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係網路與當代中國基層社會運動論文

  在當代中國基層社會,針對地方當權者的民眾維權運動此起彼伏,已成為基層政治的一個重要現象。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關係網路與當代中國基層社會運動相關論文。內容僅供參考閱讀,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關係網路與當代中國基層社會運動全文如下:
 

  內容提要:20 世紀90 年代中期以來,中國城市基層治理體系逐漸從單位制轉向社群制。隨著這種轉型,城市街區也爆發了越來越多針對工商企業或基層政府機構的市民維權運動。本研究旨在探索這些社群運動的動力機制。個案研究發現,較之於其他街區,有些街區的居民由於善於運用關係網路為“武器”,因而在維權運動中表現更為積極,並取得更大成功。因此,關係網路是影響城市基層社會維權運動發生及其結果的重要因素。它之所以發揮這樣的作用,是因為目前國家的體制結構使然:一方面,中國仍舊是個威權主義國家;但另一方面,當前的行政體系又處於一種相對“分裂”狀態。正是這一點使得維權市民有必要並且有可能運用關係網路促進其集體行動。在當前,中國群眾維權運動本身已經開始發生結構性轉化。這些以維權為目的基層社會運動不僅保護了公民權益,促進社會空間發育,而且在實際上增強了國家權威和合法性。

  關鍵詞:關係網路 社會運動 維權
 

  導 言

  20 世紀90 年代中期以來,隨著中國轉向市場經濟體制並實行一系列社會改革之後,城市基層管理體系已經從以垂直性的單位制為主轉變為由基層政府主導的社群製為主***Wu , 2002 ; 華偉,2000*** 。因此,街區逐漸成為各級政府及其代理機構、商業組織和市民等各方利益競爭的一個重要場地。但這些行動者的關注點存在很大區別:國家和高層政府力圖保持地方穩定;其職能部門則關心自己的權威在基層是否受到尊重。由於地方政府得到更多的授權以參與當地經濟活動,並且其政績主要以當地的“硬體”如GDP 發展來衡量,所以他們的主要關注點在於當地能夠在多大程度上產生經濟效益,以及如何實施自己的發展計劃。地方上的商業組織,尤其是房地產開發公司等,則專注於在街區開發中追逐利潤。普通市民們也越來越關心街區政治,因為其房產的價值、生活質量以及社會地位越來越緊密地和他們所在街區的環境聯絡起來***注1***。

  因此,為達到各自目的,這些行動者可能會相互合作、競爭乃至衝突。在當前,由於地方分權以及伴隨而來的相對微弱的上級監管,有些基層政府機構和商業組織往往結成聯盟,聯手剝奪當地資源。隨著經濟改革和近些年來大規模的城市開發和更新,這種地方性的官商聯盟已經成為普遍性現象***如Wank ,1995*** ,並發展成為類似上個世紀美國城市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壟斷地方開發的“增長機器”或利益集團*** growth machine , 參見Domhoff ,1986 ; Jonas &Wilson , ed , 1999*** ,並常和市民產生利益衝突。

  近年來城市中發生的層出不窮的拆遷事件***如湖南嘉禾事件等*** 就是這種“增長機器”和市民間日益擴大的矛盾的一個突出表現。另一方面,由於社會政治經濟條件的變化,當前市民們對於地方當局***包括基層政府及其支援下的開發商等*** 侵權的反應已經和過去大不相同。事實上,自從20 世紀90 年代中期以來,和農村地區一樣,城市基層政治場域中一個突出現象就是針對地方當局的一般性公民社會運動的興起***如戴星翼&何慧琴,2000 ;Cai , 2002*** 。這種集體抗爭與工人農民等弱勢群體發起的“維權”運動既有共同之處,也有一定區別。相同之處在於二者目的都是“要求矯正基層政府或代理機構導致的一般性不公正行為或尋求補償”而開展的集體抗爭***Pei ,2000 :p25*** 。它們一般都以“維權”為目的和口號,大多侷限於社群層次上的集體抗爭,且都鮮有抽象的政治訴求如民主、自由等。

  因此,它們在本質上都不同於那些具有政治目的的大規模社會運動。但單純由弱勢群體發起的“維權”抗爭一般聚焦於相當具體的經濟問題***如農民抵制不合理稅費徵收、下崗工人要求工資補償等*** 。一般性公民社會運動的參與物件包括各種階層的公民,並且強調運動目標的“公民性、生活性和利益的普適性”***劉能,2004 :p65*** 。這種抗爭有時比農民和工人“維權”運動訴求的問題更為廣泛;除了經濟問題外,它們可能還涉及一些社群問題如要求保護綠化、阻止房地產商建造高樓阻擋本居民區的陽光等等。在一般性公民社會運動的參與者看來,除了基本的經濟權利外,他們還要爭取財產權、環境權***包括綠化權、陽光權*** 等公民權利。

  目前已經有很多經驗研究考察了當代中國群眾性維權運動。這些研究認為,導致集體抗爭興起的重要因素包括“政治機會結構”的出現如政府在一定程度上的容忍等、市民領袖或抗爭行動組織者的出現、社群成員的支援、市民權益意識的增長以及集體記憶的促進***應星,2001 ;O’Brien , 1996 ; Li & O’Brien , 1996 ; Cai , 2002 ; Pei ,2000 ;Read , 2003 ;Lee ,2000*** ,等等。

  但是,這些研究大多集中於農民和工人等弱勢群體“維權”運動。在新的治理背景下城市街區的一般性公民社會運動發生的動力機制尚不清楚。一方面,有關西方抗爭政治的研究認為“政治機會結構”的出現是導致集體抗爭發生或興起的主要原因,因為這樣的結構變遷有助於集體抗爭的成功*** Tilly , 1978 ; Kitschelt , 1986 ; Tarrow ,1994*** 。有關中國農民和工人維權運動研究則指出新形勢下的國家法律和政策為維權群眾提供了對抗強權的武器***O’Brien , 1996 ; 李連江&歐博文,1997 ;於建嶸,2004*** 。這些“政治機會結構”和“以法抗爭”***注2***等理論在一定程度上有助於我們理解當代中國城市市民維權運動;但是,它們不能解釋在相同的體制、法規和經濟文化條件下,為什麼有些城市街區的居民在維權運動中比其他面臨著相同問題的街區表現得更為積極和成功。

  另一方面,現有研究認為社會網路是集體動員的一個重要依託*** Snow ,Louis&Sheldon ,1980 ; Klandermans &Oegema , 1987 ; Dieter & Gern , 1993 ; Passy & Giugni , 2003*** 。然而,大多數此類研究聚焦於檢視市民抗爭者之間水平網路的作用,而忽視了有些抗爭者從國家或高層政府得到的支援。因此,人們無從得知為什麼有些市民抗爭者成功地從國家獲取支援,而其他人無法做到這一點。戴慕珍曾指出,在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公開的參與和利益訴求渠道十分稀缺,這使得普通群眾不得不通過與上級之間的個人垂直網路來追求自己的利益***Oi ,1989 :8*** 。那麼,據此類推,市民抗爭者也可能利用與熟識的高階政府官員之間的私人垂直性關係來幫助他們進行鍼對地方當局的維權運動。因此,探索這種可能的垂直網路在集體抗爭中的作用非常重要。

  由於街區已經變成國家施行日常治理的主要場所,為了理解這種治理轉型背景下的中國城市政治秩序,非常有必要研究街區層次上的一般性公民社會運動。因此,本文關注下列與城市社群運動有關的問題:較之於面臨著相似維權問題的其他街區,為什麼有些街區的居民更為積極地訴諸於集體抗爭,並且在行動中更為成功?市民抗爭者如何通過自己與他人、組織之間橫向性的或垂直性的關係網路來組織集體行動?

