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可以以幾種形式實現分紅權

  每年年底一些公司要開股東大會,討論公司股東分紅的問題,下面是小編為你介紹股東分紅的方式有哪些的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股東實現分紅權的形式

  1、以上市公司當年利潤派發現金;

  2、以公司當年利潤派發新股;

  3、以公司盈餘公積金轉增股本。

  股東分紅權實現的條件

  從法律層次上說,股東的分紅權是一種自益權,是基於投資者作為股東個體身份所具有的不可剝奪的權利,一旦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第三人的侵害,股東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尋求自力救助 如要求召開股東會或修改分配預案 或司法救濟以維護自身的利益。理論上股東的分紅權是股東的一種固有權利,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機關予以剝奪或限制,但實際上,由於股東權是體現為一種請求權,它的實現是有條件的:

  1、以當年利潤派發現金須滿足:

  ***1***公司當年有利潤;

  ***2***已彌補和結轉遞延虧損;

  ***3***已提取10%的法定公積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

  2、以當年利潤派發新股除滿足第1項條件外,還要:

  ***1***公司前次發行股份已募足並間隔一年;

  ***2***公司在最近3年財務會計檔案無虛假記錄;

  ***3***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到同期銀行存款利潤;

  3、以盈餘公積金轉增股本除滿足第2項 1-3 條件外,還要:

  ***1***公司在最近三年連結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

  ***2***分配後的法定公積金留存額不得少於註冊資本的50%; 除此之外,根據《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關規定,上市公司股利的分配必須由董事會提出分配預案,按法定程式召開股東大會進行審議和表決並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代表的1/2 現金分配方案 或2/3 紅股分配方案 以上表決權通過時方能實現。

  股東維護自身權益的方式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當出現下列情況時,公司股東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利益:

  1、我國《公司法》第22條規定,如果有關股利分配的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存在程式上的瑕疵,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或確認該等決議無效。例如公司股東會違反章程的規定超額提取公積金,而不分配股利或者很少分配股利時,公司小股東可申請法院對該決議予以撤銷。

  2、股東可以行使退股權。《公司法》第75條規定,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該公司5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股東也可以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如果股東會通過了股利分配方案,但公司董事會拒不執行的,股東可以直接以公司為被告提起給付訴訟。因為一旦分配方案得以通過,便在股東和公司之間直接產生了具體的債權債務關係,股東對此當然可以通過訴訟解決。你可根據具體情況,採取上述的法律救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