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清算市場加快開放

  投資理財是指投資者通過合理安排資金,運用諸如儲蓄、銀行理財產品、債券、基金、股票、期貨、商品現貨、外匯、房地產、保險以及黃金等投資理財工具對個人、家庭和企事業單位資產進行管理和分配,達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從而加速資產的增長。投資理財一詞,最早見於20世紀90年代初期的報端。隨著我國股票債券市場的擴容,商業銀行、零售業務的日趨豐富和市民總體收入的逐年上升,“理財”概念逐漸走俏。

  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實施銀行卡清算機構准入管理的決定》***簡稱《決定》***,使得零售支付體系中的清算市場改革終於拉開序幕。

  

  根據《決定》的內容來看,體現出了幾方面特點。一是國際慣例與中國國情相結合。就全球來看,在銀行卡清算環節都體現出適度、有限競爭的特點,一方面在發展演變過程中,各國都逐漸形成不同規模的銀行卡清算組織,另一方面在激烈的長期市場競爭中,加上規模經濟和服務效率的影響,只有VISA、萬事達等極少數卡組織佔據了主要市場份額。就我國來看,從過去的單一卡組織,到放開市場準入,充分體現了清算市場的開放與競爭。而考慮到銀行卡清算市場的特殊性,加上我們需在較短時間內跨越歐美國家幾十年的市場探索,因此有必要進行相對嚴格的市場準入管理,以此避免出現大量低效和無序競爭。

  二是堅持改革創新與維護金融穩定相結合。《決定》出臺的目的,也是基於社會各方對於銀行卡及其清算服務越來越多樣化的需求,以制度創新帶動市場結構創新,進而通過推動有序競爭與行業生態建設,促進整個銀行卡產業的技術創新、產品創新與服務創新。同時,在2008年金融危機之後,各國都開始高度關注各類支付清算金融基礎設施的風險控制問題。銀行卡清算涉及諸多主體的利益,也是最重要的金融基礎設施之一,對於金融乃至經濟社會穩定都有複雜影響,因此其創新必須以穩定為出發點和前提,努力實現效率與風險的平衡,這在《決定》對於市場準入資格的描述中已得到了體現。

  三是對外開放與對內開放相結合。雖然在2008年金融危機考驗的“後WTO時代”,全球貿易與金融保護主義不斷抬頭,但是對致力於在經濟金融全球化中承擔更大職責的我國來說,合理的對外開放仍然是重要的國家戰略。《決定》對於外資卡組織提供了進入的通道,正體現出我國以對外開放來維護公平競爭,並鼓勵外資卡組織為我國金融機構、企業和居民提供更高質量的國際化服務。此外,在支付體系的工具與交易層面,我國對民營企業的開放程度可謂全球領先。在清算環節也有許多第三方支付企業進行了特定環境下的探索。由此,《決定》不僅可以在更多的支付清算環節落實對內開放的原則,而且有助於引導和規範已有的、民營資本對銀行卡清算領域的介入。

  四是准入管理與業務管理相結合。對於銀行卡清算市場來說,放開准入是第一步,使得現有卡組織、外資卡組織、有志於組建卡組織的銀行或企業等,都能在同等原則下開展新的競爭。《決定》對於具體申請程式已做了詳細描述,使得這一改革的時間表更加清晰可期。另外,卡組織往往屬於“系統重要性機構”或“系統重要性金融基礎設施”,其業務執行都是各國監管的重點。還有,卡組織通常掌握大量的支付交易資訊,也關係到國家戰略利益或持卡人資訊保護。因此,《決定》提出了業務管理的要求,旨在構建准入之後的常態化監管機制,也反映了這項改革的制度完整性和連續性。

  完善清算市場準入運營的遊戲規則

  應該說,銀行卡清算市場的放開,對於不同主體帶來的影響是有差異的。

  首先,各方最為關注的是對銀聯的影響。對在特定歷史時期對中國銀行卡產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銀聯來說,當前也到了“二次創業”的時期。無論是外資卡組織進入,還是出現新的內資卡組織,在目前整個銀行卡收費模式既定的情況下,可能會分掉銀聯一部分市場份額。但是長遠來看,則或許會化危機為動力。一是在競爭作用下,銀行卡清算服務乃至整個銀行卡產業可能形成更好的發展生態,最終導致技術引領的交易和清算環節創新不斷湧現,使得整個市場“蛋糕”不斷做大;二是依託於多年的國內深耕和品牌影響力,銀聯在市場化轉型和二次創業的動力下,可能在依託平臺提供多元化增值服務、拓寬盈利模式方面,做出更大文章;三是銀行卡清算市場的“引進來”和“走出去”是同步的,也代表了我國支付清算市場基礎設施的國際化趨勢,這樣銀聯藉助近年來在國外的品牌和渠道建設成績,依託“一帶一路”等國家戰略,也很有可能在全球範圍內進行更大的業務拓展,同步服務於我國金融市場和人民幣國際化程序。