  我將通過研究發生在中國大城市A 市一個居住街區***我稱之為綠街***注3****** 中的社群維權運動個案來增進我們對這些問題的理解。下文將首先介紹方法論和簡要描述運動史。其後,本文將展示對立雙方的鬥爭策略,並總結關係網路在市民維權運動中的作用。在此基礎上,本文將進一步揭示關係網路發揮作用的制度背景,並探討與當代中國城市維權運動相關的理論問題。
 

  研究方法

  本文力圖揭示關係網路與集體行動之間的關聯。為此,和其他當前的個案研究不同的是,本研究將採用比較個案研究方法***comparative case study*** 。一方面,為了揭示當代中國城市一般性公民社會運動的複雜博弈過程和動力機制,本研究將採用“過程追蹤”***Process tracing*** 方法***注4***比較全面地描述和分析本運動個案的全過程,以更清楚地解釋關係網路是如何在社群運動中發揮作用的。另一方面,採用比較方法控制“多餘”變數可以建立自變數和因變數之間的關聯***Bennett ,1999*** 。由於這個運動是發生在綠街中兩個建築形態、人口結構都十分相似而且相連的居住小區裡,所以我也將比較這兩個小區關係網路的區別及其居民在運動中的作用差異。通過這種比較,我們會更加清楚關係網路在城市集體行動中的重要性。總之,採用比較個案研究方法,可以進一步增加研究結論的效度。

  集體抗爭行動在當代中國常被看作“不穩定”的標誌,故而相對敏感。一般而言,無論地方政府官員還是普通市民都不願對不太熟悉的“外人”談及當地發生的集體行動。我在2000 年初因進行碩士論文研究而居住到這個運動發生的街區***我稱之為綠街*** 。在長期的田野研究中,我逐漸和當地官員及普通居民熟識起來。他們中的一些人也把我當作“自己人”,很自然地和我談論起這個在當地有很大的影響、但卻鮮為“外人”探究的社群運動。在運動各方看來,自己的做法都無可非議。他們之所以願意和我談論這個個案,多是希望和我討論解決此類“社群矛盾”的方法。

  為了研究這個運動個案,我開展了大量開放式訪談,以理解和運動有關的各方行為和動機。在過去的五年裡,我的深度採訪先後共達九十多人次,其中包括地方政府官員、媒介記者、社群組織領導人、社群運動積極分子以及普通居民等。我還獲准參與觀察了當地政府和社群的一些相關會議。此外,我還收集了大量的有關運動的文字資料。
 

  綠街的故事:一個持續十年的社群環保運動

  綠街:一個跨階層居住街區

  綠街新村位於A 市N 區綠街街道辦事處轄區內,於上世紀80 年代末經市政開發而成。綠街一村小區和綠街二村小區構成了綠街新村的北區,分別歸一村居委會和二村居委會管轄。每個小區的居民數量大約都在3500 人左右,結構也比較類似,其中包括各階層人士。這兩個小區之間建有十二幢二十多層的居民樓。在這些高樓中間,一塊8000 平方米的空地被規劃用作公共綠化帶和街區中心綠地;規劃中的中心綠地大部分位於綠街二村。隨著N 區於90 年代開始的大開發,地理位置優越的綠街街區土地價值也迅速上漲。這使得許多當地當權者垂涎街區中心綠地這塊土地。結果,從1993 年到2003 年,綠街北區的居民們發起了社群護綠運動以保護街區中心綠地,運動斷斷續續長達十年之久。這個運動主要分成兩大階段:前期針對房地產開發商;後期則針對當地政府。
 

  反對房產開發商的集體抗爭

  網路稀缺和失敗的初始集體行動

  早在1993 年,綠街的一個房產開發公司***系A 市市政府所有*** 企圖在尚未建成的街區中心綠地上插建一幢26層的商品房出售以謀取暴利。專案開工後,綠街二村居民高女士認為這幢正在建設的高樓不但佔用了綠化面積,而且將會遮擋住自己和周圍鄰居房屋的陽光。因此,她決意抵制這個專案建設。她設法結識了以前並不認識的居民,動員他們參與保護社群環境。他們集體到有關政府部門上訪,要求他們制止該專案。面對居民抵制,該房產公司假意和高老師祕密談判,然後又在街區中散佈謠言說高同意和他們私下妥協並收受其“好處”。由於居民們最初對高老師的熟悉和信任程度就有限,他們相信了房產公司的說法,對高老師的“背叛”十分憤慨,拒絕再參與其組織的行動。自此,綠街二村停止了集體行動。
 

  運動領導權的轉移和抗爭形式的變化

  鑑於上述教訓,僅剩的幾個抗議積極分子認識到一個能幹而且可靠的領導人對於抗議的成功至關重要。在此情況下,一個居住在綠街一村JZ 高層居民樓的老積極分子推薦了一個他十分信任的老鄰居沈先生來擔此重任。沈當時是一個商場的中層管理人員。這個積極分子和沈先生以及本樓的很多居民以前就是多年的老鄰居,並由政府集體動遷到他們現在所居住的JZ大樓。他之所以推薦沈,是因為沈在***期間曾參與多次集體行動,有著豐富的“鬥爭”經驗。沈當時在單位負責基建工作,對建築規劃也比較熟悉。而且,沈交遊廣泛,在各行各業乃至一些政府部門都有很多朋友;他的這些網路在居民將來的維權行動可能會發揮很大的作用。

  在這些居民的勸請下,沈同意接替組織維權運動;他因而成為街區護綠運動新的領袖。***的經歷使沈意識到“師出有名”的重要性。他認為,要阻止房產商,必須要有更充足的理由和證據。通過自己的經驗以及和其他居民的商討,沈等發現該專案從建設佈局上看似乎不符合有關法規。當時國家為推動法制建設,已在強化“二五”普法宣傳,“法治”成為官方的主流話語。沈先生意識到法律和政策在維權上的重要性。他認為,在國家強調“法治”的“大形勢”下,只要能夠抓住這些有權的房產公司違反國家法規政策的證據,就有可能要求高層政府對其進行懲治***注5***。既然他發現房產商的建設專案很可能在法律上有問題,沈等積極分子就打算利用相關法規政策來抗爭。於是,他想方設法通過各種私人關係蒐集證據。另一方面,***經歷使沈先生也認識到擁有眾多的參與者對於抗爭的重要性:和個體抗爭相比,採取集體性行動會給希求地方穩定的國家施加壓力,從而使國家在其容忍的限度內儘量滿足市民的要求。而要達到這一點,必須運用國人常用的關係網路實現動員。正如沈後來在總結自己鬥爭經驗時所說:“***法律和公關*** 這兩樣是比較重要的東西。在***地方當權者*** 不違法的情況下,咱們通過公關來解決;當***他們*** 要達到違法的時候,就要靠法律來解決。”***注6***在此後的運動史描述中,我們可以看到利用法律和關係網路是沈賴以組織維權運動的兩大主要武器。

  在正式領導維權運動後,沈號召居民在他所住的JZ大樓聚會。在他的鼓勵下,很多居民,尤其是居住在本大樓的老鄰居們,同意參與維權運動;其中一部分人在此後長達十年的運動中成了沈的堅定支持者。此外,在一個高階政府官員的私下幫助子下,沈得到了綠街街區正式規劃圖。他發現,該房產公司正在建設的專案違背了正式規劃圖的規定,因而是非法的。通過A 市一名人大會副主任的一個朋友,沈向其呈交了上訪信和相關證據。這個人大副主任批示要求N 區規劃部門查處。但由於該房產公司是市政府所屬企業,區政府規劃部門反而為其專案作辯護。在此情況下,沈等意識到不能再完全依賴上級政府部門來“主持公道”,居民自己必須採取更激進的手段直接與房產公司進行面對面的抗爭。1994 年6 月15 日晚,沈等維權積極分子利用擴音器廣播等方式告知街區居民他們所掌握的證據,並號召居民搗毀了房產公司的地基。

