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商標轉讓如何進行

  現在我們常常能看到商標的轉讓,這商標的轉讓是怎麼做的呢?小編為你帶來了“商標轉讓”的相關知識,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什麼是商標轉讓

  商標轉讓是商標註冊人對其商標權的一種最重要的處分方式,是指商標註冊人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將其所有的商標專用權轉移給他人所有的法律行為。商標註冊人稱為轉讓人,接受其註冊商標的人稱為受讓人。

  商標轉讓,應按照法定的程式,經商標局核准後,予以公告,轉讓註冊才能生效。未履行法定程式,註冊人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局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註冊商標的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辦理商標轉讓的流程

  第一步,準備申請書件

  應提交的申請書件為:

  ***1***《轉讓申請/註冊商標申請書》

  ***2*** 轉讓人和受讓人的身份證明檔案***影印件***

  ***3*** 委託代理的提交受讓人出具的《代理委託書》,直接在受理大廳辦理的提交受讓方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影印件

  ***4*** 申請移轉的,還應當提交有關證明檔案

  ***5***申請檔案為外文的,還應提供經翻譯機構簽章確認的中文譯本

  ***6***提供公證處的商標賣方申明公證書

  第二,步提交申請書件

  1、申請人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來辦理的,申請書件準備就緒後,在商標註冊大廳的受理視窗提交,由視窗的工作人員確認該申請書件是否合格。

  2、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由該商標代理機構將申請書件送達商標局。

  第三步,繳納轉讓規費

  一份轉讓申請需繳納轉讓規費1000元。

  如果是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應向商標代理機構繳納轉讓規費和代理費,商標局收取的轉讓規費從該商標代理機構的預付款中扣除。

  辦理商標轉讓需要多長時間

  從目前商標轉讓審查時間來看,如果遞交申請時,同時遞交了經公證的《商標轉讓申請》或《商標轉讓協議》,商標局約在6個月左右的時間核准商標轉讓,並下發《核准商標轉讓證明》。如果遞交之時,未能提交上述經公證的材料,有可以下發補正,核准轉讓時間相應延長,約在8-12個月左右。

  商標局在收到撤回商標轉讓申請後,經審定認為可以撤回申請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對撤回意願予以確認,經轉讓人、受讓人確認撤回的,商標局對轉讓申請不予核准。商標轉讓人、受讓人未對撤回意願予以確認的,商標局將按正常工作程式繼續對轉讓申請進行審查。

  商標轉讓受讓方注意事項

  1.轉讓人應為轉讓商標的合法權利人。辦理商標轉讓申請前,可以瞭解下此商標在辦理轉讓申請前是否還有被轉讓給他人。轉讓人是否為商標註冊人,轉讓人名稱與商標局檔案記錄的申請人名義是否相符。

  2.轉讓商標的許可情況。受讓方首先要了解清楚轉讓方是否在轉讓商標之前有無許可其他公司使用此商標。因為根據現行法規,發生在後的商標轉讓合同不能影響在先的許可合同的效力。被許可人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仍可以繼續使用該商標,從而對轉讓商標的受讓人產生不利影響。

  3.轉讓協議內的權責分明。這一點主要是在簽定轉讓協議的時候就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及義務等要遵守的相關規定都應一一羅列出來。規避將來在半年的轉讓期間出現的種種問題。

  商標轉讓協議的法律效力

  由於商標權人對其註冊商標享有獨佔權、使用權、處分權等權利,註冊商標的轉讓不僅使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發生商標權移轉的結果,而且也影響註冊商標的被許可人等利害關係人的權益以及廣大消費者的利益。為保證商標轉讓的合法進行,保護利害關係人及消費者的利益,《商標法》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

  商標局收到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有關檔案之後,經過審查核準之後,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並予以公告。商標註冊人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屬於註冊商標使用不當的行為,將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

  怎樣簽訂商標轉讓協議

  商標轉讓指的是商標權利人將商標所有權轉讓給他人,其方式可以是買賣,也可以是以商標出資或者是贈送等,轉讓的商標包括已經取得註冊的也包括已經申請但尚未獲準註冊的商標。關於商標轉讓的手續,中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註冊商標經核准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書。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商標局核准轉讓註冊商標申請後,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並予以公告。

  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併轉讓;未一併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註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註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核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商標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