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管理實施細則
為了更好的管理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國家出臺了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管理實施最新細則。那麼這份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管理具體內容是什麼?下文是小編收集的最新版,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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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管理規範化、科學化水平,促進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實施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通過網際網路站、應用程式、論壇、部落格、微部落格、公眾賬號、即時通訊工具、網路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應當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活動。
第四條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包括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採編釋出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臺服務。
其中,採編釋出服務,是指對新聞資訊進行採集、編輯、製作併發布的服務;轉載服務,是指選擇、編輯併發布其他主體已釋出新聞資訊的服務;傳播平臺服務,是指為使用者傳播新聞資訊提供平臺的服務。
獲准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採編釋出服務的,可以同時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轉載服務。獲准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傳播平臺服務,擬同時提供採編釋出服務、轉載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採編釋出、轉載服務許可。
第五條申請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的,應當具備下列許可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
***二***主要負責人、總編輯是中國公民;
***三***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專職新聞編輯人員、內容稽核人員和技術保障人員;
***四***有健全的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資訊保安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
***六***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資金。
其中,申請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採編釋出服務許可的,應當是新聞單位***含新聞單位控股的單位***或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新聞單位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批准設立的報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通訊社和新聞電影製片廠。控股是指出資額、持有股份佔企業資本總額或股本總額50%以上,或出資額、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持有股份已足以對企業決議產生重大影響。新聞宣傳部門包括各級宣傳部門、網信部門、廣電部門等。
任何組織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單位。
第六條根據《規定》第十條,申請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主要負責人、總編輯為中國公民的證明。包括主要負責人、總編輯的身份證影印件等;
***二***專職新聞編輯人員、內容稽核人員和技術保障人員的資質情況。包括相關人員基本情況,以及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統一頒發的新聞記者證、新聞單位從業證明、相關培訓考核證明等材料,具體人員數量應當與所提供的服務相適應;
***三***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制度。包括網站總編輯制度、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和考核制度等;
***四***資訊保安管理制度和技術保障措施。包括資訊釋出稽核制度、公共資訊巡查制度、應急處置制度、使用者個人資訊保護制度等,以及相關技術保障措施的情況;
***五***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安全評估報告。由有關部門或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對於申請者資訊保安管理制度和技術保障措施的安全評估報告;
***六***法人資格、場所、資金的證明。包括企業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服務場所產權證書、租賃合同等材料影印件;
***七***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申請書。包括申請表,以及對擬提供具體服務形式、服務方案的說明等。
第七條申請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採編釋出服務許可的,除應當提交本細則第六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該單位或其控股方為新聞單位的證明,或其主管單位為新聞宣傳部門的證明及該主管單位的意見。其中,新聞單位證明包括《報紙出版許可證》、《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許可證》、《期刊出版許可證》***持有《期刊出版許可證》的,應當以提供《規定》第二條所稱“新聞資訊”服務為主營業務***等;主管單位意見內容主要包括,說明申請者與該主管單位的關係、就申請者是否符合許可條件提出評估意見並加蓋單位公章等。
申請網際網路新聞資訊傳播平臺服務許可的,除應當提交本細則第六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平臺賬號使用者管理規章制度、使用者協議範本、投訴舉報處理機制等。
申請者為企業法人的,除應當提交本細則第六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股權相關材料:
***一***股權結構圖。包括股東名稱、股權比例、出資方式、出資時間等資訊。股東為非自然人主體的,須逐級追溯到自然人、事業單位以及國有獨資公司, 並就實際控制人情況作出說明。股權結構圖需加蓋單位公章,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字;
***二***股東證明材料。股東為自然人的,須提供身份證明材料;股東為非自然人主體的,須提供該主體的名稱、組織形式、法定代表人等材料;
***三***公司章程。包括公司章程及歷次修改決議;
***四***無外資承諾書。申請者對股權結構圖中所有股東均不含外資成分作出的書面承諾;
***五***專業機構意見書。律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就上述股權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出具的書面證明,包括驗資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材料。
第八條根據《規定》第七條,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單位與境內外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企業進行涉及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業務的合作,應當報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擬合作企業的情況。包括該企業基本情況介紹、營業執照等法人資格證明;
***二***擬合作業務的情況。包括合作意向書、合作發展規劃、合作可行性分析報告等材料;
主管單位為新聞宣傳部門的,還應當提交該主管單位就該項業務合作的意見。
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單位與境內外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企業進行涉及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業務的合作,可能導致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單位不再符合許可條件的,不予通過安全評估。
第九條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根據情況依法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要求的,當場或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者應予更正或補充的內容;
***三***對依法不需要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的,不予受理,並即時告知申請者,退回申請材料;
***四***對申請事項不屬於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者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第十條依法受理後,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按照本細則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稽核,包括申請者是否符合許可條件、材料是否真實等。
稽核過程中,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可依據實際情況,約見申請者主要負責人、總編輯,到網站備案地、實際經營地、網站伺服器所在地等其他相關場所進行實地檢查。
