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室安全管理規定

  實驗室安全是一切實驗室工作正常進行的基本保證,為了確保實驗室安全,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實驗室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條 所有在實驗室工作、學習的人員,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觀念,要認識到在一切實驗室工作中人是第一位的,首先要保障人身安全。要牢固樹立安全意識,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遵守實驗室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克服麻痺大意思想,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識和救助知識。

  第二條 實驗室安全工作,實驗室主任是第一責任人,對系主任負責,實驗技術人員及保管員是各自管理責任範圍的具體責任人,對實驗室主任負責。要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驗室必須簽訂安全責任書。 將安全責任落實到人,落實到位。

  第三條 實驗室主任抓好對實驗教師和學生進行安全知識教育,遵守各項實驗室規章制度。對實驗室安全條件和設施,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及時補充、更換失效器材,指導本實驗室人員掌握安全器材和設施的維護和使用。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實驗室,必須首先撤離人員,然後儘快整改。

  第四條 實驗室要對重點安全部位做到心中有數,對存放危險品和安全用電的部位要有明顯的警示標記。對可能發生的危及安全的各種緊急狀態,如火災、爆炸、腐蝕性液體傾灑、有毒氣體洩漏、輻射損害、電擊損害、致病微生物汙染、地震、自來水爆管等,必須分類建立緊急處置預案。要配置各種必要的滅火器。實驗室人員參加防火培訓,懂得防火常識。

  第五條 進入實驗室工作和學習的人員,必須遵守實驗室有關規章制度。未經實驗室或裝置管理人員同意不得擅自動用實驗室的裝置、設施,學生實驗時要服從指導,遵守儀器裝置操作規程,不得違規操作或擅離職守。實驗室管理人員下班前或最後一個離開實驗室的人員,離開時要認真檢查門窗、水、電等有關設施的關閉情況,確認安全無誤後,方可離開實驗室。

  第六條 對有壓力容器、電工、焊接、振動、噪聲、高溫、高壓、輻射、強光閃爍、致病微生物及放射性物質等的場所及其有關裝置,要制定嚴格的操作規程,落實相應的勞動保護措施。

  第七條 對易燃、易爆、劇毒、致病微生物、麻醉品和放射性物質等危險品,要按規定設專用庫房,做到專室專櫃儲存,並指定專人、雙人雙鎖妥善保管,要有可靠的安全防範措施。領用時必須經實驗室主任和系負責人簽署意見後領用,使用剩餘部分要立即退回,並作好詳細領用登記。領用人員必須嚴格控制用量,存放藥量一般以一次使用為限,不得超過限量,做到用量清楚。

  第八條 各種壓力氣瓶不可靠近熱源,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擊和碰撞,外表漆色標誌要保持完好。要專瓶專用,嚴禁私自採購和改裝它種氣體使用。使用時要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操作,禁止學生獨立操作,並按有關規定要求,對其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第九條 嚴格實驗室廢物的處理。實驗時要將殘渣廢液倒入指定的廢液桶內,統一處理。嚴禁將腐蝕物或有毒有害物質倒進水槽及排水管道。

  第十條 實驗室裝置的設定和器材的存放必須遵循安全、科學、規範、整潔、有序的原則。實驗結束後應做好實驗場所及器具的清潔、整理,安全有序地存放好所用過的裝置器材。學生實驗結束後實驗器材的整理、存放,一般應有實驗室管理人員的指導。

  第十一條 為保證人身安全,進入實驗室的所有人員要愛護室內公共衛生,不得在實驗室內進食、喝水。實驗室內禁止吸菸。實驗室內不得用明火取暖,嚴禁違章搭電或超載用電。實驗室內嚴禁放置私人物品等。未經許可不得私自帶陌生人進入實驗室。

  第十二條 對違章操作,忽視安全而造成火災、汙染、中毒、人身重大傷害、精密貴重儀器和大型裝置損壞等重大事故, 事後實驗室工作人員要保護好現場,並立即向系、保衛處、實驗室及裝置管理處和公安部門報告。對隱瞞不報或縮小事故真相者,應按有關規定予以從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