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範本全文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前需要一份好的章程,那麼該怎麼寫呢?今天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範本篇一
XXX公司
章程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由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公司增加、減少及轉讓註冊資本,由股東作出決定。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如下: 單位:萬元
股東名稱***姓名***
認 繳 情 況
認繳
出資額 出資比例 出資方式
出資期限
貨幣
年 月 日
第四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公司為一人有限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股東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廣西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9.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 股東作出以上所列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字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1人,由股東擔任。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派連任。現任執行董事: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定;
3.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兼任。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由股東聘任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聘連任。現任監事: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向股東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五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現任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報告; 2.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檔案;
3.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烊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報告。
第六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東。
第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登記: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3.股東決定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一式3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一人有限公司章程範本篇二
XXX 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宗旨:通過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一人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作出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X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XXX市XXX區XXX
第四條 本公司由1個股東出資設立,股東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並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 經營範圍:XXX。
第六條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
營業期限:XXX***根據公司章程自定,一般選擇10年20年30年***
第二章 註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XXX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 股東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一覽表。
單位:萬元
股東姓名***名稱***
出資額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XXX XXX
第九條 公司登記註冊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
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註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登出,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稽核後予以補發。
第十條 公司應設定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
等內容。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股權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作為出資者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二條 股東的權利:
一、決定公司各種重大事項;
二、查閱各項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潤;
四、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取公司剩餘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的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二、以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但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註冊後,不得抽回出資***通過法律程式批准同意者除外***;
第十四條 出資的轉讓:
股東可以決定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人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四章 公司的機構及產品的方法、職權
第十五條 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董事和監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策劃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發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七條 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並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十九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二***因犯有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 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者;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 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 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 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二條 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
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三條 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
關的單位和個人。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亦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四條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專案,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東的職權
第二十五條 股東行使以下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命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任命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7、對公司的分立、合併、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經理;
10、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