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異議
商標異議是指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不應給予以註冊的意見。小編把整理好的分享給大家,歡迎閱讀,僅供參考哦!
商標異議 - 定義
商標異議是《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明確規定的,對初步審定商標公開徵求公眾意見的法律程式,其目的在於公正、公開進行商標確權工作,提高商標註冊審查質量。
商標異議的內容範圍很廣,既包括初步審定的商標與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審定的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的禁用條款或商標不具顯著性,還包括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等。
提出商標異議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標註冊人,也可以是非商標註冊人,既可以是企業、事業單位,也可以是個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商標異議程式的設定,旨在加強社會公眾對商標審查工作的監督,減少審查工作的失誤,強化商標意識,給予註冊在先的商標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一次保護自身權益的機會,杜絕權利衝突後患的發生。異議人可以是註冊商標權人,商標註冊申請在先的申請人等利害關係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
異議的內容,主要有兩種:一是與已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二是認為該商標違反禁用條款。
商標異議
一、保護商標在先註冊人的利益;
二、保護商標初步審查人的在先申請權;
三、避免註冊商標申請人獲得不應得到的商標專用權。
異議答辯
當申請註冊的商標通過初步審定進入初審公告後的3個月異議期中,一旦被他人提出異議,則會啟動商標異議程式。該申請註冊的商標則成為被異議商標,即使是已經被刊發註冊公告的,該註冊公告無效***注:為了按時出版“商標公告書”,《商標註冊公告》往往會在異議期限滿前幾天排好印刷版,當他人的商標異議在異議期限截止的前幾天甚至是最後一天提出的,加上郵寄所需的途中時間,就會出現既被提異議又被“註冊公告”的情況***。申請人能否取得該商標的專用權,則取決於商標局對該商標的異議裁定。
商標局在受理商標異議申請後,會及時將異議人的“商標異議申請書”及異議理由和證據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異議人,限定被異議人在收到商標異議書等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被異議人在限定期限內未作出書面答辯的,視為放棄答辯權利,異議程式照常進行。
商標異議 - 重要性
重要程式
我國《商標法》確立了註冊原則和申請在先原則為基本的確權原則。按照上述原則,商標專用權需要經過註冊取得。法律對商標註冊規定了一套完整的程式。欲取得商標專用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收到註冊申請後,先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被受理的註冊申請進入實質審查程式,即由商標局審查人員對申請註冊商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進行審查;實質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被初步審定並刊登《商標公告》。此後,進入商標異議期,任何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對初步審定商標提出異議。初步審定商標一旦被人提出異議,則會啟動商標異議程式,由商標局根據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對異議案件進行審查,作出裁定:如果異議不成立的,被異議商標予以核准註冊;如果異議成立的,被異議商標不予核准註冊。
實質審查
商標局對於商標註冊申請進行的實質審查工作是一項將抽象的法律條款及審查準則應用於具體商標審查的實踐活動。這種實踐不可避免地受到以下三個方面的制約:
***1***在客觀方面,審查工作的主要內容之一就是判斷申請商標是否與他人在先註冊或者在先申請的商標***下稱在先商標***相沖突,即申請商標是否與在先商標構成了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這一工作在技術上主要依賴商標註冊與管理自動化系統來進行。該自動化系統將所有的在先商標納入資料庫,審查員通過執行審查程式來檢索該資料庫,將申請商標與符合條件的在先商標進行比較,作出判斷。
但這種方式存在兩點缺陷:第一,資料庫記錄的資訊可能存在差錯。因為建立資料庫是通過人工勞動完成的,該資料庫記錄了數百萬條的商標資訊,存在差錯在所難免。第二,審查程式本身不可能檢索出所有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情況極其複雜,儘管審查程式的設計儘可能全面地考慮了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型別,但顯然無法窮盡。例如,對於字形相近的文字商標,現有的審查程式很難檢索出來。
***2***在主觀方面,由於審查員在專業範圍、知識面及工作經驗等方面存在著個體差異,審查工作必然會受到主觀方面的因素影響。針對相同型別的個案,不同的審查員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斷結果。
***3***商標局實質審查工作只根據商標註冊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來進行,一般只能就申請商標是否違反禁用條款、是否與在先商標相沖突作出判斷。至於那些申請註冊商標損害除在先商標權而外的其他在先權利以及以不正當手段搶先申請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等問題,難以通過實質審查工作來解決。
因此商標局的實質審查工作無法保證所有初步審定的商標都完全符合法律要求。換言之,確實有部分被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是存在瑕疵的。通過商標異議程式就可以對被異議商標作進一步的審查,甄別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標,不予註冊。因此,商標異議是商標局實質審查工作的有效補充。
透明度
通過商標異議程式,社會公眾***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商標局的審查工作發表意見和建議,從而對商標局工作形成有效社會監督。
合法權益
商標局的實質審查工作,難以甄別出申請註冊商標損害他人除商標權而外的其他在先權利和以不正當手段搶先申請註冊他人使用在先並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標等情形。同時,對於法律的理解與適用以及審查準則的實施存在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狀況,在先商標權人也可能認為初步審定的商標侵犯了其權利。通過異議程式,在先權利人以及在先商標使用人可以陳述自己反對被異議商標獲准註冊的事實與理由,阻止存在瑕疵的商標被核准註冊,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法律也賦予了被異議人進行答辯的權利,被異議人通過答辯也可以針對異議理由進行反駁並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儘可能讓自己申請的商標獲准註冊。
註冊商標使用要注意什麼?
