彩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傳播了法律知識,弘揚了法治精神,促進了社會和諧。“12·4”全國法制宣傳日正逐步成為我國公民熟悉法律、認知法律、維護權益的有效載體,成為展示中國法治建設成就,樹立我國良好法治形象的重要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