  其次,對於多數沒有跨行轉接清算能力的第三方支付機構來說,可能這是一個被動的改革。當然如果有多個卡組織,第三方支付機構會有更多的業務合作空間和模式創新。對於支付寶等行業領先的、實際上已經進行了分散式清算模式嘗試的第三方支付機構來說,這確實是一個正面的資訊。在我國獨特的發展背景下,部分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清算模式,實際上與原有的集中式清算、代理式清算都有所不同,也缺乏有效規則的約束,更多是處在模糊地帶。對監管者來說,可能會擔心其會否帶來系統性風險、缺乏結算最終性;對第三方支付機構本身來說,也擔心法律風險和沉澱資金的“雙刃劍”作用。那麼無論從監管部門,還是具有清算功能的第三方支付企業自身來看,都面臨如何促進轉接清算業務更加規範發展的問題。由此來看,《決定》出臺有助於通過開“正門”促使第三方支付的分散式清算走向更加穩健和規範,有利於引導民營資本對銀行卡清算領域的合理介入。這些相應的第三方支付機構,完全可以參與到銀行卡清算市場建設中。

  但是,進一步來看,部分事實上已經具有轉接清算功能的第三方支付機構,如果單獨申請卡組織,可能需要投入更大的成本,也不一定獲得理想結果。相對而言,支付企業、銀行、其他組織的共同合作發起,可能是更好的結果。第三方支付機構期望做清算業務的動力,或許有以下三方面:一是希望現有的清算功能走向“陽光”和“規範”,進一步完善清算業務的佈局和風險控制,避免規則缺乏的不確定性;二是完善產業鏈和構造大平臺,對於支付清算產業來說,除了交易和支付產品的創新環節,清算環節的作用和重要性同樣突出;三是在提供清算服務基礎上打造的大平臺,也能夠用來提供多樣的金融增值服務,從而構造網路時代平臺經濟模式的重要基礎設施,這也是諸多具有網際網路+企業背景的第三方支付機構的願望。

  此外,各界對於哪些機構能夠獲得牌照有許多猜想,但需要看到,《決定》的准入條件只是基本條件,還需要深入分析申請機構對於支付清算基礎設施的實際運營能力,實現“優中選優”,因為銀行卡清算組織在各國都是最重要的金融基礎設施之一,對於效率、穩定性、安全性的要求都極高。根據國際經驗,銀行卡清算市場的有限競爭通常是符合各方利益的,而不是過度的無序競爭。因此,銀行卡清算市場的開放也不能走向大量發牌照的另一個極端。短期來看,一方面,銀聯和外資卡組織,可能需要重新申請牌照;另一方面,對於新設機構來說,或許更為合理和現實的選擇,是推動有條件的各方共同發起成立一個新的銀行卡清算機構,從而通過引入競爭,努力在推動銀行卡品牌和清算服務的多元化、差異化等方面有所變革。

  最後,按照現在《決定》的流程,大概一家機構從申請到最終開業,要有2年的時間。當然具體的程式,還需隨後可能推出的相應《細則》加以描述。長遠來看,銀行卡清算領域的適度競爭,能夠更好地滿足消費者、商戶與社會利益的平衡,也是支付清算產業發展的正確方向。隨著支付清算體系市場化的推進,未來轉接清算體系要對國民經濟增長起到更好的支援作用,就需要在明確風險控制底線的前提下,不斷完善清算市場準入和運營、退出的遊戲規則,促使各個卡組織自下而上地進行技術創新,採取頂層設計和基層探索相結合的方式,最終形成多層次、高效率、低風險的跨行轉接清算服務體系。

  《決定》作為這一改革的起點,未來對於我國零售支付市場的影響可能體現為幾個方面:一是提高市場競爭效率,監管者進而將減少行政干預,更多通過立法和司法模式來規範競爭秩序,保護產業弱勢群體的利益;二是技術創新加速,適度的競爭將給予傳統卡組織以更加積極的技術創新動力 ,VISA和萬事達等近年來進行的移動支付服務創新已經證明了這一點,這最終將有利於銀行卡產業的進一步深化,也對終端客戶和持卡人帶來更多好處;三是國際化,未來我國支付清算走向國際化的市場“蛋糕”,將為各方帶來前所未有的合作空間與發展機遇,我國的卡組織也能夠在全球化競爭中壯大實力,真正成為國際金融基礎設施舞臺的主角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