  其後, 為防止該房產公司捲土重來, 沈等“趁熱打鐵”。一方面,維權積極分子多方向媒體求助,請它們對房產公司的違反規劃佔用綠地的行徑予以曝光。90 年代以來,中國政府對於大眾傳播媒介的控制有了一定程度的放鬆。媒介開始關注一些時弊並在高層政府容忍的範圍內予以報道,這些報導甚至直指一些地方政府的問題。媒介的曝光可以形成公共輿論壓力,因而可能使得高層政府不得不處理違規的地方政府部門以維護政體合法性。有些隸屬於高層黨政部門的媒體甚至有權要求地方政府配合調查影響重大的社會事件,並在專供高階幹部閱讀的“內參”或“情況彙報”上予以刊登以引起後者的關注。因此,這些官方媒介常被民眾看作一種特殊的權力機構。在當前,當市民群眾遇到不公正對待時,往往到媒介上訪,這樣使問題更容易得到政府部門重視和解決。在A 市,作為市政府機關報的《W報》在地方政治上具有重要影響。它甚至建立了專門的“群眾工作部”接待市民信訪。沈因此極力向《W報》等傳媒呼籲。由於A 市政府近年來一直強調綠化建設,《W 報》因而調查了此一“毀綠”事件。7 月初,該報和其他媒介連續對該房產公司毀綠事件進行曝光。

  另一方面,為了防止有關政府部門再對他們的上訴問題採取“拖而不決”的做法,沈開始採用“纏”的辦法來對高層政府施加壓力。通過與一些官員的朋友關係,沈得知A 市規劃局的工作地點和日常安排。在此後的日子裡,他組織居民每天輪流到市規劃局的幾個重要部門去申訴該房產公司的違規行為。市規劃局被綠街居民的連續上訪攪得雞犬不寧,最終不得不表示“房子不會再造了,按規劃法規確定的辦。”***注7***

  雖然房產公司打算像對付高女士一樣來敗壞沈先生的聲譽,但沈並不接受他們提出的私下談判要求;大多數居民也不相信關於他的流言。在居民和媒介的壓力下,A市規劃局很快於七月中旬就吊銷了該專案的建設許可證。該房產公司不得不停止專案建設。至此,憑藉鄰里橫向網路的支援,官員、媒介垂直性網路的幫助,沈先生終於領導居民贏得了針對房產公司的集體抗爭勝利。
 

  街區關係網路發育

  經過此階段的社群運動,一套維權積極分子的非正式網路在綠街北區逐漸形成。在空地周圍幾乎每一幢高層居民樓內,都出現了一些維權積極分子。從職業身份上看,這些積極分子包括大學教授、工程師、企業白領、普通政府幹部和工人、家庭主婦以及退休的老年人等。就政治身份而言,這些積極分子不僅有普通群眾和民主黨派人士,還有共產黨員***注8***。這些積極分子維權意識強烈,並且願意服從沈的領導。這些非正式網路的存在使得沈能夠輕易動員居民參與集體維權行動。尤其在沈所居住的JZ大樓,積極分子非常之多。當1996 年A 市政府號召已購買住房產權的居民選舉代表組建業主委員會時,沈先生因為勝利領導護綠運動的影響以及維權積極分子的支援,被選作JZ大樓業委會主任。

  尤其重要的是,在上訪過程中,富有“公關”技巧的沈先生逐漸和一批政府官員以及記者建立了良好的個人關係。我們將會看到,這些垂直的聯絡在該社群此後的維權過程中繼續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在沈等居民呼籲和媒介報導壓力下,N 區按照規劃建成了街區中心綠地。此後,這塊8000 平方米的大型公共綠地成為該區一個搶眼的生態亮點。
 

  對地方政府的集體抗爭

  綠地屬於誰:地方行政權力話語和居民權益話語之爭

  由於其所處的優越地理位置和優美的生態環境,綠街中心綠地又引來了新的侵權者。1997 年底,區政府和綠街街道辦事處決定在中心綠地中“劃撥”1300 平方米土地,建造N 區老幹部活動中心,並由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專案建設。此前,街區中心綠地內曾有一座佔地面積為135 平方米的供本街區老年人使用的活動中心。當地政府的計劃是推倒這個活動中心,在此基礎上建造專供老幹部使用的休閒中心。但是,當此專案開工時,周圍的居民們大為不滿。首先,這個專案佔用了很大一部分中心綠地,會有損於街區的環境以及當地的房產價值。其次,周圍居民無權使用在自己街區內建造的公益設施,這對於他們來說很不公平。再次,居民們擔心,一旦該專案將來被用於商業目的,很多顧客將進出於社群,由此帶來的各種噪音和汙染將干擾本街區居民的生活。對於那些運動積極分子尤其是沈來說,這個街區中心綠地是他們通過自己的努力從開發商手中保護下來的,當然不甘心自己深以為豪的成果被掠奪。

  因此,沈和以前的一些維權積極分子馬上相互聯絡,決心抵制當地政府建造老幹部活動中心。一開始,他們直接向街道辦事處抗議。但後者聲稱中心綠地土地屬於國家,而基層政府是國家的代表,有權決定如何使用土地。他們還警告說阻礙該專案建設者將被視作擾亂社會秩序,會受到嚴厲懲處。維權積極分子們終於認識到此次他們所面對的是富有權力的當地政府***注9***,任何考慮不周的抗議行動都會給自己招至危險。然而,過去的勝利鼓舞了沈等積極分子的信心,沈的個人性格也使他不甘心輕易放棄。

  由於針對的是聲稱代表國家的地方政府,維權積極分子們必須為自己的抗爭找到儘可能多的“過硬”的理由,才有可能成功維權。抵制房產公司的“輝煌”經歷使沈先生再次把目光投射到法律武器上。經過研究,他發現地方政府的專案不僅有悖於A 市規劃法規,而且違反了關於公共綠化和房產物業法規。有了上述法律依據,沈等維權積極分子相信,如果他們在今後的抗爭行動中策略運用得當的話,己方是有可能贏得針對地方當局的維權性集體抗爭的。

  沈等意識到,維權面臨著的第一個任務是反駁地方政府的說法,以賦予集體抗爭合法性。為此,他們需要發明一套維權“說法”。鑑於國家控制非常嚴厲,這套“說法”絕不能冒犯國家權威。相反,它不僅要起到動員普通居民參與維權運動的作用,而且要儘可能迎合國家的主流“說法”以獲取國家權威的支援,並使地方政府抓不住自己的“把柄”。在此前的運動歷程中積累的法律知識和經驗等人力資本使得沈等成功地做到了這一點。通過對無論是基層政府還是普通民眾都沒有“當真”的官方意識形態和法規闡釋,沈建構了一套“法律代表國家,要依法護綠以維護居民合法的環境權益”的“說法”;或者說,他由此建構了法律話語和市民權益話語並以之對抗地方政府的行政權力話語***注10***。

  為了在街區內傳播自己這套“說法”以壓制人們心目中固有的對地方“父母官”的盲從,沈等在街區中釋出了很多上書“依法護綠”的橫幅和標語。通過這些宣傳,維權積極分子的這套“說法”迅速得到了很多居民的認同,為下一步進行社群動員推動維權運動製造了有利的公共輿論。
 

