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什麼時候開始的

  計劃生育對人口的出生增長實行計劃調節和控制,以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歡迎閱讀。

  

  計劃生育我國在20世紀70年代以來全面推行,1982年定為基本國策,2001年就成為國家的法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就已經不再是政策了!

  計劃生育的方針、政策和制度措施等,主要意義是有效控制人口數量增長過快的情況,以防人口數量的過快增長直接影響國家經濟的增長和環境、資源的不足的矛盾,以致破壞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計劃生育政策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佈施行 根據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和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修訂***

  特別是1974年世界人口年以來,許多國家的政府。其中包括許多人口增長過多過快的發展中國家,都主張控制人口增長,實行計劃生育。計劃生育是指依據人口與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實行人類自身生產的計劃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由於社會安定,衛生條件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再加之長期缺乏對人口增長的適當控制,致使人口數量增長迅速。世界上人口在5 000萬以上的國家就被稱為人口大國,而中國到1 995年2月1 5日零時,人口就已達到12億,約佔世界人口的五分之一,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

  中國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大力推行計劃生育政策,並將有關規定列人憲法。由於推行了計劃生育政策,人口的出生率和自然增長率明顯下降,人口無計劃增長的局面得到了控制和扭轉。據統計,20多年來,中國少生了2億多人。但是,由於中國人口基數大,每年淨增人口數量仍然很大。因此,計劃生育將是中國一項長期的基本國策。

  計劃生育對人口的出生增長實行計劃調節和控制,以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它是人類發展到一定文明程度後,為適應客觀條件和自身發展而在家庭和社會範圍內採取的調節生育的行為。

  ①一個家庭或一對育齡夫婦有計劃地安排生育孩子的時間和數目,以適應家庭和社會的需要;

  ②在一定社會範圍內***如國家或地區***有計劃地安排人口出生的數量和確定生育物件,即對人口發展進行有計劃的調節,使人口發展同經濟、社會的發展相協調。

  實行計劃生育是根據馬克思主義關於物質資料生產與人類自身再生產應該相適應的原理,結合我國國情而制定的重大戰略決策。70年代初以來中國政府開始大力推行計劃生育;1978年以後計劃生育成為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憲法》第25條規定:“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憲法》第49條規定:“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婚姻法》也規定,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實行了計劃生育。

  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的歷史沿革

  一、1953年至1961年:節制生育的提出階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在這一階段,我國人口增長基本處於自發和無計劃的狀態,人口出生率持續增加。伴隨著新中國成立之後的第一次出生高峰的出現,人口無計劃地盲目增長同國民經濟有計劃發展的矛盾開始顯現出來。與此同時,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醫療衛生條件的改善促使死亡率大幅度下降,隨著死亡率的下降和人民文化教育水平的普遍提高,人們要求節制生育的呼聲在增高。

  我國領導人在這一時期已意識到中國人口多的現實,並逐步認識到節制生育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途徑。一些知名學者和民主人士也開始關注日益增長的中國人口問題對於國家社會經濟建設的負面影響,如著名的經濟學家馬寅初先生、民主人士邵力子先生等。

  二、1962年至1969年:提倡計劃生育的試點階段

  20世紀60年代初的三年自然災害以後,我國人口增長經歷了建國後的第二次出生高峰期。1964年全國第二次人口普查資料顯示,當時總人口已接近7億。人口這種盲目增長的態勢引起了政府的再一次關注。1962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認真提倡計劃生育的指示》強調:“在城市和人口稠密的農村提倡節制生育,適當控制人口自然增長率,使生育問題由毫無計劃的狀態逐步走向有計劃的狀態。”這是制定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一個里程碑式的檔案。1964年,成立了國務院計劃生育委員會,一些地區也相應成立了類似的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尤其是在城市地區先後建立了計劃生育組織機構,這也是我國建立相應組織機構來推廣節制生育工作的嘗試。

  三、1970年至1980年:提倡“晚、稀、少”的生育政策階段

  20世紀70年代,在周恩來的大力倡導下,計劃生育工作在全國城鄉全面展開,並明確提出了力爭在“四五”期間將城市人口自然增長率降到千分之十左右,農村降到千分之十五以內,這也是首次在政府正式檔案中提出了人口控制目標。1973年12月,國務院計劃生育領導小組辦公室召開全國第一次計劃生育工作彙報會,會上提出“晚、稀、少”的生育政策。1972年,政府提出了“實行計劃生育,使人口增長與國民經濟發展相適應”的戰略思想。

  四、1980年至今:現行生育政策的提出、完善與穩定階段

  1980年9月,國務院在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指出:“除了在人口稀少的少數民族地區以外,要普遍提倡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以便把人口增長率儘快控制住”。與此同時,中共中央發表了《關於控制我國人口增長問題致全體共產黨員、共青團員的公開信》,號召黨團員帶頭執行新的計劃生育政策。次年,五屆人大四次會議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限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這就是我們的人口政策。”1982年9月黨的十二大確定“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同年12月全國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確立了計劃生育的法律地位,走上了依法行政的道路。 2002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將實施。

 

  這個階段計劃生育政策的特點是,具體內容不斷完善,政策不斷制度化和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