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承諾書範本3篇
科技進步是經濟發展的重要動力,是增強綜合國力,提高國際競爭力的關鍵所在。科技計劃專案是產生智慧財產權的重要來源之一,科技成果歸屬與專案承擔人利益息息相關。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3篇智慧財產權承諾書範本。歡迎參考閱讀!
智慧財產權承諾書範本一
為了有效保護智慧財產權、共同維護展會各方的合法權益和展會公平、公正、有序的秩序,我公司作為******展會的參展單位,特做如下承諾:
1、 認真學習有關展會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有關法規和政策性檔案,遵守相關規定和展會投訴機構的展會智慧財產權糾紛處理規則。
2、 不在展會期間展出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展品以及發放有關的宣傳資料。
3、 在展會期間,我公司若展出涉嫌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展品,根據展會主辦方制定的有關智慧財產權糾紛的處理規則或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司法機關的要求,我們將自願接受有關處理並撤出涉嫌侵權展品以及有關的宣傳資料,更換相應的宣傳展板等。
4、 積極配合主辦方設立的投訴機構或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司法機關在展會期間進行取證、勘驗、詢問等工作,並配合主辦方開展的其他與智慧財產權的工作。
5、 提出的智慧財產權侵權投訴訴重事實和證據,不亂訴、濫訴。
6、 賠償一切因涉嫌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或惡意不投訴而對展會主辦方造成損失。
參展單位名稱***蓋章***: 參展單位負責人簽字: 日 期:
智慧財產權承諾書範本二
學位論文使用授權及智慧財產權歸屬承諾
本學位論文在導師***或指導小組***的指導下,由本人獨立完成。本學位論文研究所獲得的研究成果,其智慧財產權歸河北醫科大學所有。河北醫科大學有權對本學位論文進行交流、公開和使用。凡發表與學位論文主要內容相關的論文,第一署名為單位河北醫科大學,試驗材料、原始資料、申報的專利等智慧財產權均歸河北醫科大學所有。否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研究生簽名: 導師簽章: 二級學院領導蓋章:
年 月 日
河北醫科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獨創性宣告
本論文是在導師指導下進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別加以標註和致謝等內容外,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經發表或撰寫的研究成果,指導教師對此進行了審定。本論文由本人獨立撰寫,文責自負。
研究生簽名: 導師簽章:
年 月 日
智慧財產權承諾書範本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本企業持有的智慧財產權,加強智慧財產權管理。鼓勵發明創造,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決定》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智慧財產權包括《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其中主要包括:
***一*** 專利權:主要包括新物質、新材料、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配方、
新設計的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專利實施許可權等。
***二*** 商標權:本企業擁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三***著作權:主要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體、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地圖、攝影、錄音、錄影等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有本企業提供資金或資料等為創作條件,組織人員進行創作的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權。
***四***商業祕密***含技術和經營祕密***:主要是不為公眾所知悉,只屬本企業擁有的經營管理、工程、設計、市嘗租賃、服務資訊等。
***五*** 其他單位單位委託本企業承擔的科研任務並負有保密義務的科技成果權。
***六*** 本企業引進的專利。商標、著作、計算機軟體等知識權。
***七*** 《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賦予的權利,入商號、域名、網路地址專用等。
第三條 企業各級領導、各部門應當採取切實措施加強對企業智慧財產權工作的管理,增強員工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意識,維護企業無形資產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侵犯。凡本企業***包括企業總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機構,下同***的員工***包含企業各級領導、無固定期限的員工、合同制員工、臨時工等,下同***,或來本企業實習、學習、進修或合作研究的研究人員,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責任
第五條 本企業成立智慧財產權領導小組,由企業董事長、總經理、主管副總經理及總經辦、技術開發部、法務部、人力資源部、市場部、客戶服務部、保密室、財務部等負責人組成,董事長為領導小組組長。智慧財產權領導小組是本企業智慧財產權的領導機構,負責對於本企業智慧財產權的巨集觀管理,其中主要職責是:
***一*** 制定本企業智慧財產權工作發展的策略及規定;
***二*** 審查本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的有關辦法、工作規劃、計劃:
***三*** 指導、檢查、監督本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的工作執行情況;
***四*** 規劃處理與企業有智慧財產權的爭議,保護本企業的智慧財產權;
***五*** 其他有關智慧財產權的領導、管理和協調工作。
第六條 本企業在技術開發部***或者法務部***設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由分管技術開發部***或法務部***的副兼任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主任。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是智慧財產權領導小組的下設機構,歸口管理智慧財產權工作,負責處理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的日常事務,其中主要職責是:
