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選考試行政法律基礎知識
參加公選考試,掌握一些基礎的行政法律常識是備考的關鍵,下面小編為大家帶來,供大家參考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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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組織法
行政組織法應包括行政機關組織法、行政機關編制法和國家公務員法三部分。
2.行政主體
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職權,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並能獨立承擔自己行為所產生法律責任的組織。這一定義,反映了行政主體的四個特徵:①行政主體是一種組織,而不是個人。②行政主體是享有行政職權的組織。③行政主體是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組織。④行政主體能獨立地承擔自己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
在我國,只有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予某種特定行政職權的組織才能成為行政主體。
3.行政法的調整物件
行政法的調整物件主要包括四類:
***1***行政管理關係。即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等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行政相對人之間發生的各種關係。
***2***行政法制監督關係。即行政法制監督主體在對行政主體及其公務人員進行監督時發生的各種關係。
***3***行政救濟關係。即行政相對人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主體做出的行政行為的侵犯,向行政救濟主體申請救濟,行政救濟主體對其申請予以審查,做出向相對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濟的決定而發生的各種關係。
***4***內部行政關係。即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係。
在上述四種行政關係中,行政管理關係是最基本的行政關係,行政法制監督關係和行政救濟關係是由行政管理關係派生的關係,而內部行政關係則是從屬於行政管理關係的一種關係,是行政管理關係中的一方當事人──行政主體單方面內部的關係。
4.公務員的概念和範圍
《公務員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公務員的範圍主要是以下七類機關的工作人員:***1***中國共產黨機關的工作人員***2***人大機關的工作人員***3***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4***政協機關的工作人員***5***審判機關的工作人員***6***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7***民主黨派機關的工作人員。
5.公務員的錄用
公務員法規定,錄用的範圍僅限於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主任科員以下的非領導職務具體包括: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和辦事員。除內部晉升外,對於主任科員以上的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主要是通過調任和選任的方式進行補充。對於主任科員以下的領導職務,則主要通過調任方式進行補充。
6.公務員的報考資格
***1*** 應當具備《公務員法》第11條規定的條件:①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②年滿十八週歲;③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④具有良好的品行;⑤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⑥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⑦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2*** 具備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3***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情況
①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刑事處罰包括刑法規定的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也包括附加刑,即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曾經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一律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②曾被開除公職的。"開除公職"是指依法定的程式被用人單位開除。這裡的公職,主要是指在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職務。
③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這是兜底條款,也是為其他法律針對特殊類別公務員規定錄用條件預留的空間。
7.公務員的考核
定期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8.公務員處分
《公務員法》第56條規定,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9. 公務員的辭退
《公務員法》第83條規定,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1***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2***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如確定該公務員不能勝任現職工作,一般應安排與其實際能力相適應的其他工作。公務員拒絕接受安排的,才可以予以辭退。
***3***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併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4*** 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5*** 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10.公務員的任職迴避
職務迴避中的親屬包括四類: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
任職迴避中應迴避職務的範圍包括三種:第一,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第二,在同一機關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第三,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11.公務員的地域迴避
《公務員法》第69條規定,公務員擔任鄉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應當實行地域迴避,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地域迴避,是指擔任一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不得在自己的原籍及其他不宜任職的地區,擔任一定級別的公職。對公務員地域迴避制度的理解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適用地域迴避的行政機關為鄉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
***2***適用地域迴避的人員是擔任上述機關和部門的主要領導職務的人員。
***3***適用地域迴避的情形包括在原籍任職或在一地擔任領導職務較長時間。地域迴避主要規範物件為原籍任職。
12.行政行為及其特徵
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和履行行政職責所實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義、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
行政行為具有以下幾個主要特徵:
***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實施的行為,這是行政行為在行為主體上的特徵。
***2***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或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這是行政行為在職權、職責上的特徵。
***3***行政行為是能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這是行政行為在法律後果上的特徵。
***4***行政行為有著多種多樣的行為方式,這是行政行為在型別上所具有的多樣化特徵。它包括行政立法行為、行政執法行為和行政司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