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馳名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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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馳名商標的行為有哪些?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商標法》第52條第***五***項所稱侵犯註冊商標專用的行為:***1***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演使用,誤導公眾的;***2***故意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這些商標侵權行為針對的是註冊商標,當然也適用於註冊的馳名商標。但是由於與普通商標相比,馳名商標還具有其特殊性,而且其經濟價值比普通商標更高,因此,侵犯馳名商標權的現象也更突出,侵權行為的種類也更多樣。除了《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目前明確規定的以上種類外,還存在著其他馳名商標侵權行為,主要包括:
1、搶注馳名商標。由於馳名商標的公眾廣泛知曉性,使其自身具備的無形價值極高,然而一些企業有時會忽視商標註冊的重要性,因而被人強注。雖然馳名商標非註冊也受保護,但是非註冊的馳名商標受保護程度明顯低於註冊商標。即使在被強注後能通過司法程式維護其權利,但其中的費用對企業來說都是不必要的負擔。
2、以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一般公眾容易把商標與企業名稱聯絡起來,特別是馳名商標,公眾會認為基於馳名商標的成功,其企業名稱必然也會與此相聯絡。這樣也會給這類馳名商標侵權者可趁之機。
3、以馳名商標作為域名。隨著網路的不斷髮展,電子商務、網路購物等新鮮事物出現,域名具有唯一性不能重複性,其直接使人聯絡到該馳名商標,因此這種侵權方式也不斷增多。
4、將他人的馳名商標作為自己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使用,或者在商品的說明書、價目表或者其他檔案中附加或使用了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圖案。
5、在其他領域使用馳名商標。由於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是擴充套件到禁止不同類別性質亦不相類似的商品上的使用,因此在其他領域使用馳名商標也構成馳名商標侵權。
侵犯馳名商標案件的管轄
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以及侵犯馳名商標特殊保護權利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商標法》第13條、第52條規定的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商品所在地,不包括法院採取臨時措施進行扣押查封侵權商品所在地。在侵權商品儲藏地或者扣押地,當事人可以起訴實施儲存、保管、運輸等行為的行為人,也可以起訴該部分商品的經銷商、製造商,或者同時起訴各行為人。
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例如,對於甲製造、乙運輸、丙儲藏、丁銷售侵權商品等侵權行為,如果權利人對所有侵權人提起共同訴訟,可以選擇任一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但不是住所地***起訴;但如果僅對某一被告***如製造者***起訴,則只能選擇該被告行為實施地或者住所地法院起訴,而不能在銷售地或者其他侵權行為實施地法院起訴。
應當注意的是,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對侵犯商標權民事糾紛案件,在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下,不再依侵權結果發生地確定管轄;其他司法解釋中有關依侵權結果發生地確定管轄的規定,不再適用於商標權侵權糾紛案件。
馳名商標應該如何保護?
我國對馳名商標保護的立法較晚,《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對馳名商標的擴充套件保護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禁止不當註冊。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在非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且可能損害馳名商標註冊人的權益,商標局可以駁回其註冊申請。已經註冊的,馳名商標註冊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撤銷。
2、禁止不當使用。將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使用在非類似的商品上,且會暗示該商品與馳名商標註冊人存在某種聯絡,從而可能使馳名商標註冊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馳名商標註冊人可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予以制止。
3、禁止作為商號使用。自馳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已經登記的,馳名商標註冊人可以請求予以撤銷。我國修正後的商標法第十三條中將馳名商標的保護擴充套件至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正式以立法形式確立了對馳名商標的擴張保護
假冒註冊商標罪的立案標準
1、對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商標管理法律、法規,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達到本規定立案標準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違法所得***即銷售收入,下同***數額達到下列標準的,應予立案:
***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2***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同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犯罪人通謀,為其提供製造、銷售、使用、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以假冒註冊商標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3、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情節嚴重,應予立案:
***1***具有本規定第二條第***1***項所列行為,非法經營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2***具有本規定第二條第***3***項所列行為,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在二萬件***套***以上的。
4、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雖未達到第二條第***1***、***3***項或第三條規定的標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視為情節嚴重,應予立案:
***1***因假冒他人註冊商標,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兩次行政處罰又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
***2***假冒他人已經註冊的人用藥品商標的;
***3***利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假冒商標商品或者偽造、擅自制造的他人註冊的商標標識的;
***4***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國際影響的。
5、企業事業單位具有上列行為達到第二、三、四條立案標準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予以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凡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具有直接聯絡的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案件,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認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案件,也可自行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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