***一*** 草拭本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的有管辦法、工作規劃、計劃,組織開展本企業的智慧財產權戰略研究;
***二***宣傳、普及智慧財產權知識及有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辦法;
***三***審查企業各部門申報的智慧財產權文書,管理智慧財產權的申請、註冊、登記統計等工作:
***四***管理日常的智慧財產權的狀況。權屬變更:
***五***配合政府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日常及專項工作
***六***監理渉外智慧財產權、進出口產品和技術合同中的有關智慧財產權問題;
***七***負責對企業相關人員進行智慧財產權的專利培訓;
***八***協助調處智慧財產權糾紛;
***九***負責辦理、落實智慧財產權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智慧財產權事務。
第七條 在技術開發部***或法務部***確定1名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人員負責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第八條 智慧財產權平估制度。
智慧財產權屬企業的無形資產,企業根據實際需要對之加以評估,並在企業財務會計上反映。
在國內外科技開發、市場交易等產權變更時,必須進行智慧財產權評估,重大的事項須經主管領導和管理部門批准,報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備案。評估報告應當備案儲存。
第九條 智慧財產權查新。查索制度。
企業進行科技創新、作品創作等渉及智慧財產權活動前,相應部門必須進行查新以確定創新是否符合企業可持續發展戰略以及能否產生真正智慧財產權。
***一*** 本企業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等研究開發和技術改造,要充分利用專利文獻制定正確研究方向和技術路線,提高研究開發的起點,避免重複開發或者發生智慧財產權糾紛。
***二*** 重大科研課題在立項、結題時應當進行查新和檢索。
***三*** 申請專利、確定納入商業祕密保護的技術訣竅、資訊等,必須進行查新和檢索。
***四*** 申請商標註冊、使用新商號前,必須進行相關檢索。
***五*** 開發新產品使用新型號、品牌前,必須進行相關的檢索。
***六*** 企業對涉及智慧財產權的新技術、新產品進出口,必須查新和檢索,全面瞭解有關技術或產品的知識權狀況,避免重複引進等問題,向國外出口新技術新產品時必須作有關智慧財產權查詢工作,並報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司備案。
第十條智慧財產權工作備案制度。
企業對涉及智慧財產權的有關進行備案,主要包括:高新科技的科研獨立開發、
合作開發、智慧財產權合同:智慧財產權轉讓合同;智慧財產權評估;涉及智慧財產權的企業批准檔案;智慧財產權成果處理方案;智慧財產權糾紛處理方案:具體的智慧財產權獎勵措施;智慧財產權會議的決議:智慧財產權領導小組組成成員、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成員名單;智慧財產權中涉及範圍人員名單;商業祕密保護範圍規定;商業祕密保護措施;智慧財產權保護承諾書及相關的勞動合同;有關的智慧財產權規定;智慧財產權的財務處理等相關資料報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一條 企業建立成果歸屬判定製度。
***一*** 個人智慧財產權活動。企業鼓勵員工在工作之餘開展個人創新和智慧財產權創新活動。對於個人的非職務智力成果,企業予以尊重。
***二*** 職務智慧財產權創作活動。員工的職務創作活動的智力成果,歸屬本企業,其作品、技術成果、設計、發明等申請權及權利歸屬企業,企業根據不同的情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並保護其創作者的署名權。
以下智力勞動成果屬於本企業:
1、 為本職工作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2、 為本企業分配製定專項工作任務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3、 主要利本企業的資金、裝置、材料等所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
4、 來本企業學習、進修、實習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員或臨時聘用人員,在本企業學習或工作期間完成、除另外有協議外的智力勞動成果;
5、 離開本企業1年內所完成的,與其在本企業承擔的本職工作或本企業分配的任務有相關的智力勞動成果。
企業員工的個人智力勞動成果,不屬於職務智力勞動成果,在以個人名義申請登記註冊或者授權前,需要確認為其個人智力勞動成果的,應向本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提交書面說明,經審查後由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出具《個人智力勞動成果確認書》。
第十二條 智慧財產權檔案集中管理制度
企業的智慧財產權依照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由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集中統一管理。
***一*** 專案檔案管理。在所有的課題***包括本企業自行研究、委託或者合作研究、招投標專案的研究課題***,從立項起到結題止,智慧財產權辦公室應對專案全程跟蹤,掌握科研、開發等工作的每一階段程序。在每一階段程序和科研工作完成後,研究人員須將全部試驗報告,資料手稿、圖紙、聲像等相關原始技術資料收集整理,交專案負責人歸檔。在專案結題前,專案負責人必須在研究專案完成後的10個工作日內向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提交全部各種載體的完整資料,按照要求完成歸檔手續後方可結題。如檔案資料沒有歸檔,或歸檔不完備,管理部門有權不予驗收,專案承擔者不因專案未驗收而解除相應的責任。
前款所述檔案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計劃任務書、技術合同書、實驗記錄、實驗報告、圖紙、聲像製品、論文、手稿原始資料等。
***二*** 智慧財產權分類管理。對於商標、專利、著作權、商號、商業祕密以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實行分類動態日常跟蹤管理。
***三*** 涉及智慧財產權的相關檔案材料,集中統一管理、保管,並嚴格執行科技檔案借閱制度。原件嚴格控制,需要相應影印件或物品的,經主管領導審批,由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稽核登記備案後方可借出。
第十三條 智慧財產權保密、智慧財產權保護承諾制度