  再次衝擊工地與警察上門

  當時,連同沈擔任主任的JZ業委會在內,綠街街區已經成立了九個業主委員會;其中六個在綠街一村,組織相當健全。為避免維權運動被當地政府攻擊為“無組織無紀律行為”,沈決定利用這些依據有關法規批准成立的正式的居民組織。於是,他親自登門拜訪了這些業委會的主要成員。由於他作為ZJ 業委會主任的身份以及過去領導社群護綠運動的成功經歷,沈成功地說服他們一起參與抗爭。自此以後,在這些業委會之間形成了一個非正式的聯盟,它們的負責人經常聚會商討維權策略;沈自然地成為聯盟的“發言人”。

  有了其他業委會的支援,沈通過以前結識的關係向A市媒介尋求幫助。他再次向《W報》等媒介揭露了地方政府這一違法專案,並提交了上述九個業委會聯名簽署的上訪信。後者迅速調查了這一專案,並於1998 年2 月份向市政府領導報送了“情況彙報”。考慮到這一事件影響到當地穩定,一些A 市市政府的主要官員相繼批示地方當局暫停建造老幹部活動中心,“緩和與群眾的矛盾”。隨後,A 市市園林局下屬部門迅速對此專案進行了調查,準備制止地方當局侵佔綠地的行徑。

  由於媒介報道和市政府的干預,綠街街道辦事處不得不於1998 年4 月和九個業委會進行了談判。雙方初步達成妥協:同意街道建造一個市民休閒中心;但其必須同時向老幹部和社群居民開放,且佔地面積不得超過650 平方米。然而,即便如此,區政府也不同意這一協議:因為協議規定建築的用途和佔地面積無法達到自己的要求。區政府於是和街道重新議定了建設計劃,決定新建的設施只對老幹部開放,且把佔地面積擴大到1960 平方米。但是地方當局並沒有將此決定通報該街區的居民。直到1999 年4 月,沈等維權積極分子從街道工程隊開挖的地基面積和深度判斷該建築面積和高度將遠遠超過業主委員會和街道的協議規定。他們遂通過與當地一些政府官員的私人關係打探訊息,得知基層政府建造的仍是老幹部活動中心。

  受騙的維權積極分子們十分憤慨。他們一面到上級政府部門上訪,一面向新聞媒體反映基層政府的欺詐行為。在社群居民連續上訪和新聞媒體曝光的壓力下,綠街街道不得不提出和業主委員會再行談判。沈先生要求先停工再談判。但街道拒絕了這一要求。過去的經驗使沈等意識到,如果一味採用上訪等“軟”方式,是無法讓地方政府與他們進行對等談判的;而如果採用衝擊工地等激烈形式,就有可能造成上級政府最關心的“安定團結問題”,從而逼迫地方政府就範。於是,在地方當局拒不執行上級政府停工指令的情況下,維權積極分子們於1999年5 月25 日晚搗毀了工地地基。

  對於衝擊街道施工現場的行為,沈等事前經過了慎重的斟酌。他先就自己的行動方案向區公安局的一位重要官員***也是他的朋友*** 徵求了意見,對方向他交代了一些躲避法律懲處的策略和界限問題***如不能毀壞機械裝置等*** 。在實際行動中,維權積極分子們在沈的約束下嚴格遵守了上述公安局官員所建議的策略,沒有毀壞施工機器***注11***;也就是說,他們的行動並無超越高層政府所容忍的“限度”,地方當局無法找到過硬的把柄來對他們採取強硬措施。

  衝擊工地事件發生後,綠街街道辦事處要求綠街一村、二村居委會對組織居民、黨員以及運動積極分子的家屬進行“再教育”,聲稱JZ 業主委員會組織的集體行動是***和破壞行為。他們揚言警方要因此逮捕沈等積極分子。

  在此情況下,沈等認為地方政府不會給他們一個公道;要真正解決問題,必須引起上級政府的高度重視。於是他們商議決定到市政府集體上訪。沈意識到要充分發揮上訪效果,需要精心設計行動方案。為此,他和一些政府部門的朋友就此進行了商討。朋友們告訴他,上訪時機的選擇十分重要:既要能引起市政府高度重視,又不能過分傷及其顏面。因此,沈等積極分子選擇一個相對敏感的時間—6 月1 日晚上—到市政府進行集體上訪。

  這種給高層政府“保全面子”的策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A 市市政府信訪部門接待了這些集體上訪的居民後,隨後向N 區地方當局作了通報,要求其妥善解決問題。鑑於當時時間節點的敏感性,地方當局對沈等“捅漏子”行為十分惱怒。次日,街道一面委派幹部帶領當地民警和居委會書記對沈等幾個運動領袖進行家訪,警告他們不得再去市政府;一面派人到沈等工作單位“告狀”。然而,在警察陪伴下的家訪和“告狀”均受到沈等積極分子及其單位的譴責和敷衍。為防止維權積極分子再去市政府,高度緊張的地方當局又組織街道幹部、民警和居委會幹部在沈所居住的JZ大樓和市政府門口“三班倒”連續值班監視“動靜”,以阻止可能再度發生的上訪行動。

  由於這些集體行動都是在以沈為首的業委會的名義下組織進行的,地方當局由此聲稱業委會組織良好,並且奠基於市民們的根本利益之上,正在成長為威脅基層政府權威乃至國家治理的“第三種”勢力。他們聲稱,業委會將比“”組織更危險。但是,在沈等呼籲下,《W報》調查了這次衝突。綠街街道辦事處不得已,只好向其提交情況說明,承認建造的是老幹部活動中心。《W 報》於1999 年6 月15 日在“情況彙報”中將衝突經過和相關證據報告給A 市政府,明確提出錯在基層政府。因此,高層政府要求地方當局剋制。此後,整個事件處於僵局。
 

  “綠化衛士”:高層政府伸出援手

  在後一階段運動中,在沈等連續奔波和呼籲下,有些市政府部門如市規劃局和市園林局都同情維權的居民。由於N 區政府被授予特殊權力,常常在其轄區內無視上述政府部門的規章,導致這些部門的權威受損。因此,後者對N 區地方政府多少存在一些不滿和憤恨。通過和一些官員朋友的交往,沈充分意識和利用了這種嫌隙***注12***。因此,市規劃局和市園林局等部門對維權積極分子們給予了有力幫助。

  2000 年2 月,鑑於沈先生在保護街區中心綠地運動中的領導作用,市園林局一位和其關係良好的領導提議授予沈“A 市群眾性愛綠護綠先進個人”的榮譽稱號。A市一些重要的媒介也因此對沈的事蹟和社群護綠運動進行了廣泛的報導,並稱沈為“綠化衛士”。市園林局和媒介的支援大大激勵了沈和其他積極分子,並賦予了社群運動更大的合法性。
 

  對立雙方的鬥爭策略

  地方當局的“擺平”手法

  沈在社群運動中發揮的作用使其成為維權積極分子中至關重要的人物。當地政府相信,如果他們能夠成功地瓦解人們對他的信任和支援,抗爭行動就會自然平息。因此,地方政府的“擺平”措施主要指向沈本人。他們不但通過請客送禮等方式拉攏了一些記者和運動積極分子,而且利用居委會極力挑起其他業委會和居民對沈的反感,以瓦解沈的支援網路。

  這些擺平手法取得了相當大的成效。在一村居委會書記的個人影響下,大多數以前和沈先生“結盟”的業委會主任都拒絕繼續公開支援他。由於綠街街道封閉了整個中心綠地,以至社群居民長期缺乏鍛鍊、活動場所。很多居民遷怒於沈,認為他給整個社群生活製造了很大麻煩。一些積極分子的親屬也阻止他們參與沈的集體行動。尤其是,少數運動積極分子,其中包括沈所在業委會的副主任,都轉而公開支援地方政府的立場。其中有人甚至將沈的行動計劃洩露給地方當局。至2000 年9 月,情勢的嚴峻使得沈憂心忡忡:“我現在幾乎成了孤家寡人,一敗塗地了!”
 

