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案例分析
虛假訴訟是法律名詞,就是打假官司,是指當事人出於非法的動機和目的,利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採取虛假的訴訟主體、事實及證據的方法提起民事訴訟,使法院作出錯誤的判決、裁定、調解的行為。與“惡意訴訟”有相似之處。以下是小編分享給大家的關於,供大家閱讀!
篇1:
2011年8月的一天,鎮江昊天工業公司***國有企業,下稱昊天公司***的負責人吳某對著法院的一張傳票滿頭霧水,昊天公司被鎮江鼎新建築有限公司***下稱鼎新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賠償款40萬,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吳某百思不得其解,昊天公司和鼎新公司素無瓜葛,何來賠償一說?吳某當即趕到法院瞭解情況,事情原來是這樣的:
2011年1月20日,鎮江光華有限公司***下稱光華公司***和鼎新公司在法院打了一場官司,光華公司以鼎新公司租賃合同違約,未能交付協議出租的土地造成損失為由,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及違約金合計40萬元,有力的證據就是雙方簽字蓋章的租賃合同及賠償協議,訴訟中鼎新公司沒有提出任何抗辯。由於案件事實清楚,當事人基本不存在爭議,1月27日,法院審理後判決:鼎新公司賠償光華公司各項經濟損失及違約金合計40萬元。
這一切和昊天公司又有什麼關係呢?原來,鼎新公司出租給光華公司的土地,其使用權是從昊天公司處轉讓而來,但昊天公司未能如約向鼎新公司交付土地,構成違約在先,鼎新公司也只是這起連環案的“受害者”,這筆賠償款的最終承擔者將是國有企業昊天公司。為了下一步與昊天公司明明白白算賬,光華公司和鼎新公司有必要先打一場官司。
隨後,出現了文章開頭的一幕——鼎新公司在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昊天公司賠償40萬元。2011年9月28日,昊天公司的監管單位鎮江市國有資產投資經營公司不服法院判決,以案件利害關係人的身份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
檢察院民行科受理申訴後,對這起有可能是蓄意侵害國有資產的案件高度重視,受理當日即立案展開審查。承辦人員調閱案卷後,經過審慎分析,認為光華公司與鼎新公司之間租賃關係是否成立疑點重重,此案極可能是一起虛假訴訟案件。為了查明案情,承辦人員多次走訪調查已離職的涉案公司經辦人員,發現光華公司與鼎新公司未實際簽訂租賃協議。
既然光華公司與鼎新公司並未實際簽訂租賃土地協議,光華公司在庭審中提交的兩份租賃、賠償協議又是從哪兒來的呢?
承辦人員瞭解到南京東南司法鑑定中心具有印文形成相對時間鑑定資質。2011年10月,東南司法鑑定所作出鑑定結論:落款時間相隔一年多的租賃協議與賠償協議,其印文實際形成時間竟然一致,且其形成時間與光華公司起訴狀上印文形成時間極為接近。鑑定結論證實了承辦人員的推測,原審法院認定的證據——該兩份協議確係光華公司和鼎新公司於訴訟前臨時偽造。至此,承辦人員對案件的審查取得突破性進展,案件真相漸漸浮出水面:鼎新公司自昊天公司處收購涉案土地使用權後,確曾與光華公司初步達成出租涉案土地的意向,但因該地塊不具備租賃使用條件,雙方並未進一步正式簽訂租賃合同。時隔三年後,為向昊天公司主張所謂的“租賃經營損失”,鼎新公司與光華公司炮製了租賃協議、賠償協議,並導演了一場“周瑜打黃蓋”的訴訟鬧劇。殊不料,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細心的民行幹警從印文相對時間鑑定入手,發現了這起虛假訴訟案的破綻。
於是,鼎新公司撤回了對昊天公司的起訴。至此,一起虛假民事訴訟被糾正,40萬元的國有資產得到了依法的維護。
篇2:
原告許紅兵與泗洪縣鑫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債權轉讓協議糾紛一案原審查明,某建設公司從該投資公司承包一建設專案,後因材料漲價、工程造價偏低,兩公司簽訂補充協議,投資公司以30元每平米的標準補償建設公司工程造價,合計79萬餘元。因該建設公司拖欠許紅兵債務,經協商該建設公司將79萬餘元款項的債權轉讓給了許紅兵,並通知了泗洪縣鑫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案件受理後,泗洪法院缺席判決某投資公司支付許紅兵79萬餘元。
後鑫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反映兩公司的補充協議以及建設公司和許紅兵的債權轉讓協議均系偽造。經法院院長決定提交審委會討論,對該案再審。經再審查明,兩公司之間的補充協議及建設公司和許紅兵的債權轉讓協議確係偽造。其中補充協議系劉某提供,劉某原系該投資公司經理,後被公司開除。劉某利用投資公司法定代表人回廣東治病的機會,與許紅兵串通,通過偽造補充協議和及債權轉讓協議、偽造投資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私刻公章等手段利用法院作出判決,以達到其不法目的。
2013年4月14日,法院依法撤銷該案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原審原告許紅兵的訴訟請求。因該案當事人涉嫌犯罪,現已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篇3:
2007年7月20日,項會敏以裝修房屋為由向其借款人民幣20萬元,雙方約定以年利率5%計息,期限為兩年。當日,原告從家中保險櫃中取出現金20萬元,步行至項會敏經營的乾洗店內向其交付借款,項會敏當場出具借條。2009年7月23日,項會敏在原告的催討下支付利息2萬元,並請求延長借款期限兩年。2011年7月27日,原告再次向項會敏催討借款,但其仍未能還款。原告認為,因本案借款系項會敏向其所借,借條和催款通知單亦由項會敏簽名確認,故其僅起訴項會敏。至於被告何雪琴是否應當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其不予表態。請求法院判令項會敏歸還借款20萬元,並以20萬元為本金,支付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計算的利息。
對原告趙俊訴稱的事實均無異議,但其目前無力歸還借款。至於涉案借款的用途,其中10萬借款用於裝修兩被告名下房屋,另外10萬元於2007年8月2日用於提前償還購買該房屋時的銀行貸款。因此,涉案借款是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兩被告共同償還。被告何雪琴辯稱:首先,原告趙俊主張的借款事實不存在。兩被告在2007年期間自有資金非常充裕,無舉債之必要。原告提供的借條是項會敏事後偽造的,何雪琴原已申請對該借條的實際形成時間進行鑑定,但因不具備鑑定條件而無法進行。且原告當時並不具備出借20萬元的經濟能力,其也未提供任何借款交付證據。其次,何雪琴對原告主張的借款始終不知情。兩被告於2009年6月18日簽訂協議書,約定對外債務任何一方不確認則不成立。故該筆借款即使存在,也應當是項會敏的個人債務。再次,兩被告於2005年9月20日結婚,2010年7月開始分居。何雪琴曾分別於2010年8月25日、201 1年5月12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這兩次訴訟中,項會敏均未提及本案借款。目前,兩被告的第三次離婚訴訟已在審理中。然而,除本案係爭債務以外,另有兩位債權人突然訴至法院要求歸還借款。顯然,本案是原告和項會敏通過惡意串通,企圖轉移財產的虛假訴訟,應追究兩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