第十一條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應當依據《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在規定期限內依法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批准的,核發《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應當自作出批准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根據《規定》第十七條,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變更以下事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變更公司章程、服務場所、網站名稱、接入服務提供者等事項;
***二***變更總編輯、主要負責人、股權結構、網際網路地址等事項,或者進行上市、合併、分立;
其中,變更總編輯、主要負責人、股權結構、網際網路地址等事項,或者進行上市、合併、分立,導致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不再符合許可條件的,根據《規定》第二十三條予以處罰。
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新增服務類別,應當根據《規定》第六條,依法取得相應的許可。
第十三條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申請辦理本細則第十二條相關變更手續,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申請書。包括申請變更事項、變更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並加蓋單位公章;
***二***變更事項材料。提交具體變更事項的說明、證明材料,包括變更人員基本情況、資格證書、任免證明,或者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公司章程、租賃合同等,並加蓋單位公章。
變更股權結構的,應當按照本細則第七條規定,提供相關股權材料。涉及上市的,還應當提供有關上市活動具體實施方案、新三板掛牌方案以及戰略投資機構有關情況等材料。
涉及許可證所列事項變更的,應當提交許可證原件。
第十四條《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活動的,應當於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按照許可程式,向原許可機關申請續辦,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許可續辦申請書。包括前期從業情況說明、涉及本細則第五條許可條件相關情況的說明,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並加蓋單位公章;
***二***許可證原件。
主管單位為新聞宣傳部門的,還應當提交該主管單位的意見。
《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續辦的,不得繼續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原許可證作廢。
第十五條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九條,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不得轉讓。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不得因業務調整、合併、分立等原因擅自轉讓許可。
第十六條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終止服務的,應當自終止服務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許可機關辦理登出手續,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出申請書。包括登出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並加蓋單位公章;
***二***許可證原件。
第十七條根據《規定》第十九條,國家和地方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建立抽查、考核等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相結合的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活動的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監督檢查結果,依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本細則與《規定》同步施行。
申請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的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
***二***主要負責人、總編輯是中國公民;
***三***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專職新聞編輯人員、內容稽核人員和技術保障人員;
***四***有健全的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資訊保安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
***六***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資金。
解讀新版《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
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近日公佈了新修訂的《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將各類新媒體納入管理範疇。今年6月1日起新規施行後,將對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帶來哪些變化?新媒體如何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記者對此採訪了國家網信辦和有關專家。
從國家網信辦獲悉,原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管理規定於2005年施行。隨著網際網路技術及應用的快速發展,近年來,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出現了非法網路公關、虛假新聞等行為,嚴重侵害了使用者合法權益;同時,微博、微信、客戶端等出現和普及,使過去立足於“入口網站”時代的管理背景發生改變。
“規定修訂的上位法依據包括網路安全法、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等。網路安全法將於今年6月1日起施行,這個規定是落實網路安全法中資訊保安責任的一個體現。”中國傳媒大學文法學部網路法與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認為,規定加強新聞資訊採編釋出流程管理、細化平臺管理、落實處罰責任,可以讓網際網路新聞資訊釋出更加法制化、規範化。
規定提出,通過網際網路站、應用程式、論壇、部落格、微部落格、公眾賬號、即時通訊工具、網路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應當取得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活動。
這是否意味著凡是通過微博、微信等形式釋出新聞資訊都要取得許可?
對此,王四新表示,規定主要對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活動進行了規範。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包括以下型別:一是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採編釋出服務,申請主體限定為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取得該類許可的同時可以提供網際網路新聞資訊轉載服務。二是網際網路新聞資訊轉載服務。主要是指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以外的其他法人單位。三是網際網路新聞資訊傳播平臺服務,主要是指微部落格、即時通訊工具等傳播平臺;傳播平臺同時提供採編釋出、轉載服務的,要按要求申請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採編釋出、轉載服務許可。
“普通公眾通過自己個人的微博、微信公號等公眾賬號釋出、轉載資訊不在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的許可範圍內。”王四新說,總的看,任何單位和使用者都不得製作、複製、釋出、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資訊內容。需要強調的是,網際網路平臺需要承擔稽核平臺賬號的開設資訊、服務範圍等主體責任。
瞭解到,對公民和法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成為規定的一大亮點。
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表示,規定明確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對使用者身份資訊和日誌資訊負有保密的義務,不得洩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針對社會上出現的一些非法網路公關、水軍等現象,規定明確予以禁止,要求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採編、釋出、轉載、刪除新聞資訊,干預新聞資訊呈現或搜尋結果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
此外,規定還要求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轉載新聞資訊時,遵守著作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並強化舉報監督制度,既要求網際網路新聞資訊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舉報制度,及時處理公眾舉報,也規定國家和地方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向社會公開舉報受理方式,接受並處理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