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基礎法律知識習題答案精講
在備考公務員行測考試中,積累一些基礎的法律知識對於備考公務員考試非常重要,下面小編為大家帶來公務員基礎法律知識習題精講,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公務員基礎法律知識習題:
1.某縣組織部、縣紀委、縣土地管理局、某鎮人民政府組成聯合調查小組,調查處理某縣違法佔用土地問題。聯合調查小組對張某作出了處理決定,沒收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所建的樓房。處理決定是以四單位聯合發文的形式作出的,並且加蓋了四單位的公章。張某不服,申請複議。本案的複議機關是*** ***。
A. B.縣人民政府 C.縣土地管理局 D.市土地管理局
2.某縣政府為了城市建設的需要成立了甲公司,決定由甲公司將某地區的舊房拆除新建市場。趙某因與甲公司有關拆遷補償費不能達成協議而拒不搬遷,於是縣政府對其住房作出強制拆除的決定,並由甲公司實施了拆除。趙某對強制拆除行為不服,以縣人民政府為被告向先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縣法院受理後認定此糾紛是平等民事主體的權益糾紛不屬於行政訴訟,於是駁回起訴,趙某不服提起上訴。下列有關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的處理,正確的是*** ***。
A.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B.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縣法院立案受理
C.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縣法院重新審理 D.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縣法院繼續審理
3.對下列哪一規範性檔案不能在提起行政複議時要求審查?*** ***
A.張家口市政府的規定
B.廈門市政府的檔案
C.國家專利局的檔案
D.國務院某部委關於落實企業自主權的規章
4.深化公司住所地在長春,因業務經營需要該公司在北京設立了一家分公司。該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與北京國安公司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租賃國安公司的樓房一棟,年租金為300萬元。現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而與國安公司發生糾紛。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該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又無深化公司的授權,租賃合同無效
B.房屋租賃合同有效,法律責任由合同的當事人獨立承擔
C.合同有效,依該合同產生的法律責任由深化公司承擔
D.合同有效,依該合同產生的法律責任由深化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5.公民甲通過保險代理人乙,為其6歲的兒子丙向保險公司丁投保一份幼兒平安成長險。下列各項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
A.該份保險合同中不得含有以丙的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條款
B.受益人請求丁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C.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乙與丁對給付保險金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D.保險代理人乙只能是依法成立的公司,不能是個人
:
1.【答案】B。
精講:《行政複議法》第15條規定:“對本法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依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複議:……對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題中處理決定由四機關共同作出,需要注意的是組織部、縣紀委不是行政機關,它們的行為不是行政行為,只有縣土地管理局、某鎮人民政府是行政機關,處理決定對它們而言是行政行為,相對人提出複議,被申請複議機關是縣土地管理局、某鎮人民政府,因而複議機關是它們的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縣人民政府。故本題選B。
2.【答案】D。
精講: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裁定確有錯誤,且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繼續審理。本題中縣法院是受理後認定此糾紛不屬於行政訴訟,所以要選D繼續審理,而不是指令縣法院立案受理。故本題選D。
3.【答案】D。
精講:規章不屬於行政複議審查範圍,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行政複議法》第7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故本題選D。
4.【答案】C。
精講:法人分支機構是以法人財產設立的相對獨立活動的法人組成部分。我國《公司法》第14條第1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選項C為正確答案。分公司可以開展經營業務,因此所簽訂合同有效,但是不能獨立承擔責任。因此,排除A項。我國公司法第14條第2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故本題選C。
5.【答案】B。
精講:根據《保險法》第27條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故本題選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