  維權積極分子的反擊策略

  儘管對以上情形很失望,但沈並沒有放棄鬥爭。他認為如果自己放棄並導致抗爭失敗,地方當局就會進一步把他們的維權運動定性為非法破壞。這樣一來,不但自己個人名聲受損和“安全”得不到保障,而且他的支持者們,包括其他維權積極分子和一些官員、記者,都會因此而受到連累。他覺得自己應該堅持下去贏得勝利以報答他的支持者們。和最先領導運動的高老師不同的是,即便在情勢最惡劣的時候,沈身邊也還有十多個對他十分忠誠的維權積極分子;一些官員、記者也自始至終支援他的維權活動。因此,沈決定繼續抗爭。

  鑑於業委會聯盟已經被地方當局所瓦解,沈設法通過其他非正式關係組織網路反擊。首先,他極力揭穿街道辦事處的“謊言”。通過其官員朋友垂直網路的幫助,沈祕密蒐集到幾乎所有的當地政府關於本專案的內部檔案資料。他向媒介記者和居民展示了這些材料,從而揭穿了街道辦事處“建設此專案是為居民辦實事”的欺騙性說法。他聲稱自己作為業委會主任有責任有義務依法維護居民合法權益,呼籲居民應根據國家的法律而不是地方政府的行政權威來判斷是非並參與維權運動。他還聲稱該專案是“代表著一小撮地方官員的利益而不是國家和人民的利益”,自己組織抵制並非挑戰國家的權威,而是維護國家的法律尊嚴。因此,他呼籲上級政府支援居民的維權行動。沈的反擊十分有力。結果,一些以前傾向於地方當局立場的媒介記者在瞭解事實真相後轉而支援沈的抗議活動,並如實就此事作了報道。這使得地方政府感到十分尷尬。一些居民也因此對地方當局十分不滿,他們聲稱街道和居委會欺騙了他們;沈所在的ZJ 大樓的居民們對居委會尤其憤恨,以至於居委會對該居民樓無法再進行日常管理。

  其次,沈等積極分子加大了“纏”訪的力度。儘管失去了其他業委會的支援,沈仍於2000 年9 月份憑藉積極分子網路召集到200 多居民簽署了上訪信。他把這些積極分子分成幾批,分別“承包”一些相關的政府部門,帶著上訪信和相關的法律文字前去“反映情況”。這些已經熟知政府內部運作狀況的積極分子經常蜂擁到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辦公室,籲請其“為老百姓解決問題”。這些“纏”訪使得這些政府部門和負責人不勝其煩。但由於維權積極分子有理有據,他們也無法發作。沈等還警告有關規劃部門,如果他們再違規給基層政府發放施工執照的話,居民將依據有關法律對規劃部門進行起訴。

  再次,沈還通過關係直接求助於中央權威。通過一些熟識的媒介記者介紹,沈結識了新華社A 市分社的資深記者。該記者迅即調查了此事並相信了沈的說法。他通知A 市主要領導人,如果市政府再不嚴肅查處此事,他就將此事向中央彙報。沈還通過關係向中央遞交了上訪信和相關證據。其後,中央有關部門將沈的投訴轉發A市政府,要求其儘快解決問題。

  在這些壓力下,A 市各級政府從上到下再也無法採用“拖”的辦法迴避綠街維權積極分子所反映的問題。2000年10 月,市政府領導人要求市規劃局和園林局認真查處該專案。於是,這兩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親自到N 區與其黨政負責人會談。後者雖然同意取消該專案,但仍想方設法拖延。在接下來的兩年裡,事情一直處於僵持狀態,沈又兩次被市園林局授予“綠化衛士”的榮譽稱號。至2003 年,對立雙方均感到疲累不堪。在高層政府的干預下,地方當局和沈等維權積極分子終於達成妥協,基本上按照後者要求重建了被毀的街區中心綠地,縮小了休閒中心的佔地面積,並對全體居民開放。至此,綠街居民護綠運動最終勝利。
 

  作為維權市民抗爭武器的關係網路

  通過以上描述,讀者可能對這些維權積極分子如何利用關係網路進行抗爭印象非常深刻。下文將總結關係網路在威權體制下的城市社群運動中發揮的作用。
 

  兩個小區在運動中的差異

  這個社群運動是圍繞著保護綠街一村、二村兩個小區之間的中心綠地而發生的。但是,這兩個小區的居民在社群運動中發揮著截然不同的作用。實際上,綠地的大部分位於綠街二村小區,因而關乎到更多綠街二村居民的利益。但是,大部分維權積極分子是綠街一村的居民,他們是維權運動的主力和核心。

  運動史顯示,儘管是綠街二村居民最先發起維權運動的,但其後不久,運動的中心和領導權就轉移到綠街一村。由於缺乏密切的關係網路,綠街二村的運動發起人高女士和普通參與者之間的信任和合作並不穩定。因此,他們的抗爭行動被房產商輕易瓦解。在沈先生領導運動時,房產商和綠街街道辦事處也先後對綠街一村的維權積極分子使用了相似的瓦解策略,但最終都遭致失敗。其主要原因在於,一方面,綠街一村很多居民系集體動遷,因而本來就有更多的關係網路“存量”。沈先生和主要支持者之間由於長期交往而存在著很強的相互信任。另一方面,由於綠街一村居民之間高密度的相互交往,在該小區存在很強的社群參與規範。正是小區存在的這些穩固的非正式網路和參與規範造成了其與綠街二村不同命運的最大區別。

  其次,這兩個小區之間存在一個重要的區別是綠街一村有著很多組織良好的業主委員會,而綠街二村由於居民之間合作的稀缺而導致業委會發育不良。我們仍舊記得,在運動第二階段針對地方政府時,業委會聯盟最初曾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雖然這個聯盟最終被依附基層政府的居委會瓦解,但沈仍舊能夠利用自己JZ 業委會主任的頭銜組織抗議。也就是說,這種正式的民間組織大大增強了維權運動的合法性。

  第三,和綠街二村早期發起運動的高老師相比,沈憑藉個人網路更成功地獲取了很多政府官員和媒介記者的支援。如前所述,這種垂直聯結對集體抗爭的成功至關重要。

  總之,和綠街二村相比,綠街一村本來就有更多的關係網路“存量”;其主要維權積極分子建構關係網路的能力也更強,因而在維權運動中建構了更稠密的橫向和垂直網路。橫向網路和參與規範導致了更高程度的內部團結以及居民間更多的信任和合作,這些是集體行動動員的基本條件。由於有垂直網路為基礎,綠街一村能夠從代表國家權力的市政府以及主要媒介獲取支援,這種支援也反過來給了運動積極分子和普通參與者更大的信心。正是這些區別使得兩個小區的居民對於運動做出了不同的反應併發揮了截然不同的作用。
 

  關係網路在市民建構集體抗爭中的作用

  動員運動領導人和普通參與者

  在本社群運動中,正如一些運動積極分子所強調,沒有沈的領導,他們很難贏得勝利。然而,沈最初之所以願意領導維權運動,一個重要因素是鄰居的推薦和勸導。因為在當代中國,要發起集體行動,組織者通常需要花費大量的精力、錢財乃至承擔很大風險。鑑於過去的生活經歷,沈充分認識到這些代價,但他不願因此而使他的鄰居和朋友們失望。如果他不願領頭或者半途而廢,無疑將失去他們的信任,進而喪失自己的關係網路。或者說,由於綠街一村社群網路和參與規範的存在,處於網路核心的居民領袖反過來也承擔了帶頭捍衛社群公共權益的壓力。