***一***註冊商標應嚴格按照《商標註冊證》上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使用。
***二***商標註冊人不得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不得自行改變註冊商標的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
***三***商標註冊人超過《商標註冊證》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範圍使用其註冊商標,並標明註冊標誌的,是冒充註冊商標的違法行為。
***四***商標註冊人不得自行轉讓註冊商標。
***五***商標註冊人有使用註冊商標的義務。如果註冊商標自核準之日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該商標將可能被依法撤銷。
***六***商標註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必須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人應當自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
什麼樣的商標不可以註冊?
註冊商標有五忌:
1、忌在同類別申請與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中國人大都喜歡用吉祥的詞語作為自己產品的商標,但是我國現在每年商標的申請量高達百萬個,商標總共才45個類別,因此重複的機率較大。一般的規則是,如果在同一個類別上申請與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就很難獲得註冊。因此,在申請之前進行相關的查詢就尤為必要。以前商標查詢比較麻煩,必須去商標局查,費錢、費力、費時,現在則可以通過網路公開查詢,只要進入中國商標網進行檢索,就可以大概瞭解自已擬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否與其他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但儘管如此,實踐證明有一些並非那麼容易判斷,這時最好向服務機構進行諮詢。
2、忌直接表明商品的質量、原料、功能,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
王婆賣瓜,自賣自誇,企業大都傾向將最具有宣傳性的詞語作為商標,用來直接表明商品的質量、功能,宣揚商品的用途。比如用“永固”作為鎖具的商標,用“立白”作為洗衣粉商標。很顯然企業對這些商標往往比較喜歡。判斷商標是否直接表明商品的質量、原料、功能,是否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並不是很困難,企業更感興趣的是如何選擇一些與之意義相近又可以獲得註冊的商標。企業的意圖可以理解,也存在既可以達到這樣的目的又不違背法律規定的辦法,比如採用暗示性商標。
3、忌違反社會主義道德
“二人轉”商標申請被駁回了,理由是:“在安全套等商品上申請註冊‘二人轉’商標,易對‘二人轉’藝術形式造成不良影響,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的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什麼是“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什麼是“其他不良影響”?現行法律並沒有具體規定,一般認為包含以下因素:具有政治上不良影響的;使用我國各黨派、社會團體、政府機關的名稱、簡稱及標誌;使用各國貨幣的圖形及名稱作商標有損其尊嚴的;以宗教派別的名稱、偶像作商標,有傷宗教感情,易產生不良影響的;有害社會道德風尚的,比如“金錢萬歲”等。這些是企業申請商標時一定要回避的。
4、忌申請註冊通用名稱
將行業通用名稱註冊為商標其目的十分明確,就是想獨自佔用該名詞,藉以排斥其他競爭者,這種作法是法律所禁止的。任何人想獨佔通用名稱,打破行業的慣常規則,必然引發眾怒,即使獲得了註冊,任何人在任何時候都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比如在一起訴訟中,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甑餾”為商品的通用名稱,認定牛欄山酒廠等企業的使用行為屬於正常使用,實際否定了“甑餾”是註冊商標。
通用名稱並沒有法定的概念,沒有任何一個產品名稱天生就是通用名稱。通用名稱一般是指在某一範圍內約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種類商標的名稱。通用名稱的判斷並沒有明晰的法律標準,為此導致的糾紛也不少見。所以為避免引發糾紛,使商標處於不穩定狀態,最好不要用通用名稱去申請註冊商標。
5、忌侵犯他人在先權利
註冊商標如果侵犯他人在先權利,不應獲得註冊,即使僥倖獲得註冊也可能被撤銷。我國商標法沒有明確規定在先權利的具體內容。實務中一般認為在先權利包括:註冊商標權;因在特定展會展出而獲得的在先權利;他人因商標使用並創出一定影響而獲得的在先權利;企業名稱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姓名***包括筆名、藝名***權;自然人的肖像權;知名商品的特有商品名稱權;其他權利如著作權等。
侵犯在先權利的圖形商標一般以侵犯著作權為多。現在很多企業喜歡請人設計logo,如果將這個logo作為商標來申請,則需注意:如果logo是委託別人設計的,屬於委託作品,如果對著作權歸屬約定不明或不約定,著作權就歸屬設計者。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用這個logo申請商標,logo的著作權人自商標取得註冊的5年內可以隨時主張企業侵犯了其在先權利,企業要麼面臨商標被撤銷的結局,要麼就要向著作權人支付大筆的許可費用。要防止這種情況的發生,企業只有提高智慧財產權意識,在請人設計logo時,一定要與設計人書面約定著作權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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