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朝的地方政權有哪些

  地方政權的理論基礎,意指地方政權理論研究與實踐發展的出發點與歸屬之所在。地方政權是憲政藍圖中不容忽視的基本因子,準確地界定其理論基礎對其前提條件的奠定,以及發展旨趣的明晰都具有不言而喻的價值。那麼?

  周朝的地方政權:諸侯國

  周初封國中,姬姓諸侯國數量最多,《荀子·儒效》篇中:“立七十一國,姬姓獨居五十三人。”《左傳》昭公二十八年又說:“其兄弟之國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國者四十人”,大概共封了五六十個新國。姬姓諸侯國中,多為文、武、周公之胤,且多為周公旦攝政時所封。

  出自文王之諸侯國主要有:管、蔡、郕、霍、魯、衛、毛、聃、郜、雍、曹、滕、畢、原、郇等;

  出自武王之諸侯國,主要有:邗、晉、應、韓等;

  出自周公旦之諸侯國,主要有:魯、凡、蔣、邢、茅、胙、祭

  異姓諸侯國多為功臣、前代賢王和歸附小國,主要有:齊、呂、申、陳、宋、薊、焦、祝、杞、紀、許、楚等。

  另外還有其他一些諸侯國,如越、英、舒、黃、江、息、徐、莒、奄、郯、萊、六、鄖、孤竹、邾、繒、祝其、費、顓臾、鮮于等。他或過於弱小,為大國之附庸,如郯、顓臾等;或周初不承認周王室而遭到鎮壓,成為周王朝之諸侯國,如奄、徐等;或者實力雖有,但因各種原因並不周王朝所承認為有資格為獨立諸侯國,如邾國。

  以上為周初封建之國,西周自康王之後分封逐漸減少,其主要分封之諸侯國主要有:鄭、樑、秦。

  以上諸侯國中,最重要之諸侯國有:齊、楚、秦、晉,此四國於春秋之時發展成為一流強國。尤其楚、晉兩國,春秋末期,有一統天下之勢及能力者唯此二國。然戰國初期,晉國轟然倒塌,一分為三;而楚國則自楚威王之後,雖挾滅越之威,但卻風光不在,屢為秦國所敗,國勢日削。

  西周時期,畿內諸侯多稱“伯”,如芮伯、鄭伯等;畿外諸侯多稱“侯”,如魯、衛之君稱魯侯、衛侯。侯、伯當是爵位名稱,西周時期稱公的較為普遍,王朝中的大臣都稱公,如周公、召公,公在當時也可能是一種爵位。周代真正的五等爵,有人考證就是被後人說的畿服制的侯、甸、男、採、衛。這種說法雖尚有可疑之點,但大致不錯。

  按照周制,大國諸侯有時還可以兼任王室的官吏,如周初衛康叔為周司寇,西周末期鄭桓公為周司徒,都是其例。諸侯在其封國內設定的官制,大略與王室相等,還有軍隊各自成為一方之主。

  周天子對諸侯擁有較大的權威,諸侯還能聽命納貢。《左傳》昭公十三年說:“昔天子班貢,輕重以列,列尊貢重,周之制也。”除貢納外,還需朝覲述職,出兵從徵。周天子有權干涉諸侯內政,有時還向諸侯國派遣監國的使臣,與諸侯並稱為“諸侯、諸監”。

  西周時期,周天子尚能號令諸侯,進入東周,周王室權威下降,諸侯多不履行對王室的義務。王室本身還要依附當時之大國晉、鄭與衛,更不用提號令諸侯之事。周鄭交質與“射桓王肩”,更讓周天子之僅存之威嚴也亦喪失。然列國之諸侯在名義上仍為周王之臣屬,除楚國之外,多無譖越稱王之舉。齊桓公提出尊王攘夷,更多是為自己本國利益服務,然亦使周王威略有上升。五霸之君主多亦在此口號下行事,即表面尊王,實則行擴張兼併之實。進入戰國之後,國家兼併多已完成,周王朝之諸侯國,僅剩20多個,其中最大者七,號為戰國七雄。戰國之世,除魏惠王、齊威王曾有朝周之舉,然亦是作秀,其他諸侯國之國君已再無朝周之舉。