  沈之所以堅持不懈地領導社群運動的另一個原因是他有信心贏得勝利。這種信心來自於他以前擁有的關係網和建構新的關係網的能力。正是這些關係網路以及由此動員的社會資源使得沈願意領導這個社群維權運動。換言之,關係網路發揮了動員運動領導人的作用。以前的研究已經發現了社會網路在動員普通參與者參加集體行動方面的重要作用。本研究也證實了這一點。當沈接替成為運動領導人時,他利用了與老鄰居的非正式網路和業委會的正式網路動員了大批參與者,並在維權積極分子中募集了運動經費。進一步,媒介的支援和高層政府部門的支援也給維權積極分子增加了信心,激勵其中一部分人堅持到底。
 

  獲取高層權威支援

  在當前的中國政治場域,雖然國家在相關領域設立了很多正式規則和法規,但行政機構很少能做到“依法行政”。因而,對於那些求助於國家權威者,在很多情況下需要通過非正式的關係網路。就本個案而言,沈確實先後和多位律師商討過通過法庭起訴當地政府的可能性,但他最終意識到幾乎不可能通過這種正規渠道贏得大權在握的N 區政府。更何況,如果通過司法訴訟途徑失敗的話,他們就喪失了進一步通過上訪進行抗爭的合法性***注13***。於是,沈等充分利用了他們與政府官員和記者之間的個人關係。首先,他們利用這種私人關係來接近國家權威,如訴諸市規劃局和其他市政部門等。其次,他們利用這些關係來探知集體行動的邊界。在當今中國,儘管各級政府對於集體行動都有一定的容忍度,但仍然有很多界限不容跨越。一旦行動被認為越過了這些界限,就會遭致鎮壓。

  因此,對於組織集體行動的市民來說,探知這樣的邊界並充分加以利用,也就是俗話說“踩線不越線”,對維權行動成功非常重要***參見應星等,2000 ;應星,2001 ;Cai , 2002*** 。但這些界限根據情勢的不同而變動不拘***注14***。在本運動中,由於很多官員朋友的幫助和建議,沈得以認識到各種情況下政府容忍的邊界。因此,儘管維權積極分子搗毀了街道工地並集體上訪,但他們沒有使高層政府“丟面子”。因此,這些地方政府的眼中釘並沒有因採取“暴力”抗爭而受到什麼嚴厲懲處。第三,這些垂直性私人網路也被用於加強市民抗爭的合法性。在運動中,沈通過他的官員朋友推薦,三次被市政當局授予“綠化衛士”榮譽稱號。這使得他能夠“合法地”組織護綠運動。正如當地政府承認,正因為沈擁有高層政府授予的榮譽稱號,他們不敢對沈採取逮捕等強硬措施。總之,正是私人性垂直網路使得市民抗爭者獲得國家權威的支援。
 

  收集對手的資訊和違法證據

  社會網路還被用於打擊地方政府的聲譽和削弱其影響。在本運動中,沈等維權積極分子利用他們和政府工作人員的私人關係以收集各種針對地方當局的證據和資訊。這些材料使得沈能夠及時向公眾揭露房產商和地方政府專案的不合法性質。沈的揭露成功地打擊了地方當局的聲譽,給維權運動帶來更多的同情和支援。

  威權主義國家和“分裂”的行政體系:關係網路執行的制度背景

  本研究展示了關係網路在中國城市社群運動中至關重要的作用。讀者可能對關係網路何以能夠發揮上述作用尚有疑惑之處。實際上,正如武考克所假設的那樣,社會網路的運作與其所嵌置的制度環境、尤其是國家的作用密切相關***Woolcock ,2001*** ,而這一點卻被大多數研究者所忽略。因此,本研究認為關係網路之所以發揮上述作用,主要是因為中國威權主義政體和相對“分裂”的行政體系所致。這種制度背景使得普通市民運用關係網路進行抗爭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對於相對無權的市民來說,關係網路對於他們組織集體行動是必要的。由於威權化的國家本質,法律體系無法得以正常執行。在一般情況下,如果地方掌權者違背法規,很少會依法受到相應懲處。因此,在本運動中,當面臨著侵犯居民利益的地方當局時,無權的市民無法通過正規的法律訴訟渠道來解決自己的問題。這是市民需要利用關係網路建構抗爭的主要原因。

  另一方面,正如以前的研究者發現,雖然中國仍舊是個威權主義的國家,但是其行政體系並非渾然一體的。由於各級政府機構的權力範圍和利益出發點不同,整個行政系統中存在很多相互衝突和“裂痕”。這些包括上下級矛盾、條條矛盾、塊塊矛盾以及條塊矛盾等***Lieberthal & Lampton , 1992 ; Lu , 1997 ;應星,2001*** 。在改革開放時代,由於權力和利益的重新分配,此類矛盾越來越突出。因此,地方政府利益和關注點並不一定和高層政府職能部門一致,甚至會相互衝突,尤其在前者的發展專案違背職能部門規章時更是如此。這種相對“分裂”的行政體系則為市民利用關係網路抵制地方當局侵權提供了空間。正如本個案所展示,不同層級的政府部門之間存在的“裂痕”和媒介的初步開放都成為被維權積極分子利用的“政治機會結構”。也就是說,相對無權的市民可以利用高層職能部門的支援來制約作為國家另一部分的地方當局侵權行為。

  然而,並非所有的市民維權者都能利用這種機會結構,因為要麼它們隱藏在公眾視野之外,要麼市民抗爭者即使知道其存在但卻不知道如何加以利用。因此,市民維權運動者需要某些渠道獲取這樣的資訊並學習如何利用這種機會。本個案展示了這一點。實際上,在A 市,有些市政府部門和N 區地方政府之間存在很多矛盾;前者對於後者的特權很不滿,因為後者損害了自己的權威。和其他社群集體行動組織者不同的是,綠街一村的維權積極分子通過與各級政府官員之間的個人關係網路瞭解到這種“裂痕”,而且在其官員朋友的建議下,他們充分利用了這種機會。在運動第二階段開始時,由於N 區的特殊地位,市政府有關部門不願與當地政府公開發生衝突。但是,沈和其他維權積極分子有意識地不僅向市園林局、規劃局、媒介等彙報當地政府的違法專案,而且向這些市級機構報告地方當局對其權威的輕視態度。本來就對地方當局不滿的園林局等部門因此傾向於更公開地支援市民維權運動並藉以維護自己的權威,這種支援最終導致了地方當局的失敗。
 

  結 論

  在當代中國基層社會,針對地方當權者的民眾維權運動此起彼伏,已成為基層政治的一個重要現象。本研究檢視了城市一般性公民社會運動的動力機制。

  本研究發現,“政治機會結構”的存在是當前一般性公民社會運動發生的前提條件。當前促使集體抗爭爆發的“政治機會結構”則有三個主要面向:行政體系的相對“分裂”、媒介的初步開放以及法規政策的逐步完善。媒介的開放、法制的進步使得群眾的權益意識有了明顯增強,並開始學習使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政體的相對開放導致了業主委員會等社群性NGO 的出現,為群眾性維權活動提供了組織依託。

