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教育實施的法律法規是什麼

  在生活中,兒童是開始接觸知識,接受教育的年紀,因此,在法律上,對兒童教育也有相關的規定。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兒童教育的法律法規,希望能幫到你們。

  兒童教育的法律法規

  《憲法》第四十六條對公民的受教育權作了原則性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5年3月1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進一步規定:

  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第十條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教育事業。

  國家扶持邊遠貧困地區發展教育事業。

  國家扶持和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

  國家建立科學的學制系統。學制系統內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設定、教育形式、修業年限、招生物件、培養目標等,由國務院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八條 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採取各種措施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學。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並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第十九條 國家實行職業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以及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採取措施,發展並保障公民接受職業學校教育或者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國家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適當形式的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業務教育和終身教育。

  第二十條 國家實行國家教育考試製度。

  國家教育考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種類,並由國家批准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制度。

  經國家批准設立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第二十二條 國家實行學位制度。

  學位授予單位依法對達到一定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授予相應的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採取各種措施,開展掃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國家規定具有接受掃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應當接受掃除文盲教育。

  第三十六條 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

  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女子在入學、升學、就業、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教育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國家建立科學的學制系統。學制系統內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設定、教育形式、修業年限、招生物件、培養目標等,由國務院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八條 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採取各種措施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學。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並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第十九條 國家實行職業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以及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採取措施,發展並保障公民接受職業學校教育或者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國家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適當形式的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業務教育和終身教育。

  第二十條 國家實行國家教育考試製度。國家教育考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種類,並由國家批准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制度。經國家批准設立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第二十二條 國家實行學位制度。學位授予單位依法對達到一定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授予相應的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採取各種措施,開展掃除文盲的教育工作。按照國家規定具有接受掃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應當接受掃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四條 國家實行教育督導制度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評估制度。

  與教育機構發生糾紛的解決方法

  第一、第三人是直接侵權人,第三人致在校學生遭受人身損害的,通常由第三人自己承擔賠償責任;***第一位***

  第二、學校等教育機構是補充責任,教育機構只有在出現找不到實際侵權人或者實際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的情形下才承擔賠償責任。***補充責任***

  第三、教育機構承擔責任原因是因為違反管理職責。

  第四、教育機構對第三人致害的責任屬於普通的過錯責任,只有被侵權人證明教育機構存在“未盡到管理職責”的過失,教育機構才承擔責任。

  教育機構在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被告的法定代理人進行追償。?

  補充賠償責任的承擔範圍。

  教育機構的補充賠償責任的額度,不是以直接侵權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的總額為限,而是根據其過錯程度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的額度為限。

  但許多情形下,教育機構的賠償責任範圍要小於直接侵權人的賠償責任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