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軍守城吃人肉的野史

  明末清初時期,清軍守城屠殺無辜居民,吃人肉充飢腸,這是怎麼回事?趕緊和小編一起來看看吧,希望能夠解答您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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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戰爭中被圍軍隊因糧盡缺食而吃人肉以填腸充飢的事,在古時候常有發生,至於其具體情況怎樣,則少見有詳細記載。

  明末清初在廣東新會曾發生過一場戰爭,圍城中很多平民百姓被軍人殺死吃掉,其有關情況相對來說被記載得比較具體詳細,現在閱讀到這些記載,仍然令人感到恐怖寒心。

  1654年,原是張獻忠部將的李定國,率軍到廣東與清兵進行多次交戰,屢屢取勝。春夏期間,李定國軍隊的勢力擴充套件至雷州、廉州,又先後攻克羅定、新興、電白、陽江、陽春、高州等地,並將新會包圍起來,長達半年之久。

  直到該年年底,由於清軍不斷增調援兵前往解圍援救,形勢對抗清部隊不利,李定國才撤圍離去。駐守新會的清軍在此段長達半年的被圍期間,堅守危城,頑強抵抗。

  當城內糧盡缺食時,將官下令屠殺居民,讓軍人吃人肉以充飢腸,大約有七萬多人成為了犧牲品。明末遺民屈大均在《皇明四朝成仁錄》卷十二《異姓親王死事傳》中對永曆八年***1654年***發生的此事作了記載:

  “定國至高明,擒敵將郭虎、杜豹,遂圍新會。久之,城中食盡,略人為脯,死者男女七萬餘。人謂旦夕必降,按兵以待。”

  屈大均另在《翁山詩外》卷四“四孝烈”詩的序文,以及《廣東新語·女語》“四孝烈”章中,還記述了幾則當時清軍殺人取肉以食的具體事例。《廣東新語》雲:

  “歲甲午***1654年***,新會縣被圍,城中糧盡,守將屠居人以食。有莫氏者,諸生林應雒之妻,姑將就烹,莫請於兵曰:‘姑老矣,肉不可食,妾幸膏腴,可以供君大嚼也。’兵從之,姑得釋,而莫就死。有李氏者,兵欲食其夫,哭拜曰:‘吾夫五十無子,請君食我。’殺之,以首還其夫,使葬焉。

  有梁氏女者,其父諸生學謙,女年十一,請代父死,兵不忍殺。女謂兵曰:‘君以女兒身小,不足以充一飽乎?’將奪兵刀自剄,兵乃殺之。諸生吳師讓妻黃氏,亦代夫死,兵哭而殺之。是為新會四孝烈。”

  從這段記載可知,那些被殺以充盤餐之物的人,主要是那些沒有戰鬥能力的老弱者和婦女。值得注意的是,那些將要被殺的人中有的竟然還是有身份地位的人,他們可以由地位低下之人去替代其身。

  戰爭中人的生命本來就毫無保障,將官隨意斬殺屠戮下屬及平民乃是極為平常之事。有身份地位的人尚且要被殺食,一般的平民百姓,那就更如同牲畜一般任由將官隨意宰殺了。

  可以想象,那大規模殺人食人的場面,無辜居民被殘暴地斬殺肢解烹煮,其情景是多麼悲悽慘烈,多麼血腥恐怖!

  清軍簡介:

  清朝統治中國的基本武裝力量。最初由滿族建立八旗軍隊,通過戰爭建立了清王朝,後來又發展蒙古八旗和漢軍八旗,歷史上統稱為清軍。1601年***明萬曆二十九年***,努爾哈赤將其部分為四旗。1615年時擴建為八旗,是為八旗制度初建。1616年,努爾哈赤稱汗自立,建後金國。所謂八旗制度,乃軍政合一、兵民合一。旗民以兵為業,世代為兵。成為清朝軍事之核心。

  1618年***萬曆四十六年***,努爾哈赤以“七大恨”誓師討明。1619年〔萬曆四十七年〕,於薩爾滸之戰以8萬八旗擊敗明軍14萬,是中國史上著名的以少勝多的戰役。1626年,努爾哈赤於寧遠一役中遭明軍重創,不久逝世。努爾哈赤的繼承人皇太極繼續徵明,卻再次於寧遠慘敗。只得開闢第二戰場,屢次南侵,同時進一步推廣八旗制度,征服漠南蒙古察哈爾部,收降明朝降將,建立起蒙古八旗與漢人八旗。

  八旗制度是清代特有的一種組織形式和軍事制度。旗人包括旗下士兵和戶籍被編制在八旗軍隊中的家庭成員。與全國範圍內由各級官府管轄的民人***普通百姓***不同,旗人由各地八旗駐防或都統管轄,並擁有一定的社會地位。清代旗人“不分民族,但問在旗”。儘管八旗有滿洲、蒙古、漢軍之分,但他們都是基於同一套制度之下,因此差異不大。

  旗人的身份絕大多數情況下終身不變,所屬旗籍亦基本世代固定。旗人因戰功而獲得的職位可以世代承襲,例如,每旗下屬的眾佐領通常都是世襲職位、健銳營的軍職也是滿族世襲。其所居之地若未經朝廷調換都是固定的。以京師八旗為例,兩黃旗住北城,兩白旗住東城,兩紅旗住西城,兩藍旗住崇文門和宣武門以裡。在非東北地區的駐防八旗***分佈在如杭州、成都等大城市***則設立“滿城”供旗人居住,與非旗人所居住之地相隔離,普通人甚至當地總督、巡撫均無權過問。旗人與非旗人之間按規定亦不能通婚,稱為旗民不結親。但事實上一定規模的旗民通婚卻從未中斷過,至道光之後,旗民通婚實質上被朝廷默許。直到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慈禧太后釋出懿旨,才正式廢除了旗民不結親的習俗。

  旗人不得務農或經營工商業,每月錢糧由朝廷供給,號稱“旱澇保收”的“鐵桿莊稼”。康熙年間定製:前鋒、護軍、領催,月餉4兩,馬兵3兩,年餉米46斛***23石***;步兵領催月餉2兩,步兵1兩5錢,年餉米22斛***11石***,出兵時另有行糧。隨著清朝中後期旗下人口的增加,勢必不可能每一個人都能吃糧當兵,故未能當上兵的旗人就成為八旗閒散,過著遊手好閒的生活。除了吃糧當兵之外,旗人還可以參加科舉。旗人有自己的專屬學校。宗室、覺羅有八旗覺羅學;內務府出身之人有鹹安宮官學、景山官學;正身旗人有八旗官學。旗人根據自己地位的不同,進入相應的學校學習,之後參加科舉考試。

  旗人有一套相對獨立的司法系統。旗人犯罪由特定機關審理。京師普通旗人由步軍統領衙門審理、皇親國戚由宗人府審理、民事案件則由戶部現審處審理;地方官員可以審理當地涉及旗人的案件,但無權判決,只能提出審理意見,交由相應的審判機關——理事廳處理,理事廳是類似現在“軍地聯絡辦公室”之類的機構,專門負責協調八旗駐軍和地方關係,官員也都由旗人擔任。另外,旗人與非旗人同樣犯罪,同罪卻不同刑。《大清律例》規定:旗人犯了徒刑,一年只摺合枷號五天。也就是說,非旗人犯了徒刑被判刑一年,同罪的旗人只要關五天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