  但是,這種結構性機會的顯現以及“以法抗爭”策略的運用都不能充分解釋市民維權運動何以能夠發動以及發動之後的結果。因為在面對同樣的機會結構和侵權問題時,有些街區發起抗爭並獲得成功,有些雖然發起了抗爭但卻失敗了,更多的街區則缺乏任何集體行動。因此,本研究主張以關係網路這一因素來解釋這種差異。換言之,在當代中國,除了法律政策外,維權積極分子還必須運用關係網路作為集體抗爭的重要武器,才有可能獲取國家權威和普通民眾的支援以抵制地方當局的侵權行為。

  實際上,在跨階層的城市居住街區,關係網路是促進社群內部團結和動員不同階層的人群參與集體行動的一個主要因素;其重要性的上升本身也是城市社會結構變化的一個反映。在上世紀90 年代以前,中國城市基層治理的基本單元是以單一階層為基礎的“單位”***大多數成員具有相似的收入和地位*** 。當時絕大多數市民由國有單位集中管理,因而其集體行動往往以單位為基礎。然而,隨著單位制的逐漸解體和社群建設的興起,街區越來越關係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因而越來越多的集體行動開始以跨階層***市民分散於不同單位和職業*** 的街區為行動單元。關係網路因此便成為促進社群團結和在橫向上動員普通市民參與集體行動的一個主要因素。

  此外,本文還揭示了垂直性關係網路對於一般性公民社會運動的重要性:它是普通市民動員國家支援的重要工具。實際上,比起那些純粹由工人和農民等弱勢群體發起的“維權”運動,一般性公民社會運動的參與者包括了各個階層人士甚至包括一些社會精英,其組織者和積極分子便更有可能建構垂直網路以促進集體行動。因此,這些橫向和垂直關係網路的存在與否、性質如何和強度高低,決定性地影響了街區層次上市民維權運動的出現及其結果。需要指出的是,關係網路是個雙刃劍,既可能為維權市民所用,也可能為侵權的地方當局所用。本案例說明,只有在保證其維權活動符合法律的前提下,普通市民才有可能運用關係網路獲取成功***注15***。換言之,關係網路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影響因素,但不是唯一的決定性因素。對關係網路尤其是垂直網路與社群運動之間關係的檢視將促進我們對當前中國城市政治的理解。

  本研究發現,儘管作為市民維權的主要方式的信訪渠道在大多數情況下不能解決問題***注16*** ,但卻為社會穩定發揮了一定的安全閥作用。正如本個案所示,雖然法律已經成為民眾抗爭的重要武器,但司法體系本身並不足以承擔群眾維權的重任。原因在於目前我國的司法體制還受地方行政權力制約。在此情況下,無權的市民實際上無法利用司法部門來抵制地方當局的侵權***注17*** 。因此,在司法體制本身不夠完善的情況下,信訪體系在維護基層社會秩序和群眾權益上目前仍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它的存在對於弱勢的維權市民來說是一個“潛在”的權力資源。

  對上訪技術和時機的精確把握和應用可以使弱勢市民生產出社群權力以和地方行政權力相抗衡。在大多數遭遇地方當局侵權的百姓看來,信訪渠道是他們唯一的得以表達冤屈和訴諸國家權威的垂直網路,並讓其抱有解決問題的一線希望。這條垂直網路的存在使得群眾一旦在遇到基層政府侵權時,不至於便立即對整個政治體制喪失信心,從而有利於基層社會的穩定。在本案例中,一些核心維權分子表示,如果A 市市政府不能解決問題的話,他們就將集體到北京上訪。這說明:正是由於上訪渠道的存在,這些維權積極分子堅持在不觸犯法律的框架之中行動,而一直沒有采取真正可能引發社會不穩定的過激行為。如果失去了信訪渠道,群眾因為遭受侵權而無法申訴會導致不滿情緒的累積,最終可能引發大範圍的社會不穩定。

  本研究也發現中國群眾維權運動本身已經開始發生結構性轉化。本文展示的城市市民維權運動在當前中國並非是獨一無二的個案。和其他地區相比,A 市無論高層政府還是地方當局都要相對“文明”的多。在本案例中,無論是開發商還是基層政府,即使在和居民衝突最激烈的時候,也沒有和其他地方一樣真正對維權的市民採取赤裸裸的暴力打壓手段。而近兩年發生的影響深遠的廣州“孫志剛事件”、湖南嘉禾拆遷等大量公開出來的事件說明地方當局侵權和市民抗爭現象在當代中國其他城市的普遍性和嚴重性。

  結合這些事件,我們可以推斷出目前在中國很多地方形成了以地方當局為核心的地方性“增長機器”***開發商、政府、工程隊等聯盟*** 。這些利益集團片面強調自己的發展計劃和集團利益,已經嚴重影響到國家政策貫徹和普通市民權益。更嚴重的是,因為這些侵權行為往往和腐敗聯絡在一起,導致了目前很多地方基層政府和民眾之間互信的缺失***注18*** ,以致引發了大量的集體抗爭。結合上述有關研究,我們發現當前中國群眾維權運動本身已經開始發生結構性轉化。在政治環境上,它們都面臨著法規政策的完善、政府一定程度的容忍、“分裂”的行政體系、大眾媒介的開放等“政治機會結構”。在行動目的上,它們主要聚焦於維護具體的社群公共利益,但開始有追求社群民主權益的跡象。在抗爭物件上,和西方“新社會運動”***注19***不同的是,它們不但不直接挑戰國家權威,反而利用其抵制侵權的地方當局和工商組織。在行動策略上,它們不但利用現代法律作為武器,而且利用傳統的關係網路進行動員。在行動單位上,它們主要以各自的社群為行動單位,但目前已經在更大範圍上出現了擴充套件和聯合趨勢。

  在組織依託上,它們不僅在維權積極分子中建立了緊密的非正式網路,而且開始利用業主委員會、村民議事會等合法的群眾性組織。在運動領導上,它們都有一些相對穩定的群眾領袖和精英小組,這些群眾領袖在農村中和同輩相比具有更高的文化水平和更豐富的閱歷,在城市中則表現為具有更高的維權“熱情”和更廣泛的關係網路。在參與物件上,它們的參與者主要是社會的弱勢群體。但目前城市一般性公民社會運動的興起表明越來越多的中產階級成員也開始參與集體抗爭。在行動後果上,雖然它們不像西方“新社會運動”一樣成為市民社會反抗國家的動力,但它們確實影響甚至有可能改善地方治理秩序。

  此外,從上述幾個引起高層關注並最終得到處理的案例中可以發現,這些成功的“維權”事件都遵循著相似的博弈軌跡:地方當權者對普通市民施加不法侵害,後者不得不利用媒介等非官方渠道來訴諸高層政府,由高層政府對地方當局的不法行為進行干預。在這些事件中,新聞媒體作為比較中立的輿論監督力量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社會影響,並在一定程度上成為民眾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工具;或者說,逐漸發展的大眾媒介作為垂直性社會網路發揮了連結國家和普通民意的作用。因此,正如本個案和這些事件所揭示的,在目前階段,中國市民社會運動的方向,不是所謂反對國家對市民社會的干預,而是要利用信訪渠道、新聞媒體等垂直性網路聯合國家對地方“增長機器”進行監督和制約。只有如此,市民權益和國家權威才有可能得到最基本的保障。
 



  註釋:

  * 本文是基於我2001 年初完成的關於本運動個案的民族誌寫就的。上海大學董國禮副教授、中山大學朱健剛博士當時就此個案和我進行了很多探討。特此感謝這兩位先生在我早期研究中所給予的支援。本文於2003 年9 月在新加坡國立大學亞洲研究所***ARI ,NUS*** 主辦的學術研討會上宣讀。A/ P Chan , Ching Selina ,A/ P Khondker , Habibul Haque ,Professor Zou Keyuan , Professor Chua Beng Huat , A/ P