***一*** 企業劃定科技開發區域、商業祕密保護區域,未經許可,非科研人員和因工作需要必須接觸到相應資料、物品的人員,不得擅自進入劃定的、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場所,不得帶領無關人員進入該場所或為無關人員進入該涉密場所提供便利。
***二*** 產品開發和職務智力成果活動期間,應當嚴格保守企業商業祕密。不得在公共場所或者利用非保密通訊工具傳遞商業祕密資訊和與職務智力勞動相關的資訊。
***三*** 企業確定的商業祕密,在其檔案資料或物品上,以明確的警示標示出企業商業祕密的符號及密級、保密期限。相關的檔案資料限於涉密人員接觸;參加涉密的會議,採取到會辦理簽到手續、會後資料交還等保密措施。
***四*** 在勞動合同中,加上保密條款和競業禁止條款。任何人不得利用職務、工作之便或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將單位的智慧財產權擅自發表、洩露、使用、許可或轉讓;也不得利用在本單位工作所掌握的資訊資料為同行業的其他競爭者服務或提供便利。
***五*** 員工在進入本企業工作時,須簽訂《遵守〈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辦法〉承諾書》。無論任何原因離開該本企業前,須將從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術資料、試驗裝置、產品、計算機軟體、科技成果、作品、設計成果,所掌握的商業祕密及客戶資料***包括不限於客戶訂單、通訊方式等***全部交回,並有責任保護本企業的智慧財產權,不得擅自複製、發表、洩露、使用、許可或轉讓。
***六*** 建立參觀訪問控制、陪同制度。參觀訪問者一律佩戴有專門標誌的胸章,並按照指定路線和範圍在專人陪同下,有組織地進行參觀訪問。
***七*** 提交的新產品在國內外參加展覽會,涉及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時,須做好事先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準備。
第十四條 智慧財產權合同制度
***一*** 與國內外單位或個人進行合作研究或合作開發時,依據《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中必須訂有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條款。
***二*** 訂立技術合同***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諮詢***、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必須經過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審查,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的代理人簽署,其他部門或個人無權簽署。
***三*** 同國內外單位或個人進行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商業祕密等智慧財產權方面的許可證貿易時,需簽訂實施許可合同,並根據許可的許可權範圍、時間、地域等因素綜合確定許可使用費。
第十五條 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
企業各部門、各級領導應充分認識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要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堅決制止、杜絕由不正當行為造成的智慧財產權流失;充分利用法律規定和結合本企業實際,發揮智慧財產權在企業競爭中的作用。
***一*** 企業積極進行智慧財產權登記、備案、申請確權工作。對於不宜採取上述措施但有商業價值的智力勞動成果,應先作為商業祕密予以保護,在確定智慧財產權保護方式前,不發表成果論文,也不得以委託鑑定、展覽、廣告、試銷、贈送產品等任何方式向社會公開。
***二*** 嚴防商標、專利、域名、商號被他人搶注。
***三*** 各部門積極配合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日常跟蹤商標、專利、商號及其他智慧財產權的登記註冊、授權情況,發現可能對本企業智慧財產權有衝突的情形,應通過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公室採取積極措施,運用法律規定和制度性安排提出異議或啟動相應的程式解決。
***四*** 任何機構和個人,發現侵權或者侵權的可能,應採取積極措施配合智慧財產權管理辦分室在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指導下解決問題。
***五*** 企業聘請智慧財產權法律專業的常年法律顧問,對企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提供幫助。
第十六條 企業建立智慧財產權宣傳制度
本企業設立智慧財產權宣傳、保護基金,用於每年的智慧財產權培訓和宣傳工作。對員工制定培訓、宣傳計劃,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宣傳工作。
第四章 獎懲
第十七條 智力勞動成果的完成人員,有在相關成果檔案上註明自己是該成果完成人的權利和獲得相應榮譽、獎勵的權利。
第十八條 專利權被授予後,專利權持有單位要按照專利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給發明人或設計人獎金。
專利技術及其他技術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要按照專利法、技術合同法及其它有關規定發給發明人、設計人酬金或提成。
第十九條 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當手段擅自將本企業所有的智慧財產權洩露、使用、許可或轉讓。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洩露本企業的商業祕密,或者擅自轉讓、變相轉讓以及擅自許可使用本企業智慧財產權,或造成本企業智慧財產權流失和損失的,本企業對直接負責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對給本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要求其進行相應的賠償,侵權行為觸犯刑律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監督本規定的執行,並有責任勸阻,制止和舉報違反本規定的人員和行為。對舉報有功的單位或個人要予以保護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對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企業將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有關人員給予相應的精神或物質獎勵,或通報批評、處罰。
第二十三條 對未及時申請專利、商標註冊、軟體登記或未採取其它保護措施,給本企業權益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直接責任者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必要時給該單位負責人及有關人員以行政處分,嚴重的提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時效及其它產權界定等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本辦法未盡之規定,以最大限度保護本企業智慧財產權、促進本企業可持續發展為原則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本企業智慧財產權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