  周朝的地方政權:鄉里

  春秋時期,隨著“國”“野”區別的逐漸消失,當時的公社形式也就逐漸發展到了“書社”階段。“書社”是公社向地方行政單位之鄉、裡過渡的一種形式。在春秋時期的文獻中已經出現了鄰、裡、鄉、黨的單位,鄉下有黨,裡下有鄰,但鄉與裡的關係,不甚清楚。當時的鄰、裡、鄉、黨,有時並列,有時交織,又時稱鄰里,時稱鄉黨。這種互混,正是一種新制度產生時期的正常現象,並不足奇。

  鄉是郊內“國人”居住的聚落,原來本指一個公社組織;黨“謂族類無服者”***《禮記·喪服》鄭注***,說明它是因族而成,族黨關係密切,多相連稱,是為有血緣關係之人組成之公社。一旦其中一人出事,往往同黨之人多受牽連,如《左傳》襄公二十三年雲:“盡殺奕氏之族黨”。昭公二十七年又云:“盡滅郤氏之族黨”。

  春秋以前也有鄰里組織,它是以相鄰的幾家作為一個編制單位的。《周禮·地官·遂人》職的“五家為鄰”、“五鄰為裡”,便是其例。西周時期的鄰、裡組織,主要分散在“野”裡,它與“國”中的鄉、黨不同之處有政治等級上的尊卑,政治權力上的不同以及經濟剝削上的差異,等等。但其與春秋戰國時期出現的、作為一種地方行政機構的鄉、裡,在本質上是有區別。

  “書社”形成之後,這種鄉、黨、鄰里也就先後形成了一種新型的行政機構。不過,當時的奴隸主貴族為了保證這套行政體系的鞏固,仍然沿襲了原來的血緣地域組織在內的約束力量及其形式和名稱,貫穿以新的統治內容,從而改造為共賞同罰的隸屬機構。例如,原來的“國”中仍有鄉、黨的單位,同樣,“野”裡仍有鄰、裡的組織。這是在公社殘跡的基礎上逐漸形成為新型地方行政組織的。

  周朝的地方政權:郡縣

  鄉里產生,促進郡縣之發展。鄉、裡本較郡縣產生的早,當郡縣還在邊境出現時,鄉、裡已在中心地帶形成,它們的性質是一致的,因而奠定了郡縣廣泛推行的基礎。所以,在中國的郡縣制尚未形成前,在各諸侯國之下是鄉、裡、而不是郡縣。

  縣的起源,或舉楚或舉秦,今難詳證,不過早期的縣大抵都是國君直接統治的領邑。公元前627年,晉國胥臣薦舉郤缺有功,文公賞以“先茅之縣”***《左傳》信公三十三年***。公元前294年,晉勝秦於輔氏,“晉侯賞桓子狄臣千室,亦賞大伯以瓜衍之縣”***《左傳》宣公十五年***。

  最初的縣都設在邊地,《淮南子·主術》高誘注云:“縣,遠也。”甚是。這些縣,具有國君直屬的邊地軍事重鎮性質,國君任命的縣之長官是可以世襲的。春秋後期,隨著社會的變化,晉國出現了代表新興勢力的卿大夫。這些卿大夫就在他們的領地內推行了縣制,因而縣也就逐漸變成了一種地方行政組織。

  到了春秋末期,晉國又出現了郡的組織。郡,本來設在新得到的邊地,因為邊地荒僻,地廣人稀,面積雖然遠較縣為大,但其地位要比縣低。隨著春秋戰國間政治形勢的發展,郡縣制便由邊地向內地推移成為鄉、裡之上的一種機構。郡縣兩級的地方組織即郡下分設若干縣,當是戰國時代邊地逐漸繁榮以後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