  Hadiz , Vedi Renandi , Dr. Cai Yongshun ,Dr. Yang Der - Ruey , Miss. Nah Han Yuong Alice Maria , Mr. Kumbamu Ashok and Mr. Ruan Hengfu 都對本文各稿提出了非常有價值的評論。在此特向以上各位以及其他在此研究上給予我幫助的人士表達誠摯的謝意。

  注1:在本個案的研究地中國南方大城市A 市,由於環保宣傳工作的普及和深化,各種組織和市民的環保意識有了很大提高。實際上,街區的綠化環境當前已經被社會各界視作該地“檔次”的一個重要指標,並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當地的房產價格。

  注2:在研究當代中國農民維權運動時,李連江、歐博文***1997*** 和於建嶸***2004*** 先後提出了“依法抗爭”和“以法抗爭”的解釋框架。實際上,這兩者都指農民利用國家的法律政策來對抗基層政府的侵權行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於建嶸認為,“依法抗爭”是指農民主要依靠上級政府和國家來解決自己的問題,而很少直接挑戰侵權的基層政府;“以法抗爭”是指農民以法律為武器直接挑戰違規的地方當局,而以訴諸國家為輔***參見於建嶸,2004*** 。換言之,較之於“依法抗爭”策略,“以法抗爭”採用更多形式激烈的集體行動。

  注3:為保護當事人利益,本文所有地名、人名等都作了技術處理。

  注4:參見Bennett & George ***2000*** , Case Studies and Process Tracing in History and Political Science : Similar Strokes for Different Foci 。

  注5:當然,沈並不是相信一旦居民發現並向上報告開發公司的違規證據,高層政府就會自動依據這些證據懲處後者。他是單位中層管理人員,和各級政府經常打交道。他很明白,在實踐中,很多政府官員和民眾都把法律和政策看做“官面文章”,而基層政府也往往在執行政策時實行“變通”之策,或實際上執行各自的“土政策”。高層政府有時候也瞭解基層機構有違規或“變通”行為。但一般情況下,只要基層機構“變通”不太過分,或不引起其他人的抗議,上級政府都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這是當前行政體系中的“潛規則”,即所謂“民不舉官不究”。但是如果群眾抓住了當權者違規的證據,就可以要求政府嚴格“依法辦事”而不能“變通”。正如應星***2001*** 在農村研究中發現,一旦群眾搬出法律和政策條文要求有關政府部門嚴格執行時,至少在正式場合,沒有官員敢於冒政治風險否認“依法辦事”的正式規則,並不得不承諾按法規辦事。豐富的社會閱歷以及和官員朋友的交往使得沈很瞭解這些遊戲規則。沈等認為,採用上述策略一方面可以給上級政府施加壓力,迫使他們出面解決問題,另一方面也讓居民的維權行動顯得“合法”,從而使自己掌握主動權。從實質上看,這些市民維權者的策略就是以法律和政策為武器的抗爭,類似於其他研究者所指出的“依法抗爭”***李連江與歐博文,1997*** 和“以法抗爭”***於建嶸,2004*** 策略。

  注6:沈所謂的公關,是指利用各種社會關係或私人渠道動員抗爭力量,這些關係包括親戚、朋友、同學、同事和上下級關係等。在沈等積極分子看來,如果動員這些私人關係是為了社群公益的話,那些做法就是正當的。為了提高自己的鬥爭技巧,沈在此後幾年一直堅持自學公共關係學和法律,並參加了相關專業文憑的考試。他指出,要用法來維權,“ ……首先自己要學法、懂法,才會用法。”。

  注7:應星在對農村上訪的深入研究中,也發現了類似的高層政府和上訪民眾之間“拖”與“纏”的博弈。他發現,對於大量湧現的民眾上訪,高層政府通常採用“拖延”策略來“過濾”出“真問題”。而有經驗的上訪者就採用連續的密集地上訪主要領導的辦法來尋求問題的儘快解決***應星,2001*** 。

  注8:按照黨紀規定,中共黨員不準參加上訪活動。對此,曾經多次參加上訪的維權運動骨幹、黨員劉先生對我說:“共產黨員也是公民,因此也有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共產黨是代表最大多數群眾的利益的忠實代表,站在黨的立場上要考慮大多數群眾的利益。因此共產黨員也有權利和義務採用合法的方式維護群眾的利益。”可見,對於這些黨員維權積極分子來說,公民權益比黨的紀律更加重要。

  注9:N 區在A 市具有特殊地位,享受類似於“特區”的待遇。它被賦予了比A 市其他區大的多的權力,其最高負責人同時擔任A 市副市長。因此,在N 區轄區,地方政府常被賦予“特區特辦”的便利。

  注10:這些維權積極分子指出,“憲法規定國家權力屬於人民。土地確實是國家的,但國家是老百姓的。人民是通過黨的領導下的人民代表大會來制定法律法規以體現自己意志的。黨中央提出要依法行政,就是要體現人民的意志。可街道辦事處沒有按照綠化條例辦,沒有按照物業條例辦,沒有按照規劃條例辦,就是背叛黨,背叛人民;他們實際上代表的是少數人和小集團的利益和意志……因此,國家的真正代表是法律而不是基層政府。有關法規規定公共綠化不得非法毀損。所以我們百姓要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保護自己的生存環境;這同時也是為了維護黨和國家的威信。”。

  注11:那位官員指出,在高層政府看來,毀壞機器意味著“打砸搶”和“搞破壞”。如採用這種“干擾性”策略,正如應星和景軍***2000***所指出,就可能超過了國家容忍限度而導致“引火燒身”。

  注12:有一次,沈發現在街區中心綠地的施工告示上,地方政府使用詞語不當,有損市規劃局權威。沈把這個告示牌拍成照片,並隨即報告了市規劃局。後者對此十分不滿,立即派出官員到場檢查並向地方政府抗議;後者不得不更換了告示牌。沈等也聲稱他們採取集體行動抵制地方政府,也有利於維護上述部門的權威。

  注13:沈認為,中國法制建設落後。N 區地位特殊,其負責人是A市副市長。地方司法機構根本不可能制約區政府。他說,“從法律上說,它***區政府*** 肯定是不對的;但從權勢來說,它肯定比你***司法機構*** 大!”所以,沈相信只有通過上訪訴諸高層政府才有可能解決問題。

  注14:比如,在一般時候,中央容忍群眾***。但在有些敏感時期如國慶節等,這種行動就被嚴格控制,因為它可能使中央政府難堪或“丟面子”。這種“敏感時期”就是一種界限。然而,這樣的邊界往往並不明顯和確定。很多集體運動組織者和參與者因無法把握邊界問題而導致失敗和危險。

  注15:正如沈先生指出,一些政府官員之所以支援他領導的護綠運動,一方面固然有個人關係的緣故,但另一方面是因為他們認為護綠運動是居民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正義行為”。

  注16:根據有關報道,在目前中國群眾訴諸國家信訪機構的大量問題中,實際通過上訪成功解決的只佔0.2 % *** 參見趙凌,2004*** 。

  注17:這一點也為大量相關調查所證實***參見包永輝等,2004*** 。

  注18:如前所述,在本案例中,綠街居民自沈先生展示基層政府違規證據後,就對後者產生了嚴重的不信任心理。雖然目前事情已經解決,但這種不信任氣氛仍然存在。在應星***2001*** 的調查中,他也發現當地老百姓總是認為“山陽的天黑暗著呢!”。

  注19:所謂“新社會運動”,是指60~70 年代在西方爆發的女權、環保和反戰和平運動等。這些運動的主要目標是反對資本主義社會主流文化和國家***參見Habermas , 1981 ; Mamay , 2001 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